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管理的關鍵問題:海洋共享

菲利浦.居里、伊夫.密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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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海洋開發之始,海洋誰屬的問題便被提了出來。這個問題限制了對於自然資源的使用權。第一本關於海權的作品,在一六○九年被荷蘭人格勞秀斯(Hugo Grotius或Huig de Groot,1583-1645)提了出來。

這位早熟的天才十一歲進入萊登(Leyde)大學,十五歲在奧爾良大學獲得博士學位,他奠定了國際法的基礎。在《海洋自由論》(Mare Liberum ) 一書中,他假設各國都不能聲稱海洋歸屬自身,大海是對所有人開放的航行及貿易地點。

格勞秀斯如此為當時荷蘭海上霸權壟斷的意識形態提供辯白。當時,英國人曾經嘗試透過約翰•雪爾敦(John Selden)的《海洋閉鎖論》(Mare Clausum)一書,強加一個以武力為基礎的概念,也就是將海洋保留給最強勢的國家。

不過好幾個急於建構殖民帝國的國家之利益,終究戰勝了這個封閉海洋的體制。路易十四在 一六八一年簽訂的皇家命令,表明了這個自由及海上行動的大原則,並將此原則應用在漁業上:「讓我們宣布,我們允許所有臣民進行自由及共同捕魚,不管是在海上,或在沙岸上。」

直到今日,自由的原則在公海上仍然佔優勢,包括航海、捕魚、科學研究、飛越、架設海底電纜及管線,甚至是建蓋人工島。

這項原則讓歐洲可以進行全球性的征服。不過它也同時決定了海洋資源的命運,只要海洋資源既是有限又是可自由取用的話,它就會遭遇或多或少長期的摧毀。

至少這是美國生態學家蓋瑞特•哈定(Garrett Hardin)的理論,一九六八年他在《科學》期刊發表一篇著名文章,標題為「公共財產的悲劇」,他在文章中提出上述理論。

他認為個人利益與公共財產之間存在著無法避免的衝突,勢必導致海洋資源的毀滅。事實上,個人的理性會促使他盡可能開發公共資源,而讓社群負擔整治的成本與維修。所有資源的使用者都這麼做,終究導致資源毀滅。

哈定舉了一個畜牧者村莊為例,每個畜牧者都可讓其牲畜到一個不屬於任何人的草地吃草。由於草地可自由使用,而且不受限制,每個畜牧者從他的牲口中獲取收益,因此每一名畜牧者的利益便是盡可能經常將牲口趕到草原吃草,而且愈久愈好。

無可避免的,草原會變成一片爛泥,或是一塊大草墊。開發漁業資源便是如此,每一位與他人競爭的漁夫總是盡可能捕抓最多數的魚,否則便會被別人抓走。競爭開始於殖民戰爭,就像發生在鯡魚或鱈魚身上的情形,最後則是導致資源整體惡化,甚至是毀滅。

公共財產的悲劇描繪了個體舉止,身為理性的個體,我們關心的首先是個人得失。這也是一項關於社會的理論,它顯示漁場的控制也應該制服個人動力,不管是透過強迫,或是自願同意。

為了避免資源受到摧毀,公共資源應該私有化, 或是整治工作應該由國家負責,抑或由其他具有懲處力量的權力機關負責。當世界變得有限、船隊增加而資源開始耗竭時,各國不得不重新檢討海洋法的基礎。

事實上,格勞秀斯的自由海洋概念隱含一項威脅。為了阻止公共財產悲劇的發生,我們必須將海洋空間及其內容物佔為己有,不過同時也須改變漁民舉止。

一九八○年代,過漁問題改變了規模,開始成為全球性問題。地球環境保護從此被視為首要之務,人們開始承認, 有時必須未雨綢繆,而不必一定要等到科學家有時間提供深入的專家鑑定。

便是為了回應這一類狀況,所以眾多國際協定制定並致力於預防原則。這使得人們在充滿不確定的背景下,可以預見嚴重及無可挽回的可能損失之風險,即使這項風險未經證實。

這項預防原則在討論漁業永續發展時被提出,一九九二年在里約的會議中被批准,一九九五年當聯合國糧農組織在研擬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時,又被再度提出。

聯合國糧農組織的行為準則以多種語言編輯,界定了漁民行為的國際性原則及規範,在尊重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的條件下,確保負責任的漁撈行為,實際保證海洋資源的保存、管理與發展。它的目的其實是要給予漁場一份倫理守則。

不過大原則並不夠,將資源佔為己有的問題必須找到解決方法。這是個燙手山芋,因為將海岸地帶佔為己有這件事長久以來令人覬覦,不管是做為探勘、開發或是自然資源保育之用。

軍事力量被視為是國家主權的定義標準,它決定了三海浬(五點六公里)地帶,所根據的原則是usque ad arma ruant,也就是根據當時海岸大砲的射程。不過從這一步到全盤混亂,又是另一回事。在地理輪廓線方面,我們都知道審慎是必要的。即使大砲的射程愈來愈遠,問題仍然很棘手。

軍事科技、遠洋漁業、採礦以及石油鑽探的進步,還有不斷增加的環境風險,使得各國要求海上領土的情況愈來愈多, 經常是彼此競爭的情況,航海及捕魚權的單方限制也同樣增加。衝突惡化使得國際社會調整海洋自由的教義,來尋求共同體制,以解決國家間的緊張關係。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人們已經願意分享海洋。這個主題在有關海洋法的大型國際會議中被探討。先前我們看到第一位提出這項想法的人是杜魯門總統。一九五八年的日內瓦會議界定了領海的概念,也就是一個海岸國家主權延伸的沿海地帶。

它的最大寬度為十二海浬,可以讓國內漁場在沿海地帶作業。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找到它的法律基礎,也就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在蒙特哥灣(Montego Bay)所簽訂的公約。

第五十七條款提到專屬經濟區不超過基線兩百海浬之外,領海寬度便是自此基線算起。按照此種劃分方式,當我們將法國所有的海外領土考量進去時,其專屬經濟區的面積僅次於美國,超過一千一百萬平方公里。

事實上,基於地緣戰略的問題,海洋並不總是可以根據這個規則被分享。舉例來說,在地中海很少有國家建立專屬經濟區,因為如果每個國家都設立的話,那麼地中海的任何一處都會在某個國家的管轄範圍內。

不過某些國家仍是設立了一些區域,在其中他們可以行使與專屬經濟區相關的部分權利(例如捕魚權),或是承諾(尤其是環境保護)。法國便是如此,它在二○○四年設立一個生態保護區。不過在眾多地中海地區,不管哪一支漁船隊都可以在十二海浬之外捕魚。

我們原本當然會相信這樣的資源分享可以解決許多問題。隨著專屬經濟區的設立,以及資源的佔用,各國對於他們的海洋資源必須完全負起管理及保存的責任。

紐芬蘭鱈魚管理的歷史顯示,將沿海地區佔為己有的作法雖然解決某些與採礦或航行相關的問題,資源遭到過度開採的現象卻沒有被遏止,如同我們在第一章所看到的。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與專屬經濟區都未能讓鱈魚逃過一劫。@(待續)

摘編自 《沒有魚的海洋:揭發超級掠食者的大屠殺真相》 山岳出版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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