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富家子綁架案 獲釋嫌犯或重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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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28日訊】 (大紀元記者陳怡然溫哥華報導)卑詩富商之子麥米恩(Graham McMynn)綁架案週四有新進展,一名已獲釋男子或被重新量刑後入獄。
  
案件發生在2006年4月3日,23歲的卑詩大學學生麥米恩正和女友駕車前往卑詩大學,途中被人持槍綁架,8天後被警方解救。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綁架案是一起「持續」案件,從受害人被綁架一直持續到他獲得解救,因此整個過程都應被視為綁架,而非分離成綁架和拘禁。
  
高院認為,綁架案中被判有拘禁罪的Sam Tuan Vu,雖然未直接參與綁架過程,但他參與了其後拘禁受害人,其行為屬於綁架中的一個環節,不應視為較輕的拘禁罪,而應判為綁架罪。高院表示,罪犯Vu在一審判決中僅被判非法拘禁罪是不恰當的。他在原判中被判入獄8年,減去預審監禁期,則只需再服刑兩年時間。
  
高院週四以7比0全票通過了這一裁定,認為Vu是這起案件中的一分子,也應被視為綁架罪。高院駁回原判,認同卑詩上訴庭判決。因此Vu雖然已服刑完畢,但可能將要被重新量刑,並再次入獄。
  
判決法官Michael Moldaver表示,「我不認同將綁架罪僅局限在受害人最初被帶走的過程,而把之後長達8日的囚禁,歸為罪行相對較輕的非法拘禁罪。我很高興看到國會也將非法拘禁同挾持受害人視為一個整體,歸屬於綁架罪的一部分。同時,即便是後來加入到綁架團伙中的人,也應視為綁架罪的一部分。」
  
另外兩個被起訴的案犯Anh The Nguyen和Jose Hernandez都被判在案件中犯下綁架和非法拘禁的罪行。Nguyen被判入獄13年,Hernandez被判12年。3人在候審期間已被拘留34個月,按照候審期間關押時間按雙倍折算的政策,3人均被減去了6年的服刑期。目前Vu已經服刑結束,而Anh The Nguyen和Jose Hernandez的刑期則被縮短為7年和6年。
  
非法拘禁罪的最高刑期僅為10年,而綁架罪最高可被判為終身監禁。上訴庭認為,已經服刑結束的Vu應該被重新量刑並收監。
  
Vu在拘禁麥米恩的一幢房屋內被捕,在曾用來藏匿受害人的3棟房屋內都發現了Vu留下的痕跡,而他的DNA在轉移麥米恩的車內也被發現。
  
在審判期間,卑詩最高法院法官西爾弗曼(Arne Silverman)判決認為,Vu未有直接參與對麥米恩的綁架過程,所以他沒有犯綁架罪。
  
檢控官凱恩斯(Richard Cairns)曾在卑詩最高法院的法庭上表示,這宗綁架案明顯是幫派分子所為,幫派分子開槍、綁架和打劫的動機是為了錢,而低陸平原遭黑幫破壞已日趨明顯。◇

責任編輯:魏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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