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3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周鳳臨加州舊金山採訪報導)3月7日(星期四),華埠街坊會會長李兆祥主持商家與加州水產執法部門見面會,就今年開始實施的禁止鯊魚魚翅的AB376及AB853法律具體實施細則進行了溝通。李兆祥說:「法律實施以來,很多商戶對如何能夠遵守法律並不是太清楚。」
禁魚翅法實施以來三起罰單
今年1月1日起禁止魚翅法案AB376生效。但為減少禁止魚翅法案對商家的衝擊,提供了補充條例AB853,按照AB853第一條款和2021.5(2)的規定,「在7月1日之前,對於2012年1月1日前進貨的魚翅,任何人均可以持有、銷售、提供銷售、交易或者經銷。」但在今年1月1日之後,加州魚類及野生動物部(State Department of California Fish and Wildlife )對3個銷售魚翅的商家開出了罰單。
魚類及野生動物部主管北加州海岸的副主管霍金斯(Doug Hawkins)表示,無法對已經拿到地檢署起訴的案子置評。
其中發生在1月2日的第一個罰款案件魚翅持有者有中文收據,但沒有英文收據。執法部門表示,英文收據是必須的。
對AB853理解各異 商家銷售為難
李兆祥對執法部門的態度表示不解:「執法部門的意思好像是說,除非在2012年1月1日前持有魚翅,否則即使作為分銷商,也不能代表進出口商銷售這些魚翅。 」
李兆祥說:「如果法律允許在2012年1月1日前魚翅擁有者經銷給零售商和飯店,當然允許將魚翅銷售給終端消費者,因為銷售的都是庫存的魚翅,並非新的進貨。」
魚類及野生動物部隊長鹿本(Jenifer Kamoto)說:「根據法律實施細則,今年開始,餐館就被禁止銷售魚翅了。」
鹿本進一步解釋說:「從今年1月1日開始,魚翅經銷商就不能將庫存魚翅銷售給商家了,他們可以銷售給消費者,但不能銷售給商家。因為商家只能銷售他們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存貨。」
平等公義協會主席李少敏(Frank Lee)說:「要是餐館禁止銷售魚翅的話,存貨怎麼能出去呢?因為進出口商沒有直接針對消費者的渠道。」李少敏認為,這種做法實際上違背了AB853的初衷。
霍金斯表示,目前能做的只能是將這種擔憂反映到立法者方文忠那裏去。
禁魚翅事件始末
禁魚翅案AB376由加州兩位眾議員方文忠和霍夫曼共同提出,他們聽取了一些海洋生態學家的遊說,認為獵殺處於海洋生態食物鏈最頂端的鯊魚,是不可持續的,將導致鯊魚種群數量的減少,最終危及整個海洋生態。而華人自明朝開始就有食用魚翅的傳統,因此該法案2011年5月來受到部分華人社區的強烈抵制。經過一番溝通之後,方文忠提出修正議案AB853。兩個議案通過參議院表決後,於2011年10月,經加州州長布朗簽署成為法律。
AB376法案明令,任何人自2012年元月起,禁止在加州擁有和買賣任何魚翅。配套的AB853法案則使得在AB376法案生效前已購入的魚翅,可以續用至2013年6月30日。
(責任編輯:洪逸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