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財政部就國人海外所得課稅原則

——實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個人」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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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1月17日訊】(金山灣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供稿)自2013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濟重心原則綜合認定如下:(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雇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相關資料請至僑委會網站(http://www.ocac.gov.tw/最新消息)或全球僑商服務網(http://www.ocbn.org.tw/最新消息)下載,或逕洽國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諮詢窗口:台北市國稅局,電話886-2-2311-3711分機1559林小姐;高雄市國稅局,886-7-725-6600分機7250李小姐;北區國稅局,886-3-339-6789分機1436廖小姐、分機1433賴先生;中區國稅局,886-4-2305-1111分機2210陳小姐;南區國稅局,886-2-222-3111分機8040侯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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