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10月29日訊】大家應聽過甚麼是逆權佔有,那是在本來沒有物權的地方佔用,而原有業權人沒有採取行動收回物業,經過一定年期之後(普通法只需12年,但香港的官方土地時限達60年),逆權佔有者的權益就比原業主大。要符合逆權佔有的定義,要有證據證明兩件事:
(一)佔有者在事實上佔有土地;
(二)佔有者有意圖將土地佔有,意圖是不許全世界的人享有權利(exclusion of the whole world),包括物業的真正主人。
一座大廈的外牆能否被逆權佔有?我們不難發現在市區的大廈之外很多時會依附了一些建築物,特別是一些頂篷之類的東西。這些依附式的建築物不影響大廈甚麼,所以通常不被理會,但久而久之會否構成法律之內的逆權佔有權益?下面的案例雖然尚未提供清楚的答案,但已顯示某一類別的權益已經構成,也就是說原業主不能隨意收回,最少要經訴訟或經補償作為解決。
Mak Kam Chuen V Triple Joy Investment [2012] 1 HKC 412
這是一項非正審禁制令的申請(臨時性,interlocutory injunction)。原告人是逆權佔有者,他在兩座大廈的外牆搭建了一頂篷(canopy),頂篷之下開設了工場達30年之久。佔用的土地位於兩座大廈的外牆之間,原告人並依牆而建造了一些儲物的櫃。被告人則為兩座大廈的新業主,已經購買了大廈之內所有單位準備作再發展用途。在2011年9月1日,被告人的代理人用武力清拆了頂篷,2日被告人要求原告人在第二天中午之前清理所有車輛雜物。原告人申請了臨時禁制令,亦準備隨後修改文件以申索逆權佔有的權利,並要求擁有頂篷的地役權(Easement)。被告人反對原告人有逆權擁有的權利,原因是原告人從未對土地享有獨享權(exclusive possession),並反訴(counterclaim)要求合法佔有(vacant possession)之權並申索其它補償。法庭的決定是中間落墨,承認被告人有權清拆頂篷但需給予原告人28天的時間進行訴訟,其間不能清除土地上之物品。法律理據如下:
(一)逆權佔有大廈的外牆是可能的事情。原告人需證明佔有的事實及獨享權的意圖。同樣地頂篷下佔有的地役權及由外牆所得到的支撐權利亦有可能存在。
(二)圍欄可能是逆權佔有的最佳證明。若然有關的地方可讓人自由出入來往,很難說佔有者有意圖排除其他人包括業主並獨享佔有權。這工場前面無圍欄,所有人可以行入或停泊車輛。在公眾地方作工場不足以構成逆權佔有,在公地上修路也不是逆權佔有。
(三)牆壁情況不同,頂篷是用水泥封貼於牆上,不需依靠圍欄以阻止業主享有牆壁的使用權。
(四)若然案件理據薄弱,當然不應批准禁制令。有關空地的佔有權理據是弱的(Weak),但有關牆壁的權益,是有一須審理的認真法律問題(a 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
(五)當賠償可成足夠補償之時,法庭當不願頒下臨時禁制令,原告人承認正有討論補償的問題,他有可能接受賠償了事,但被告人的行為霸道,故法庭下令最少在28天內被告人不得清理原告人在公地上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