投書:一個河南嵩縣農民的無助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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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22日訊】非常感謝您百忙之中閱讀此信,懇請您能耐心讀完此信,只有這樣,您才能瞭解到我剛滿十四歲的兒子趙國彤遭受到的重大冤屈。

本人趙小黑,男,1966年11月6日生,住洛陽市嵩縣黃莊鄉油房村油房組,與老婆姚喜蓮一直在村裡務農,有一兒一女,女兒趙艷在外打工,兒子趙國彤在嵩縣實驗中學上初中,申訴人因兒子趙國彤(1999年06月14日生,2013年10月被刑事拘留)含冤入獄一事,求告無門,而不得不叨擾您。

事情經過

2013年9月13日早上六時許,我兒子趙國彤起床,穿好衣服後從上鋪下來,坐在齊永盛的下鋪床尾外側穿鞋,當時齊永盛在床上靠外邊睡著沒起床,他呵斥趙國彤讓他做到別的床上,但趙國彤沒有理會,繼續穿鞋,鞋還沒穿上,齊永盛就朝趙國彤身上蹬了一腳,趙國彤用雙手抱住齊永盛蹬他的那隻腳,齊永盛用另一隻腳又蹬。於是雙方赤手空拳地撕扯了幾下就被別人拉開了,整個過程也就一兩分鐘。後來趙國彤就去教室,後來趙國彤被同學叫回宿舍,說齊永盛沒有呼吸了,不行了(附件一:2013年公安對趙國彤的第一次訊問筆錄,卷宗第七頁)。

事發後,趙國彤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嵩縣公安機關趕到現場後,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趙國彤實施了刑事拘留(附件二:嵩公刑拘通字20132390號拘留通知書),2013年9月27日因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捕,變更措施為監視居住。後鑑定機構出了鑑定書說,齊永盛符合在與人廝打過程中,因身體敏感部位(如:頭面部、頸部、胸、腹部及會陰部等)受到輕微打擊後引起反射性心臟抑制、呼吸心跳驟停而死亡的徵象(附件三:嵩公刑鑒通字2013第2217號鑑定意見通知書)。2013年10月17日,嵩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趙國彤刑事拘留。申訴人被告知,因為死者家屬總是上訪,並且由政法委的協調,所以不得不抓人。後申訴人為趙國彤申請取保候審被駁回。目前該案處於嵩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申訴人認為,該案存在重大冤情。

一、辦案機關擬定「故意傷害」罪名錯誤

故意傷害罪,實際包含了刑法意義上的故意與傷害兩層概念。

1、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見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必須同時具備:1、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換句話說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夠使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這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意識方面的因素;2、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指行為導致的危害後果)發生,換句話說,行為人必須對於結果是有追求或者是放任的心理狀態,這被稱為意志因素。必須同時具備意識因素及意志因素才能稱之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該等論述,既是刑法的明文規定,也是理論界的通說,該論述並被寫入由高銘暄、馬克昌、趙秉志編著,國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法學教材中。)

2、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是指:他人的健康權,具體是指,除了自己以外的自然人的肢體、器官、組織的完整性及正常機能的破壞。

從意識因素來看:本案中,雖然在客觀上出現了齊永盛死亡的結果,但是,就當時的情形來說,對任何一個擁有正常智商及判斷力的公民來說,在被別人先蹬了兩腳的情況下,向對方揮幾拳,不僅是一正常的防禦式舉動,更為重要的是:根本不可能意識到,隨意地向對方非害部位揮幾拳會發生導致別人肢體、器官、組織的完整性及正常機能被破壞,更何況趙國彤當時僅僅是剛滿十四歲,試想,他能有多大力氣?並且當時齊永盛身上還蓋著被子。可見趙國彤不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導致別人肢體、器官、組織完整性及正常機能被破壞這一結果。

本案也不具備意志因素。首先,從意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邏輯關係來說,必須先能夠認識到行為等導致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然後才能夠存在是希望或放任發生,趙國彤既然沒有意識到,那麼更談不上期望或放任這一意志因素了。其次,從實際情況推斷,雙方就是發生小摩擦,之前沒有甚麼深仇大恨,趙國彤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對齊永盛實施故意傷害罪意義上的傷害。

可見,本案中趙國彤根本不具備故意傷害罪中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3、從客觀情況來看,齊永盛的死亡鑑定結論顯示:其身體任何部位沒有任何傷痕,而且其符合身體敏感部位(如頭面部、頸部、胸、腹及會陰部等)受到輕微的打擊後引起的反射性心臟抑制,呼吸心跳驟停的徵象。

首先,鑑定結論只是說其死亡符合徵象,但是並沒有說,死亡是由於這個單一原因導致的,不排除齊永盛是否有其他疾病導致死亡,退一步講,符合這種徵象,但並沒有排除是否符合其他徵象,也就是會所何能還有其他原因死亡的徵象,這個鑑定結論是開放性的,不是唯一性鑑定。

其次,鑑定結論敘述:符合「輕微打擊」,任何一個人不會意識到輕微的打擊會導致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更談不上是死亡的結果了。

最後,鑑定中列舉了受到打擊的部位,如:頭面部、頸部、胸、腹部及會陰部等。鑑定方並不能確定是哪個部位受到輕微打擊,幾乎是把所有可能的部位都進行了列舉,而且還用了一個兜底的「等」字。與其說是對於死亡的鑑定,不如說是對於死亡的猜測。辦案機關將該文件作為定案的依據極不科學。

經辦機關之所以確定「故意傷害罪」本質上是沒有深入探究事發時趙國彤的主觀思想狀態加之死者家屬又經常吵鬧,而且認為死了人總得有人來負責,這樣處理純粹是出於息事寧人、和稀泥,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兒子也是一個幼小的生命這一事實。我們認為,對方的死亡完全就是一個意外事件。

二、辦案機關根本未考慮「趙國彤剛滿十四週歲」這一事實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刑事法律對於未成年人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由其是對於在校生,在刑事辦案過程及處罰中極為照顧。本案中,趙國彤被采刑事拘留後,申訴人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告知,趙國彤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有羈押必要。同時,被告知「實情」是由於對方一直在上訪,所以不得不把人抓起來。地方辦案機關單方面照顧對方的情緒,無視法律的行為已經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如果按照辦案機關的邏輯,誰鬧得凶誰就被照顧,那麼申訴人不應當找您反映情況,應當直接去北京上訪。但是,上訴人相信,在您的過問之下,地方政府一定會糾正自己的行為進而依法行事,而不給河南抹黑。

三、趙國彤事發之前一直表現良好,且沒有任何前科

趙國彤出身農村,雖然不是特別會來事,但是一直與師生相處都很好,並且平時表現也很好,更沒有任何前科,屬於典型的乖孩子。十四歲對於任何一個人來說人生才剛剛開始,他對人生也有著無數的期待與憧憬,然而這個事情的發生,把一個剛剛懂事的孩子的一切都毀了,而且這個毀掉的還不僅僅是孩子自己,自從事情發生後,他媽媽每天神情恍惚,在外打工的姐姐也趕回來照顧媽媽,而我一開始相信辦案機關的公正性,一直在等待,但卻發現越等越不對勁。

綜上所述,申訴人非常感謝您能耐著性子閱讀完這個情況反映書,申訴人不敢奢求得到格外照顧,只盼您能過問此事,只有這樣辦案機關才不敢枉法辦案,不至於在一個年輕生命逝去的同時毀掉另一個人的人生。

在此,萬謝!!!!!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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