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瑾被害 晚清民間社會正義力量潮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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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29日訊】秋瑾這位憂民憂國的奇女子,被晚清地方官殺害。在秋瑾被殺事件中,民報所扮演的角色,便出色地展示了其代表與左右輿論的現實功能,從而維護了輿論的獨立性與在國民心目中的權威性。民間聲音的存在,使官府在行動時因受到牽制,而不得不有所忌憚。晚清時期,統治者已不能漠視輿論的力量。

《黃花崗雜誌》報導,西元1907年7月15日(陰曆六月六日),秋瑾於家鄉浙江紹興的軒亭口以謀亂罪被殺害。消息傳出,迅速擴散,在各界激起強烈反響。由秋瑾之死引發的巨大風潮,完好地映現出晚清的社會心態與文化氛圍,因而格外引人注目。

一、輿論的抗爭

晚清的輿論界,基本是民營報刊的天下。中央政府雖握有《京報》、《政治官報》(1907年11月5日創刊)以及各部所辦之《商務官報》、《學部官報》等,各地官方自1902年12月直隸總督袁世凱創辦《北洋官報》以後,亦仿行其事,但官辦報刊無論數量抑或影響,均無法與民辦者相抗衡。

以致1907 年4月憲政編查館大臣奕勖等奏請開辦《政治官報》時,言其重要性,也必稱說「私家報紙」,「往往摭拾無當,傳聞失實,甚或放言高論,熒惑是非,「故欲」正 民心,自非辦理官報不可」。

加之,民營報刊大多同時揭載「上諭」、「宮門抄」及重要奏折、法律條文、章程等,兼有官報之長,且信息量更大,言論更自由,自然更受個人訂閱者的歡迎。

在秋瑾被殺事件中,民報所扮演的角色,便出色地展示了其代表與左右輿論的現實功能。

秋瑾遇難後不久,一直關注徐錫麟刺殺安徽巡撫恩銘一案的各民間報紙,立即將重心移向秋案,連續不斷的追蹤報導,使秋瑾死事的每一細枝末節均毫無遺漏地公諸報端。

各報雖有政治立場的區別,如上海《時報》的鼓吹立憲,《神州日報》的宣揚革命,不過,在同情秋瑾、指斥官方的輿論導向上,仍表現出相當大程度的一致性。綜述民間報章在此中的作為,江蘇教育總會所言最稱切實:

「……報館為輿論之代表,其所紀載容或有一二見聞失實,然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凡諸陳說,非為一人,為全體也;非為浙江,為天下也。」

而若於眾報中取為樣例,《申報》自應居於首選。這不僅因為它是最具商業化特徵而最少政治派別色彩的大報,而且,在晚清全國報刊中,1905年2月版面改革後的《申報》發行量高達萬餘份,在紳商界廣有市場,又自1906年1月美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出出售申報館動議,華人在報社的主導力量便明顯上升。

因而,即使從銷量及反映國民言論著眼,《申報》亦頗具代表性。下文討論秋瑾死事於報界之偏重《申報》,另輔以他報消息,原因在此。

《申報》對於秋瑾一案的報導,始終集中在居於重要版面的「專電」與「緊要新聞」兩欄,又配合以「論說」、「文苑」、「要件」、「輿論」等欄目,日總字數約計三萬。

紹興黨獄的首見《申報》,為秋瑾殉難後一日。7月16日的「專電」第一條消息,即由紹興府太守貴福查封徐錫麟家所開天生綢莊,而提及「拘拿徐創設之大通學堂學生,內有某生被兵役槍傷」。

18日的「緊要新聞」中《查封徐錫麟家產學堂之騷擾》一條,則第一次發佈了秋瑾被害的有關情況:「紹興明道女學堂教習秋瑾女士曾至日本遊學,程度頗高。近被人指為徐錫麟黨羽,遂被拿獲,立予斬決。聞者莫不慄慄。」

此後半月,幾乎逐日均有關於秋瑾事件的續報。言其被捕,指為栽贓陷害:「(押解途中)行至某處,某兵將手煙(槍)二枝擲於道旁,遂指為由女子(士)褲中落下。「述其遇害,深表同情:「女士身穿白色汗衫,外穿元色生紗衫褲,腳穿皮鞋,釘有鐵鐐,兩手反縛。由山陰縣署至軒亭口,一路有兵防護。臨刑時女士不發一語。」

並詳細、及時地披露秋瑾被殺幕後的種種傳聞:杭州新軍第一標標統李益智因前次來紹未蒙學界歡迎而挾私報復;紹興鄉紳胡某、袁某因與徐錫麟常相聯絡,恐被株連而搶先誣告秋瑾;浙江巡撫張曾教之幕僚某姓因平日籠絡學界,聞張憤恨於徐錫麟刺殺恩銘,謂「學生無不可殺」,懼失張歡,而力主嚴辦;紹興知府貴福審案時,被其早先認作義女的秋瑾咬定「義父乃是我同黨」,怕於己不利,故趕赴省城張曾教處危言聳聽,終獲就地正法手令。

《申報》迭次報導的語調,也越來越強化了與官府的對立傾向。其間譯自英文《字林西報》的一則通訊,顯然給予報館同人以極大啟發。18日的消息述及秋瑾被處死,不過使用了「懍懍”二字表達敘述者的心情;次日的簡單記寫秋瑾「被拘拿,業已就地正法」,態度更為客觀。

而19日當天刊出的《西報論徐錫麟被刑之酷》的「緊要新聞」,引某英人致《字林西報》書,將徐被殘殺放在「中國政府正在商議立憲」的背景中討論,代表「文明國中人」指責清廷:

「彼官吏既殺徐,而又取其心以祭死者,果已野蠻矣;竟又株連其親族朋友,此等手段,徒使吾外人增輕視華政府之心耳。」

已有明確暗殺行為的徐錫麟,西人尚且為其被刑處置之野蠻鳴不平;未曾舉事的秋瑾竟遭倉促殺害,自然更易引起同情。

此後,《申報》對官府的抨擊力度便轉而加強。20日的有關報導已使用「株連」一詞,21日的新聞稿則進而出現了「此次慘被株連,無不同聲歎息雲。」的行文,後更以「奇禍」、「冤獄」、「冤殺”等字眼指稱秋瑾死事,大張旗鼓地為其鳴冤叫屈,並使這一抗爭活動自始便具有要求法治的內涵。

為此,《申報》通過對秋瑾生前行事的敘述及刊載其作品,使不瞭解秋氏生平的讀者,迅速獲得其人乃愛國女傑的印象。7月22日的「論說」一欄,便公然以秋瑾的演說《敬告姊妹行》「代論」。

篇首的編者按介紹秋瑾,也極稱其「痛心國難,每於新報新書中,見外侮浸迫則橫涕不可仰,大有『四十刀人齊解甲,並無一個是男兒』之感」;「又擅口才,每登演壇,雄辯恣肆,往往傾動眾耳,擊掌聲如百面春雷」。

次日,續刊秋穿和服持刀小照,上題「女界流血者秋瑾」,併發表 《秋瑾女士遺詩六首》,包括《感憤》、《日人石井君索和即用原韻》、《感時》二首、《黃海舟中感懷》二首,均為其赴日留學後吐露慷慨悲壯的愛國情懷之作。如此憂心國事的女志士卻因徐案牽連被難,輿論的引導者及讀者大眾,自然要嚴厲追究地方大員的殺戮罪行。在《申報》,這一切作得極為策略。

儘管從清政府的角度看,及時緝捕首領、撲滅起義的浙府紹守實為有功之臣;且張曾教事後呈報的處理浙省黨案經過的奏折,也獲得了「著照所請」的誅批,表明了最高統治者的認可。然而,《申報》主持人卻置此於不顧,只將攻擊的予頭始終限於浙江一省的官員,有時還故意製造出中央與地方的對立,以中央壓地方,使自己處於有利的地位。

實際上,這也是當時大多數民營報刊共同的做法,為避免官方尋找藉口封閉報館而先行設防;併進而發動有力的進攻,在強調「今夫法也者,立國唯一之元素也」的前提下,以維護法律尊嚴為宗旨,使圍繞秋瑾死難的討論超出了個案的局限,獲致普遍的意義。

被利用的中央旨意,近則有7月27日以「內廷消息」為來源發佈的《兩宮辦理徐黨之意見》:「除著名死黨嚴懲不計外,凡所脅從,斷不可妄事株連,致亂人心。」後二句發表時特意加上著重點,表明用心所在,紙背的意思已關合秋瑾一案,只因辦報人與讀報者心中,都毫無疑問地將秋瑾置於受株連之列。

此說一經 「飭電知各省督撫,一體知照」,浙撫紹守的處決秋瑾便是與朝意相背。

更多的援引出自上諭,留東全浙學生7月18日致浙撫電即聲稱:「皖案逮捕株連,顯背去年諭旨,禍及學界,尤恐釀成巨變。」所據正是1905年4月光緒皇帝批復伍廷芳、沈家本奏請的諭旨,「嗣後凡死罪至斬決而止,凌遲及梟首、戮屍三項,著即永遠刪除」,以及「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治罪外,余著悉予寬免」。

在晚清法治尚不健全的時代,上諭即為法律。因此,8月10日,代表《申報》同人意見的 「論說」欄刊出的《論法部嚴禁各省州縣官濫用非刑事》,也充分利用這些名目大作文章:

「以近事言之,刑律既已減輕矣,梟首、凌遲、戮屍等律,皆已刪除矣,何以皖省之變起,而徐錫麟有剖心之事?何以徐錫麟之案發,而紹興大通學堂之秋瑾女士,有不得口供而冤殺之事?徐之罪,誠當死,而剖其心得不謂之濫刑乎?秋瑾女士,既指為[非]徐之同黨,何以不明暴其罪於天下,而貿貿然殺之,得不謂之 濫刑乎?……黑暗如是,而猶曰減輕刑律,而猶曰嚴禁州縣官濫用非刑,吾恐此後州縣官,且有以不濫刑而獲咎者矣。」

所謂「據理力爭」,此為最典型的一例。刪除舊律中的重法酷刑既已作為國家法律頒布,輿論界便可恰當徵引,以此指責地方官吏的殺害秋瑾為橫行不法。

對浙省官員處理秋瑾一案的抨擊,首先是建立在秋為新學界中人而非革命黨的身份論定上。敘述秋瑾生平時,《申報》編者特意提到其「汲汲焉提倡女學,以圖女子之獨立」,以為「女士之所謂革命者,如是而已」,「今乃以種族革命見殺,論者所以冤之也」。7月23日的「論說’」於是徑以《論紹興冤獄》命題,開篇即倡言:「中國黨禍多矣,官場拘捕似是而非之革命黨亦多矣。然未有殘酷悖謬,假公濟私,如近日紹興冤獄之甚者也。」論者認為,指控秋瑾為「革命黨’」毫無憑據,不過為一殺人藉口:

殺革命黨者,陞官之捷徑也。以殺革命黨為言,則任殺百數十無辜之人,而人莫敢訟冤,以訟冤者亦可指為革命黨也。

當時各報雖已登載浙江巡撫張曾教之安民告示、奏軍機處電、批同仁學堂監、督之稟詞,紹興知府貴福曉喻士民之告示,提出金華府武義縣起事失敗的光復軍被捕者之供認紹郡紳士的密件,以及自大通學堂搜出之槍枝、秋瑾之革命文字與審訊時之供認不諱為證據,卻並未起到消弭異說、統一言論的作用。

相反,如《神州 日報》、《時報》等均抓住文告中矛盾之處不放,逐條批駁,針鋒相對,振振有詞。以為若指大通學堂為起義總機關,則當首先嚴究批准辦學、蒞臨開校典禮之地方官罪責,然後才可論及教員與學生;而其所謂「安民」,「是猶強盜之人入室,亦既席捲財物,戕傷事主;及其去也,乃溫顏而喻之曰:吾之此來,凡以保爾生命財 產之故,不必驚惶,自生擾亂也。其孰信之」!言詞之大膽激烈,今日讀之,亦令人訝異。

面對來自官方的消息,《申報》所採取的抗爭方式與上述各報如出一轍。《論紹興冤獄》既辯白發現槍枝不足以為罪證,目「通例中學堂以上應有軍式體操」,「豈身為標統、為郡守,開此學堂向章而不之省乎」;又揭示秋瑾勾連竺紹康、王金髮之言不能自圓其說,以「竺、王既在逃矣,何以知其與秋瑾糾結謀反」,更進而懷疑竺、王二人亦為虛構。

縷析條辟這一最富辯駁效力的手段,也同樣出現在《申報》中。8月1日發表的《駁浙吏對於秋瑾之批諭》的社論,即痛斥張氏之批詞與貴福之告示,節節質疑:謂「秋競(瑾)之通匪,並無武匪口供之實證;且武匪欲圖謀不軌,而乃結連一學堂之弱女子,既非情理所當有;「謂軍火果然搜出與否,固不得而知;即有之矣,私藏與為他人預藏亦不得而知」;謂「既為體育會,必有槍械為之演習;以體育演習之槍械,而即據以叛逆之實證,然則今日 之開體育會,及在武備學堂者危矣」;謂「秋競(瑾)即使為匪,萬無裝有子彈之手槍常懷在身邊之理,詎知人之來捕而故懷之以實他人證據耶」。

文詞間充滿了對官府深刻的不信任。即使退而言之,承認文電中所說「是實非虛」,仍堅持秋瑾既「絕無口供,安知非奸徒所預藏,怨仇所謀害,員弁所買功」,而不予認可。在作 者看來,其為捏造傾陷絕無可疑。古有「莫須有」三字以興大獄,而今竟以「秋雨秋風愁煞人」七字以為罪案者,是則何人不在當死之例矣!如此義正詞嚴的憤激文 字,自然會在讀者心中引起共鳴。

而其時民間的輿論傾向,正與報刊同調。即使是範文瀾當年在家鄉紹興所接觸的「守舊派不同情革命的」人,他們也不同情清政府的凶暴行為而「紛紛議論」,認為:「秋瑾沒有口供,按律例不應該殺沒有口供的人;軒亭口是殺強盜的地方,秋瑾不是強盜,不應該到那裏去殺;婦女只有剮刑和絞刑,秋瑾不應該用斬刑。」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諸多議論都是以法律、成規來裁准,秋案之被普遍認作冤獄而不可動搖,根本原因在此。

因前述官方文電只是一面之詞,而辦案中出自秋瑾、能夠證明其為革命黨的有關字據,又遲至一個月後方始公佈,也不能不啟人疑竇。在各報一片指斥官府殺無憑據的清議聲中,初時持嚴辦態度的張曾教竟也心生畏忌。

先是貴福欲求自解,7月28日電稟張氏:「前呈悖逆字據,系拿獲秋瑾時當場搜出,報章有意反對,乞憲鑒。」張次日復電,則要求提供更詳細的「情節」:「所稱當場搜出,繫在身邊搜出?抑在堂內?字據三紙內,何者是親筆?欲查實以息邪說,非有疑也。」

又報紙中載,該匪當堂書『秋雨秋風愁煞人』七字,有無其事?有即送核。」貴福立即一一稟明張曾教專究證據,問得仔細,皆因輿論對其違法斷案追逼得緊,且有些細節,亦先由報紙獲聞,可見報刊的消息靈通、無孔不入,使官方一手遮天的辦案方式不再可能。

而張、貴往復電文中清楚流露出的對報章報導、議論的在意與畏懼,最好不過地表明輿論的監督作用在晚清已開始發揮效力。

懾於輿論的壓力,堅稱「拿辦秋瑾,供證確實,毫無疑義」的浙江官府,因顧慮「謠言不一,各報館據以登載,致起浮議」,也不得不急忙將「搜獲證據,刊刻傳單,明白宣佈」但儘管如此,仍無法消除民間先入為主的「冤獄」成見。

因而,8月13日,秋瑾的供詞在《申報》披載時,報社中人便當即以「編者按」的形式痛加駁斥:「秋瑾之殺無供詞,越人莫不知;有之則惟「寄父是我同黨」及「秋雨秋風愁煞人」之句耳。而今忽有供詞,其可疑者一。

秋瑾之言語文辭,見諸報章者不一而足,其文詞何等雄厲,其言語何等痛快!而今讀其供詞,言語支離,情節乖異,大與昔異,其可疑者二。然死者已死,無人質證,一任官吏之矯揉造作而已,一任官吏之煆練周納而已。然而自有公論。」

迨到四日後,《紹興府貴壽宣佈秋瑾罪案》刊出,秋瑾撰寫的革命詩文、軍隊編制歷歷在目,其為革命黨的身份已確鑿無疑,「固不敢謂殺革命黨之非也」的《申報》同人也並不會因此而緘口不言,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其質難官方的立場仍然不變。

8月25日借「輿論”欄公佈的《敬告為秋女士呼冤者》,雖未改變 冤殺的結論,而論證的角度已作了調整。作者在承認秋瑾的革命黨資歷之後,照樣理直氣壯地為其進行合法的辯護:

夫女士之主張革命,固不能為女士諱,而亦不必為(女)士諱也。……女士果起革命軍矣,固不能如文明國處以國事犯相當之罪,勢必難逃一死。若革命未見實行,罪名未凶(見)宣佈,而遽以「秋風秋雨」七字定讞,則是官吏蔑視法律,魚肉我同胞也。故今日之爭,不必問秋女士之革命,真與不真;但當問官吏之殺我 同胞,當與不當。女士當殺,殺之宜矣;乃殺之而於法律未當,是不啻殺我無罪之同胞矣。

當此預備立憲正在進行時期,依照現行法律辦案應是最基本的要求。文章作者因此大聲疾呼,「希望有言責、通法律者,與紳商學界共同「開會研究,積資舉員調查,務期水落石出,昭示天下」,以為惟其如此,方對得起秋瑾女士,亦所以「盡我立憲國民應盡之義務」。

正是因為晚清以報刊為主要發表渠道的輿論界,始終堅持以法律為武器,據法力爭——儘管同時批評現行法的不完善與亟待改進——才可以不為官方刊行的《浙江辦理女匪秋瑾全案》與《影印秋瑾各種親筆字據》所搖撼而受挫,在超出「是否為革命黨」的更高層面上討論秋瑾的被殺,使其與官府抗爭的姿態一以貫之, 從而維護了輿論的獨立性與在國民心目中的權威性。而晚清時期之為「眾聲喧嘩」的時代,於此亦得一證明。

二、大吏的被逐

晚清時期,統治者已不能漠視輿論的力量。民間聲音的存在,使官府在行動時因受到牽制,而不得不有所忌憚。

張曾教、貴福的公佈口供、刷印傳單、影寫秋瑾的革命文字,未嚐不是對其倉促辦案、大受報刊攻擊的極力彌補;二人的仕宦前程亦因此而斷送,則更可見出代表民意的輿論對現實政治的積極參與及實際作為。其中,尤以實行民意的群體不分省域的聯合行動最有效力,也最具近代色彩。

民間結社的大批湧現與勇於任事,使得這類團體儼然成為晚清社會結構中重要的支配力量。戊戌變法前,康有為、梁啟超們反覆開導、論說的「合群」之義, 「群故通,通故智,智故強」,到了二十世紀初年,已是群相信奉的常識。並且,「合群」不只是民間社團成立的動因,也為消泯省界的隔膜、產生國家(民族)共 同體意識奠定了基礎。

在秋案討論中極其活躍的江蘇教育總會,便早有此自覺。其所採取的致函浙江省學務公所等學界同人的方式,便有聯絡民意機關及紳學界共同負責的用心;公開信中也明確宣告:……蘇之與浙,擊柝相聞,固非春秋時吳與越之比。省界之說,乃行政人之區域,非國民之區域。因而,過問秋瑾死事,要求調查報告,正是其作為社會群體「應擔之責任。

其間,「國民」一語的使用,顯然系以國家為根基,意在肯定凡在此共同體中生活的人,都不應該強調地區的特殊性,而自外於國民全體。一方之事,便是全國之事。以為事不關己,袖手旁觀,即喪失了作國民的資格。

與之同聲相應的一位江蘇人,在《敬告為秋女士呼冤者》一文中也大力倡言:「若我同胞士紳,今日對於浙省,論地勢雖有省界之分,論人民則全國皆為一體,同舟救溺,義不容辭。」其聲討浙江大吏「媚上取榮」、「不遵法律」殺害秋瑾的罪行時,便能獨具慧眼,從全國一體的角度,揭示此案爭論的實質:

夫同胞所謂「幸福」者何?不過欲國家明定法律,上下共守,俾我同胞能有自保其身家性命財產之權耳。東越之獄,是官吏奪我同胞身家性命財產之權矣,於此而不爭,是天下無當爭之事矣。且今日之爭,非僅僅為秋女士一人也,為我同胞士民之前途計也;抑非為我同胞士民之前途計也,實不啻為我一人身家性命財產 計。……故今日之事,非浙紳一部份人之事也,凡我國民,與有責焉。

此種國民意識的覺醒與自覺的擔當精神,雖源自其鄉前輩顧炎武「保天下者,匹夫之賤,與有責焉耳矣」(《日知錄》卷十三《正始》)的名論,卻已注入現代國家觀念。隨後發生的蘇省拒張運動,因而恰如水到渠成,不過是具備此種覺悟的江蘇士紳付諸實踐的一次成功的力量顯示。

在民間一片斥罵聲中,直接辦理秋瑾一案、為清廷立下大功的浙撫紹守,在其署理當地則因威信掃地,不能再安於位。民國後,為張曾教作墓誌銘的陳寶琛儘管有意回護,含糊其詞,謂其將秋瑾「檄捕鞫實置諸法」後,「而當事中人言,調公江蘇,旋復移山西,公乃連疏乞退,三上始得請」,但其間實有一場大風潮在。

考索當年的案卷,可以發現張曾教在處決秋瑾時原堪稱「勇毅」,態度強硬。7月14日(陰曆六月五日)貴福電請「將秋瑾先行正法」,張立刻復電,同意 「秋瑾即行正法」。次日又親筆寫信給貴福,催問「秋瑾已否遵辦」,指令嚴厲鎮壓:「此事人手,必須從嚴,始能解散,若意存消弭,釀禍必大。」

對貴福的擔心與恐懼也大加斥責:「派去兵隊,系為拿匪之用,豈為府縣看家,種種畏葸,辦理乖方,……若再因循誤事,非我所能寬貸也。」16日貴福的回電中,因稱「惶悚 感激」,並表白:「卑鏨籍長白,必不為彼黨所容,非有見好求庇意。」強調自己正是種族革命的物件,不會通融辦理,以解張氏之疑。

而張曾教對此案的後果,其 實遠不及貴福看得清楚。起初以為不過殺一亂黨而已,論功只會得賞,卻未曾料到招來的竟是民間抗議的風暴。甚至吳芝瑛以真名實姓發表的《祭秋女士瑾文》,也公開對張氏進行辛辣的嘲罵:

反常移性者欲也,觸情縱慾者禽獸也,以浙帥之賢,豈嗜欲之流、禽獸之類與?

張曾教爆發的勇氣,一旦遇到如此猛烈的攻擊,也立即消失,轉為惶恐,而別求退路。
正當民報民刊同仇敵愾聲討浙省地方大員最激烈的時分,張曾教稱病乞退的消息也開始流傳,各報均明確將其與輿論的壓力聯繫起來。7月27日,《申報》已搶先報導:

浙江巡撫張曾歇因此次查抄紹郡各學堂,暨嚴懲秋瑾女士,頗遭物議,漸自引咎,故於日前托病奏請乞假二十天。所有公務,悉委藩、學、臬、運四司分辦,員紳往謁,概不接見。並聞張撫假滿後,尚擬續請展假。如紹事竟干查辦,則即須乞恩開缺。

消息的準確度相當高,有日後的事實可證。8月2日,張氏上奏折請病假一月。8月6日《申報》「專電」稿又進一步透露出清廷內部對張如何處理的依違不決:

浙撫張曾教因秋瑾事不利眾口,奏請開缺養病。某軍機恐張新黨氣焰,擬駁。而醇邸謂現當預備立憲時代,應准開缺,以息浮言。是以未定。

駁、准雙方顯然均以要求追究張曾教法律責任的民間呼聲為潛在的對話者,張氏本人的宦途已無足輕重。在此背景下,16日《申報》刊載的《浙撫張中丞更動消息》,所述應是朝議折衷的結果:

浙江巡撫張中丞辦理徐案,逮捕株連,遇事操切,大受內外時論所攻擊。中丞頗不自安,曾具折乞退。現聞政府亦有將張更調之意,以謝輿論雲。

9月5日,報紙的傳聞即得到證實,當日「上諭」有「張曾教調補江蘇巡撫,迅速赴任」的命令。諭旨發佈,以為找到避風港的張氏,又意外地遇到了強烈的抵制,一如喪家之犬,進退失據。

張曾教調任蘇撫的消息6日正式見報,早已義憤填膺的江蘇士紳立即作出集體性反應。兩日後的《申報》便刊出了《江蘇紳士致都察院電》,電文明確表示了 拒絕張到任的民意。雖說是「朝廷因地擇人,臣民何敢妄議」,然而偏要一議,正見出國民義務所在,對地方執政者應有評議、選擇的權力。拒斥最有力的理由,即 是其人在浙江任內已為民憤集註:「惟張曾教近因紹興黨獄,縱兵槍斃無辜學生,又派員搜查學堂,更肆騷擾。蘇浙接壤,輿論已嘩。……張曾歇遽即來蘇,人情洶 懼。為此迫切瀝陳,伏乞據情代奏。」

報紙刊載時未列出發電人姓名,但據出版於1909年的《越恨》披露:「蘇人電奏預名者三十餘人,而領銜者為常熟曾君孟樸。」曾君即為小說《孽海花》的作者曾樸,其時正是上海辦小說林社及《小說林》雜誌,此前已參加江蘇教育總會與張謇發起的預備立憲公會,為兩會的積極份子。

其子虛白三十年代追述其事有 云:張曾教因殺害秋瑾,株連多人,激起「浙省民眾大嘩,積極進行驅張運動」,政府只得將其調任江蘇。時先生和上海一班同志以為浙省之所拒,寧可以蘇省為藏 垢納污的所在,也就聯名電請清廷,收回成命」。其實,秋案發生後,攻張最猛烈的便是隸屬江蘇省的上海一地。

因而,調張於蘇,實為一招錯棋。列名兩會的曾樸 作為拒張電奏的發起人,也令人不能忽視其背景,即江蘇教育總會與預備立憲公會在上海民間社會的巨大號召力。

電文公佈,風潮發動。蘇省民意所向,令決策者與當事人深感不安,因而無法立即執行「上諭」,使張曾教「迅速赴任」。9月10日,《申報》已傳出張之 「來蘇遲早,又須視江蘇紳學界之有無動靜,始定行止」的小道消息;17日的新聞中,則更言之鑿鑿地引張曾教致江蘇巡撫陳夔龍的電文大意,謂「本擬俟一月假 滿,即赴蘇任;惟近日病益增劇,假滿之後,尚須續請,請公奏派護理」。

官場上的託詞慣例,一看便知,張氏始終得的是「政治病」;即使身體確實欠佳,也該是 由於輿論的聲討,鬱悶所致。電函中流露出的退意,於是被正確的理解為「蘇人議論鹹以公電都察院拒阻之力」,而關於張曾教「或即設法改調他省」的揣測,不久 也得到證實。

10月5日,又有新的「上諭」頒布:「張曾教著調補山西巡撫。」尚未履任的張氏,亟亟由江蘇改派山西,表明宣佈預備立憲的清廷,已不得不對民 意表示相當的尊重,作出讓步,蘇省紳學界頗具聲勢的拒張運動終於完滿地落下帷幕。

而當運動初起時,從曾樸個人的安全考慮,出名電請確要冒生命危險。曾虛白便提到,「風潮逐漸擴大,清廷為之側目,曾密電捕先生等三人,先生屹然不為 動」。而當時人分析此事,言之親切,也對曾氏的大勇極表欽敬:「領銜電奏,幸而獲濟,倡言者與噤若寒蟬者所得正同,無私利焉;若其不濟,則大足以獲罪於朝廷,其次亦足構怨於張撫,其危甚矣。而批鱗犯難,竟有其人,毅哉曾君也!」

曾樸的壯舉及拒張的獲勝,為他帶來了普遍的讚譽,在隨後進行的江蘇教育總會選舉中亦有反映。10月27日的年會上,曾樸以27票當選為幹事員,票數遠在同時當選的徐念慈等人之上。

還應該補敘的是,張曾教雖一時獲調山西,仍然不久於任,轉年1月24日,即以病免職。至於直接審案、執行死刑的貴福,下場也不比張氏好。辦案當時, 貴福已憂慮重重,7月16日致張曾教電中便稟稱:「卑府老母受驚,致病垂危,還念大局,悲憤填胸。」而其調遷他處,所遇也適步張氏之後塵。

秋瑾幼弟宗章嚐 有記述:「是年(按:1907年)十月初四日,貴福卸事,調補甯國府,為皖人所拒,不獲履新。」並且,「卒清之世,蹭蹬終身」;「入民國後,易姓名為趙景 祺」,而不敢以真名行世。被公論釘在恥辱柱上的張、貴,已是終生難獲解脫。

回首當日,三十年後秋宗章總結這段歷史的話,今天仍不妨引用為此段作結:「…… 張曾教者,南皮張之洞(時官大學士)之族人,貴福又為膻胡之族類,奧援既厚,驅逐綦難,乃以文字之鞭撻,口舌之聲討,竟產生不可思議之效力,虜廷卒亦不得 不酌予量移,以慰民望。此誠勝清一代,破天荒之創舉。而民權之膨脹,亦有以肇其端矣。」

民間勢力的迅速增長與聯合行動,正是民權賴以發生、存在、壯大的條件。秋案善後中接連出現的成功拒斥難以對付的劊子手事件,其解讀的關鍵意義在此。

三、良心的拷問

在秋案風波中,山陰縣令李鍾岳的自殺作為另一種象徵,同樣引人注目。晚清官場已非康、乾盛世那樣具有權威中心,西方的侵入與新學的發生,內外交攻,使其每有所決策,往往意見歧出,分離以至分立的趨勢日益強烈與表面化。

在對待處理紹興黨獄、斬殺秋瑾的態度上,從地方到中央的爭議不斷,即是鮮明的一例。 最後議決張曾教奏請的保舉秋瑾案內有功人員—折時,「僅僅準保千總兩名而已」的結果,便表明了朝中彌合的費心與不以為然的一派佔了上風。

而作為具體的執行者,李鍾岳從接手審理秋瑾案件之日起,更是自始至終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表現了一位良心未泯的官員身在官場的無奈與可悲。

8月 19日的《申報》正是以「越郡官場良心之裁判」為題,通報了李氏的離任:「越郡自於月前釀成大通學校風潮後,始因山陰縣李大令鍾岳,不肯附和周納秋瑾之獄,由府詳請撤任。」明白說出李鍾岳撤職的原因,是對秋案的處理持反對意見。此後各種有關李氏消極辦案的表現與曲意維護的苦心說法頻傳。

如謂李雖「曾刑 訊」,而「知女士冤,力諫無效,不忍與聞,托病請假,不參與最後的行刑」;稱其「前因奉文查抄大通學校,與貴太守意見不合,既而斬決秋女士,竭力阻拒,幾 至衝突,當自告病辭職」;又傳說其被撤任「臨行時,將大堂所陳天平架等劈毀,並有『若藉此想見好上台,便是禽獸』等語」;最極端的一說,則為事發前的通風 報信與有意放行:李得人傳書,知貴福進見張曾教事,遂「促秋速離,秋聞訊,正料理間而兵勇蜂湧至矣。

初,李猶密諭差役:捕男釋女,詎此時秋已易男裝,遂捕 去」。記述中的互相矛盾,正可見出其間不乏演繹與渲染。甚至被害人秋瑾的家屬,亦對李鍾岳大有好感。秋宗章在《六六私乘》中,即稱道「李令賢明」,被貴福 委派查抄其家時,「每至一室,督同搜檢,翻箱倒篋之際,仍守秩序,故無絲毫損失」,並「屢以溫語慰藉」其家人;加之,先時秋瑾系山陰獄,李氏「不能刑 迫」,因被貴福恨作「沽恩市義,積下仇隙」。

李鍾岳的同情秋瑾,應無疑問,而傳說中李氏形象的日趨完美,則全然是因其最終選擇了自殺這一悲壯的方式所造成。

關於李鍾岳自殺的原因,當時報章所載也有出入。或言其「自思既負貴福,又負秋瑾,一時愧悔交並,遂自縊死」;或傳其「終日書空咄咄,慨歎不已;茲聞 已被前撫張筱帥列入彈章,即將揭曉,益形憤郁」,因投環身亡。後人追記,則歧異更多。有聞其「搜得貴福平時贈秋氏之楹帖及書扇,呈還貴福以滅跡。

意欲獻媚上官;不料貴福疑其揭己之隱,將播惡於眾也,適攖其怒,遂借端撤省,不久自縊死」;有述其「卸山陰縣令之職後,在省候差很久,未獲補缺,以致情緒不寧,投 環自盡」。但在各種流言中,均明確寫出李氏反對殺害秋瑾的態度,因而無論如何,激於對秋案處理的抱憾總還是其致死最重大的理由,多數人視此為自贖行動,原 本事出有因。

勇於殉身者,總能獲得社會的諒解與讚許,何況與那些心狠手辣的殘殺者相比,李鍾岳之死所包孕的道義內涵自然更加可貴。傳奇成分的添附衍生因而 有其合理性。

在各種有關李鍾岳自殺的追述中,其子江秋之說雖仍是一面之詞,且不能完全排除填充與想像,卻畢竟出自最接近者,有相當的事實根據。尤其是對於研究李氏自殉的心理,其說提供了最完整、準確的證言,耐人尋味。

據李江秋追述,李鍾岳的不肯用刑,被貴福疑作「左袒黨人,有意開脫」,於是急忙電奏請殺秋瑾,並要李氏執行。借刀於李,也是貴福的一點私心,因其 「雅不欲冒殺士之名」,故假手李氏,「以濟其惡」。
李與之相爭,貴色變曰:「此系撫憲之命,孰敢不遵。今日之事,殺,在君;宥,亦在君。請好自為之,毋令 後世誚君為德不卒也。「儘管撤任之後,李鍾岳嚐語人,「越中自明季以還,宿儒大師,先後講學,隱托經義故訓,藉嚴華夷之辨,光復之誼,涵濡於後學者至深, 革命說興,其迎而與合者,大抵皆優秀分子,縱罹法網,猶將宥之十世」;而在當日,他卻終究沒有違令縱放的膽量,對貴福之言,只能「聞語大慚」,「怏怏而 出」。

回署後,李手持貴福交與處決的密劄,徘徊半夜,「計無所出」,因為其焦思苦慮的所謂「兩全之策」原不存在。宥既不能,只有遵令。李氏於臨刑前對秋瑾 聲淚俱下的一番表白未必不可能:「事已至此,餘位卑言輕,愧無力成全,然死汝非我意,幸諒之也。」此語對於死者不見得會有何安慰,對於言者,使被刑人明其 心跡,的確是極重要的事情。

儘管十二萬分的不情願,秋瑾到底是由李鍾岳送上了斷頭台。在秋瑾被殺的那一刻,李氏的命運也已經決定。不難想像,懷著沉重的愧恨,眼見同情秋瑾、痛 罵凶手、拒斥張曾教的風潮日起,李鍾岳所受良心的譴責也與日俱增。

李江秋謂其終日惟誦「我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無人在側時,即對秋瑾遺墨『秋雨秋 風愁煞人』七字注視默誦,每致涕下,如是者日三五次以至七八次,視同常課」。所云頗有形容過分之嫌,但李氏因秋瑾致死而受內心折磨則完全可信。其言「人雖 諒我,其如良心責備何」,正見此意。

面對數不盡的靈魂拷問之日與永難彌補的遺恨,尋求解脫的唯一出路只有自殺。經過兩次的自盡未遂,「死志已決」的李鍾岳終於在秋瑾殉難後三個月的10月29日,於其寓捨自縊身亡,卒年五十三歲。李氏總算以生命的代價,洗清了最後的羞恥。

1912年7月19日(陰曆六月六日),民國建立後秋瑾的第一個祭月來臨,在西湖秋祠舉行的紀念活動中,《新浙江潮》主筆王卓夫發表演說,盛讚「李公為專制時代良吏」,特提議以其「附祀秋祠以光泉下」,得到秋社同人的一致認可,而獲實行。李鍾岳得以和秋瑾一同享受春秋祭奠,實為其平生最大榮耀,也是 對其自殺行為的最高表彰。

而李氏與貴福的衝突而無結果,行令而致自責,又從紹興一隅,反映了晚清官場普遍存在的離心傾向。他所採取的自裁方式雖頗為傳統,揭示的問題則很具近代意味。

四、安葬的義舉

秋瑾遇難後,家人得其事先安排,疏散鄉村。聞凶信後,更遁跡深山,恐遭株連。因而,秋家無人收屍,遺骨由同善局草草成殮,槁葬府山之麓。迨兩月後, 風聲漸緩,瑾兄譽章始秘密僱人,移櫬於嚴家潭丙捨暫厝。烈士成仁,竟久久不得入土為安,不僅令秋譽章深切自責「聶政乃有姐,秋瑾獨無兄」,而且使烈士生前 友好焦慮牽掛,痛心不已。

當時的情形,輿論界雖奮起抗爭,張曾教亦因被攻迴避,但秋瑾作為革命黨處死的罪案並未平反,其為清朝罪犯的身份一無改變。安葬乃大禮,非躬親其事不 可,同文字呼籲的紙上作業不同,又非有特別的關係,不會出面主持。身在血緣之親的家人,停棺尚不敢書寫真名,更何談公開為其下葬?「連坐」之法的修改,本 不能阻止地方上的任意迫害。秋氏親屬避難時的「人山惟恐不深,人林惟恐不密」,「精神肉體,兩受痛苦,為畢生所永不能忘」,實非杯弓蛇影,自驚自擾。

比照王金髮遁逃後的情景,其妾沈氏「被宮中捕去,歌哭不常」,亦「下獄至十月之久」,其妻徐氏「因途中驚惶辛苦,遂患病」,其母寄食人家,「後尋得一庵,傭於 比丘,執灑掃之役」,則秋家處境之艱難可想而知。所謂「彼時之秋氏,已同罪隸,不齒於齊民之列」,「戚族親友,固已視同蛇蠍,避之若浼」,正是過來人的寒心話。

能夠不避嫌疑,代其家屬行葬禮,本身便帶有蔑視官府判決的對抗性質,需要極大勇氣。吳芝瑛於秋墓被毀後,致信兩江總督端方,引嚴復語,姑稱秋瑾為 「有罪者」,並承認「因葬秋一事,自取罪戾」,說明吳很清楚營葬的後果。而其仍無所畏懼,實踐當年同秋瑾結拜時「貴賤不渝,始終如一」的「同心之言」,與 徐自華一起挺身擔當,仗義葬秋,證明其人確與取號「鑒湖女俠」的秋瑾同調,也有俠義之風。

晚清國難當頭,易生慷慨悲壯之情,因而俠風激揚,為一時代的特徵。傑出之士,無論男女,均傾慕英雄行為,嚮往留名青史,於是捨生取義,驚世駭俗,無不可為。有秋瑾的毅然赴死,便有同志與知交的肝膽相照。發起安葬,固為勇者;即使反對杯土以封,也自有一番激昂的道理,如光復會同志俞煒所言:「吾輩初志,馬革裹屍,已為萬幸。

今先烈得此,乃求之而不易得者也。滿虜未滅,何煦煦為?」革命同志的未舉葬事,此為一解。而社會普遍的心理,仍是封墓立碑,方成 敬禮。何況秋瑾生前,原與徐自華有「埋骨西泠」之約,實現烈士遺願,也成為後死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秋瑾就義後不足四月,葬禮之事即開始發動。11月10日,徐自華寫信給吳芝瑛,約其聯名登報,發起開會,以葬秋瑾。吳於三日後覆信,表示亦有葬秋之 意,惟不贊成開會登報,以為於事無益。

同月22日,《時報》便刊出吳芝瑛將力疾首途親赴山陰的消息。徐見報,恐吳立即成行,不及面議,故急忙於27日自浙江石門語溪家中趕至上海。不料兩日後,因得報小女患白喉症病危,未及與吳會面,即匆匆返回。其妹徐小淑代為登門拜會,面告吳芝瑛一切情形。

吳隨後連去二函,並要小淑傳話,由二人分任購地與營葬事。而徐因愛女病亡,極度傷心,未能即赴西湖覓地。吳芝瑛卻在此時得到了大悲庵主慧珠的慕名投書。

慧珠的身世說來極富傳奇色彩,吳芝瑛為其賦詩曰:「聞說能文仍好武,劇憐家世本梁州。」匹馬梁州,本是古代文人戍邊衛國、建功立業的一種人生理想表 述。慧珠自報家門,恰自稱:「衲本貫涼州,世家武藝。」涼州人而以武藝傳家,其生有俠義心腸,正不難想像。

其父幹的是保鏢這一行,「頗有聲於江湖,所歷大 河兩岸,遷徙無常」。慧珠本人亦嚐隨父「入燕、趙間,走馬賣解」,行藝江湖。偏又被王侯看中,強挾以歸。所遇雖老,然「雅見憐愛,復令改習書史」,故「中 年始識之無」。庚子變亂,王受驚歷難,「客死草地」,慧珠亦「無家可歸,藩發染衣,皈依三寶」。遁入空門後,又遠赴杭州天竺寺進香,順游西泠,「愛其地山 水幽絕」,遂「買庵於此」,閉關誦經,「不復知有人間世」。

雖人歸世外,終是俠情不斷。作書當年的秋天,有「道友自山陰來,一夕閒話,述女子秋瑾獄,而言 之不能詳盡,因向城中遍購各報,乃恍然於此案之顛末」。好奇心一起,慧珠於是格外關切其後的種種進展。知道吳芝瑛「義重情高,大聲呼籲,將以平反其冤,為 吾女子吐氣」,便激讚為「我佛慈悲,俠士肝膽,惟夫人兼而有之」,對其極表欽佩。又聽說吳氏「將渡錢塘」,為秋瑾「移葬湖上」,因激起俠義情結,發生參與 意識。慧珠主動去函的用意,即專在向吳芝瑛提議奉獻葬地:「敝庵雖僻,尚近官道,春秋佳日,遊人多過之者。傍有餘地三畝,足營兆域。夫人倘有意乎,衲願贈 之秋氏,且願終吾之身,躬事祭掃。」

如此無分僧俗,爭先恐後,共襄義舉,正可見俠風普及,深人人心。而慕義向道、人人勇為的表現中,也不能排除傳名後世的正當心願。慧珠信中特意提及的 「即希速復一語,登人時報論前」,要求以報刊發表而不是私下傳遞的方式示知結果,自非將來書之意一併公佈,世人不能明白,而其俠名亦可藉此傳揚。

慧珠書信作於12月11日,當天吳芝瑛即致電徐自華,告知墓地已得,在大悲庵旁,並雲擬自營生壙於其中,旁葬秋瑾。而其既因病體纏綿,且懷孕有日, 不克履山陰,所吟「天地蒼茫百感身,為君收骨淚沾巾;秋風秋雨山陰道,太息難為後死人」,倒成為徐自華的寫照。只是徐上路時,已屆深冬,12月29日渡錢 塘江,正遇漫天風雪,悲壯之情油然而生。有詩紀其事:

者番病阻渡江遲,欲訪遺骸冷不辭。
肯為女殤灰此志,既言公益敢言私?
哭女傷心淚未乾,首途急急覓君棺。
一腔熱血依然在,縱冒風霜不怕寒。
四合彤雲起暮愁,滿江風雪一孤舟。
可堪今日山陰道,訪戴無人為葬秋。

一種道義在肩、責無旁貸的精神感人至深。多年以後,當時僅十二歲的秋宗章仍歷歷在目地記得徐自華來越中的情景,「一主一婢,間關西度,勾留三日,一舸赴杭」。

徐自華此行專為與秋瑾家人及紹興同人商議遷柩安葬事,故回書報吳芝瑛,同人決議,反對合葬。因「秋女士在日,獨立性質,不肯附麗於人;此其一生最末 之結果,若竟附葬,不獨有違其生平之志,吾輩同人,亦有憾焉」。

而吳之提議,一如其當初以為不必開會登報,均是有閱歷人的經驗談,意在謹慎週全,以期事 成。信中所言,不過一種策略,「蓋防官場干涉,為指鹿謂馬之計,非真自營生壙也」。

其1908年1月10日致徐自華函中,除辨明心跡外,亦憂虛「墓成而柩 不能速來,或生阻力耳」,問徐「能密運不使官場知之否」;並認為葬事舉行時,當暫不公佈,「一二月後再為樹碑」,碑文及墓聯早已寫就,也俟「既葬後再付 刻」。

凡此,均所以為「事前防洩漏也」。而對徐自華有意將三日前來函發表,自亦不以為然。在營葬的過程中,吳芝瑛始終防「貽人口實」,並非膽怯,而是惟恐 「使秋氏魂魄轉為不安」。日後官府的干涉,證明吳氏誠非過慮。

紹興歸來,徐自華即與秋譽章徑至杭州為秋墓相地,「在西湖中心點」購土一方。其函告吳芝瑛時,形容其地居「蘇小墓左近,與鄭節婦墓相連」,「美人、 節婦、俠女,三墳鼎足,真令千古西湖生色」。秋譽章也有《卜葬》詩六章,以秋墓居蘇小小、鄭貞娘、武松、林逋、馮小青、岳飛等名人遺蹟間而頗感欣慰。

其後參與祭弔的陳祛病說選址好處,則既不似秋兄的蕪雜,也不比徐自華的狹隘,顯然境界更高。其眼中但見:「左孤山之梅鶴兮,右於、岳之高墳;亦英英其鼎峙兮, 何蘇小之足雲?」林逋的德操高潔與岳飛、于謙的精忠報國,才得以比方秋瑾的人格。

而不論有何種好處,吳芝瑛對此地點確表示滿意。徐自華在決定之前,也曾踏 尋吳所薦地,「奈訪遍西湖,不獨無大悲庵,且不知有慧珠此丘耳」。這倒並非是託詞,吳本人日後與其夫廉泉同訪慧珠時,所遇正與徐同:「芒鞋踏遍孤山路,滿 眼梅花不見人。」不由慨歎:「鐘聲隱約斜陽外,知在西泠第幾橋?」慧珠竟如神龍見首不見尾,令吳芝瑛空懷思慕之情。

一切準備就緒,秋譽章亦將靈柩護送至杭,秋瑾的安葬活動正式開始。吳芝瑛因病體未癒,不能出席,而由丈夫廉泉代表,墓前碑石「嗚乎鑒湖女俠秋瑾之墓」,亦為其親筆書寫。

1月25日下葬。2月25日,浙江學界四百餘人齊集杭州鳳林寺,為秋瑾舉行追悼會,由秋譽章演說其妹一生事跡,並集體謁墓致祭。徐自華因參加者眾,甚感安慰,自覺總算不負死者:「白馬素車群從盛,知君含笑在重泉。」會葬時在場的陳祛病又提出成立秋社,以爭取更多人加人,使紀念活動長 進行下去。

此議得與會者同意,公推徐自華為社長,決定每年陰曆六月六日為秋瑾成仁紀念日。追悼會不只表達了出席者對秋瑾的同情,更因充滿悲憤而情緒激 烈。當杭州駐防旗人貴林(翰香)即席發表「我大清待漢人不薄」、秋瑾的反清革命「未免非是」的論調時,陳祛病立刻予以回擊,徐自華之妹小淑也舉「揚州十 日,嘉定三屠」痛加反駁。這類辯論的出現,使追悼會同時具有了發揚秋瑾革命精神的意義。

如此大規模的在省城風景秀麗的西湖邊,公開為一被官府定為「女匪」而處決的革命黨人舉行祭奠,會場中且表現出明顯的反滿傾向,其性質為一場挑戰官府 的示威活動不言自明。

甚至秋墓的巍然存在也成為一種抗議的象徵,具有實在的號召力,令統治者深感不安。一位謁墓者的詩作,正是從此角度表彰吳芝瑛與徐自華 的義舉:

十字碑題桐城筆,三弓建築石門謀。

敢為寄語貴賢守,也到西湖一奠不?

懼怕以致仇恨秋墓的自然不止是貴福。當年10月,發生清廷御史常徽奏請平秋墓、嚴懲營葬發起人吳芝瑛與徐自華事件,並獲「廷寄浙撫,查照辦理」的朝 旨,實屬代表官方的集體性反應。常徽奏折指稱二人「在杭將女匪秋瑾之墓改葬,規制崇隆,幾與岳武穆之墓相埒,致浙人有岳王墳、秋女墳之稱」,毀之乃所以 「遏亂萌而維持風化」,問題的要害所在,已一目瞭然。

此次秋墓雖不幸於12月11日被平毀,棺柩由秋兄譽章遷運回紹興,而吳、徐二女士的高風義行卻已彰彰在人心目。不獨秋瑾家人感激不盡,稱道「誰說急 難惟兄弟」,「海國鹹欽古俠腸」,而且吳芝瑛於葬秋後十七年去世之際,各方輓聯中「俠骨義腸」的讚語仍屢見不鮮,徐自華也因此「義聲播蕩」。

徐當「刊章名 捕」時,「優遊海上,夷然弗以介意」,固然顯得大義凜然;吳之不顧咯血病劇,毅然搬出德國醫院,遄歸家中,只為「不願更居洋場醫院間,若托異族保護然,以 為不知者詬議也」,也非大勇者不為。

其傳電發函與兩江總督端方,聲言「因葬秋獲譴,心本無他,死亦何憾」,慨稱「彭越頭下,尚有哭人;李固屍身,猶聞收 葬」,因而無論是否其所作所為,均「願一身當之」,只求「勿再牽涉學界一人」,並「勿將秋氏遺骸暴露於野」,則表現出吳芝瑛全始全終之俠烈重情。有朋如此,夫復何求?

五、告密的報應

秋瑾被殺,直接的凶手固是浙撫紹守,然而道路傳言,促成此難發生的告密者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追查幫凶,既是報刊關注的熱點,也是革命黨復仇的必要步驟。

還在秋瑾遇難後一週,關於出首人的消息已紛紛傳揚。《申報》7月23日便據杭州來函,報導了出賣秋瑾的是現任紹郡中學監督的袁某,力勸張曾教「從嚴 懲辦」的是在其幕中的寧人某姓,二人均出於恐被牽連的自私目的而犯此大惡。7月28日根據紹興友人來信所寫的新聞稿《秋瑾女士冤殺之歷史》,又在告密者的 姓氏中增加了胡某,且敘述更詳:「此次秋瑾女士之被害,實由於胡、袁二人之誣指,並由徐口口之暗唆。

此三人均與徐錫麟聯絡,平日時通信息。迨聞皖省之變, 恐被株連,即串通設計,由胡、袁二人,至貴知府處,謊說秋瑾女士系徐錫麟黨羽,蓄意排滿,力請嚴辦。」在排列次序上,胡已先於袁,形同首惡。此二人之名今 日也不難指認,即曾任長興縣教諭的胡道南與時為紹興府中學堂監督的袁翼。而所謂「寧人某姓」,則所說不一,後來多半落實為秋瑾的同鄉湯壽潛與章介眉。

謂袁翼、胡道南出賣秋瑾,當時報刊幾乎是眾口一詞。消息的來源為紹興幕府中人,佛奴所記《秋女士被害始末》即說明,其指認「女士之被害,系袁、胡諸 狗彘告密之所致」,便是轉托紹興「某刑名之弟調查」的結果。革命黨更將告密與政治派別的分爭聯繫起來,《天義》編者把蔣智由牽扯人內,正見此意:

「袁翼者,與錫齡(麟)同為某暗殺團黨員。及蔣觀雲創政聞社,鼓吹立憲邪說,又引翼為己黨。觀雲素與瑾相識,瑾固多大言,嚐語人曰:『蔣觀雲者,吾 司為東京革命機關。』蔣恐禍及己,恨瑾次骨,故與袁翼通謀,促之使告密。及東京紹興人開同鄉會,觀雲猶語人曰:『為保衛地方上治安計,不得不殺瑾。』其設 心之毒如此。

此說指蔣智由為主謀,大有栽贓的嫌疑,僅以蔣所撰《紹興案》對政府的激烈抨擊可知,因而當時便沒有被認真對待。

胡道南的情形有所不同,其半官半紳的身份很容易成為眾矢之的。按照清廷1906年制訂的學政改革規定,各廳、州、縣勸學所須設縣視學兼充學務總董一 人,「選本籍紳衿年三十以外,品行端方,曾經出洋遊歷,或曾習師範者,由提學使劄派充任」,胡當年便正充當山陰勸學所總董這一角色。

秋瑾之案既由大通學堂 發難,張曾教得貴福稟報後,於7月12日(陰曆六月初三)復函中,指示貴福「一切仍與胡紳道南熟商妥辦」,原很自然。據秋宗章查看紹府舊檔,信中此句已刪 去,並揣測原因,「殆慮其賈怨,預為之地也」。而貴福14日致浙撫電,則已肯定地將胡列為參與人:「前據胡紳道南面稱:「大通體育會女教員革命黨秋瑾,及呂鳳樵、竺紹康,等謀於六月初十邊起事,竺號酌仙,本嵊縣平陽黨首領,黨羽萬餘人,近已往嵊,糾約來郡,請預防」等語。

胡為告密者由此獲得確定。至於胡道南為何出賣秋瑾,說法也很一致,即個人私怨。章太炎於秋瑾被殺後一月,作《秋女士遺詩序》,已直言:「瑾素自豪, 語言無簡擇。嚐稱其鄉人某為已死士,聞者銜之次骨。」90此說在留日學界很流行,與秋瑾同時加入革命團體橫濱三合會、情同姐弟的王時澤,即詳述其事為: 「紹興府學總辦胡道南在日本留學時,因談革命和男女平權問題,與烈士(按:指秋)意見不合,烈士曾斥為死人。

胡懷恨在心,然烈士不之覺,且以胡為留學生, 故不甚防之。」由此可知,即使不指明何人密告,謂秋瑾之死乃因「鋒稜未斂」、結怨者「挾私陷害』,也是其友朋間最常見的說法。

不過,胡道南在當年原有另一面的表現,亦嚐見諸報刊。《申報》1907年8月2日補錄《越郡紳學界上紹興府公稟》,為請求保釋在押的徐錫麟之父,具 名者中便既有袁翼,也有胡道南。秋宗章作《大通學堂黨案》,記述其時官方本欲大肆追捕革命黨,被通緝的紹人有徐振漢(徐錫麟妻)、許仲青、曹醴泉、陳威、 范肇基(愛農)等多人,一班紹興紳士仗皋執言,聯名迭次上書,以「文字株累,士氣沮喪」為由,逐一為其人開脫,請求貴福「據情轉稟摘釋,一面劄縣銷案」, 而領銜者正是胡道南。

有此德行,胡為告密人的說法便受到懷疑。就中,為胡道南辯解最力的是革命元老蔡元培。蔡與胡共事多年,認為其道德高尚,「責己也嚴以 周,而責人則寬以約」,故肯定胡決非賣人者。論其與秋瑾的關係,則「瑾初回紹興,君於中學堂外課,以《讀秋女士詩書後》命題,有欲以是陷君者,君不之 懼」,可見胡對秋瑾的敬重,並未挾有前嫌。

胡與蔡及徐錫麟均為故交,二人之「昌言革命」,胡乃是司空見慣,「亦不以為忤」。種種情形,均表明胡道南實無告 發秋瑾的動機。因蔡元培德高望重的身份,信其說者不乏其人。連瑾弟秋宗章在《大通學堂黨案》行文中,也前後矛盾,既指為「劣紳胡道南等,與秋瑾有隙,密函 告變」,又稱「此事主動,實別有人在。道南代人受過,致仗(伏)厥辜」。

至於牽引在案的原因,蔡元培的《亡友胡鍾生傳》言其「豪飲,善謔,對於倜儻之士, 亦未嚐非之」,已透露一二消息;秋宗章所記「其人善飲,當具函告變時,正醉欲眼,不假思索,貿然鈐印名章於牘尾」,當是紹興本地流行的一種傳聞。

與胡道南相比,湯壽潛當時名氣更著。商辦浙江全省鐵路有限公司總理與預備立憲公會副會長二職,已足夠證明其地位的重要。湯與立憲派的密切關係,在革命人士指認其助紂為虐時,也發生了相當作用。《天義》編者即痛罵:

湯壽潛者,外記偽道德之名,隱為謀利之計,為浙省之大賊。此次紹興之獄,系因壽潛運動浙撫紹守。浙撫紹守信其言,故成此獄。近壽潛致書東京某同鄉,盛誇紹守辦事之善。閱者皆為目裂。

湯在秋案中有脫不了的干係,此說流傳甚廣,諸如陳祛病的《鑒湖女俠秋瑾傳》、陶成章的《浙案紀略.秋瑾傳》均寫及此。汪國垣(辟疆)的敘述更具小說 筆法,其記貴福深夜稟報張曾教後:「中丞大驚,繞屋走,手足無措。姑以電話問口(按:應為「浙」)路總辦某公:『秋瑾為何如人?』某公答以『秋瑾為革命 黨』,遂與貴福定議殺之。」若與周建人日後得自陳叔通先生的說法相印證——張曾教問湯時,「湯其實並不知道秋瑾搞革命的事,只認為秋瑾經常穿了日本學生裝 騎了馬在街上跑,太隨便,不正派,因此說了一句『這個女人死有餘辜……。——此事可大體清楚。

假如不是在特定的、有陷阱的語境下,說某人為革命黨,在晚清 也算不得大事,構不成告密;甚至一些人發表激烈言詞,還是為了博得譁眾取寵的效果。湯壽潛討厭秋瑾的作派,差不多可以肯定;而一句表示憎惡的話會使得秋瑾送命,他倒也未必想到。因而有人認為,說湯參與害秋,「是事出有因,查無實據」,並不可信。

不過,決心為秋瑾復仇的革命黨人,已將胡道南與湯壽潛作為幫凶,勢在必除。何況,這是一個有志暗殺、有心揚威的年代,採用暴力對付仇敵實屬平常。即 如徐錫麟刺殺恩銘成功後,清廷大為驚恐,已是草木皆兵。

7月12日,距徐行刺不過六天,即有「嗣後各衙門引見人員,暫歸內閣驗放」的「諭旨」傳出。但仍有 人為表示忠心,替兩宮擔心,奏請光緒皇帝與西太后慎防召見官員,所慮正在徐案發生,「伏思朝廷日見多數官員,其中恐有匪類匿跡」奏上,朝中的反應是「甚為 嘉納,因之內廷官員出入,近日十分戒嚴」。

不僅最高統治者惶惶不安,「革命黨人潛入京城,圖刺某某大員」的消息也時有流布,負責治安的民政部只好「嚴諭各區廳實力清查戶口並車站、會館、客棧等處,凡有洋裝藩發僧道客商並形跡可疑之人,一律嚴密查探,免遭安省覆轍」。而江蘇因與事發之地安徽、浙江接壤,官員 更如驚弓之鳥。報載:

蘇省某大吏自道員徐錫麟刺斃皖撫後,恐慌殊甚。近日接見僚屬,防閒周密,非有緊要公事,概不接見。如必須面稟者,亦不得近身接洽。出見時必以多數之 戈甚哈及護勇人等,各持手搶,四面圍繞,並先期傳諭各員,一切公牘,不得如從前之置於靴統內。如接見時有以手探靴者,則護者不問情由,即當開槍。是以僚屬 之詣轅求見者,鹹預相儆戒雲。

暗殺的威懾力一至如此,確也是因革命黨中頗多捨生忘死之人,前仆後繼,義無反顧。因而,謀刺的傳聞並非謠言,而實有組織安排在其後。
秋瑾遇難後,湯壽潛一度成為刺殺的目標。秋瑾的學生尹銳志即嚐談及,光復會本「擬殺湯」。而雖有爭議但終於放過的緣故,便是「因其素尚公正,克勤耐 勞,為社會服務頗有足取」,「故此次復仇不及於湯」。

證以秋案曝光,湯雖在可疑之列,9月22日浙江教育總會開成立大會時,其仍以最多票數當選正會長,只 因本人力辭,才未就任,湯壽潛聲望之高由此可知。暗殺湯壽潛,無益於爭取民心,只會帶來普遍的反感,革命黨的放棄此計劃,本為明智之舉。

胡道南便沒有這般幸運。光復會的領袖蔡元培其時正在海外,無人為胡辯白;且公文私議,均以其為首告者,罪莫大焉。當年雖未動手,而不屈不撓的革命黨 人始終在尋找合適的機會。1910年8月15日,秋瑾被害三年後,胡道南在紹興清查公產事務所遇刺,經過情形形正如蔡元培《亡友胡鍾生傳》所述:

是日黎明,有二人為傭僕狀,趨事務所,謂門者曰:「胡先生家昨被盜,特來報,願見胡先生。」門者入,一人尾之。是時,君末起,聞門者言,急披衣出。尾者忽出手槍,擊君,未中,君卻走,尾者追之,復發兩彈,皆中。眾聞警畢集,則擊者已遺兩履而逸矣。君創甚,逾四時而卒。

胡道南系為秋案而死,本人亦很明瞭;其子問行刺者,胡也以「下流學界」答之。蔡元培儘管為死者抱不平,認為如張曾教、福等罪魁禍首,「曾莫敢動其毫 發」,「即告密之證據較為確實者,亦皆未嚐為復仇者之鵠的」,胡不過「稍稍涉嫌疑」,而竟「以身殉之」,但也只能空致悲憤,無補於事。

殺胡道南者,據秋宗章《大通學堂黨案》言,為嵊縣人史進德與裘美根。有一種說法,胡死後「號為秋君復仇者,懾於同志之責備」,而不敢再貿然行事,則胡道南本不該死。

(責任編輯:郗古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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