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福州冤民:法制宣傳日 我們冤上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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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05日訊】我們是福州冤民林旭光、林琴、林志強、林萍、曾明英、林惠珍等幾戶,因房屋被非法拆遷,無處可住,現托村民的福,暫住埠興村村委會議室。

今天是「12.4」法制宣傳日,政府掛出「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大力弘揚法律精神」 大條幅。福州五區八縣的訪民不約而同揹負各自冤屈到褔州市中心的五一廣場,等待司法機關和省政府領導來臨,傾聽一下大家血與淚的冤情申訴,但等著很久很久,不見政府派出人員,訪民們感到政府宣傳不到位,整整10個年頭的宣傳,訪民告訴無門、走投無路下拍攝留念。我們也不例外,為「法」申冤,反而的冤情更是冤上加冤。

都是非法拆遷惹的禍,福州房產管理局的官員為了政績陞遷和土地財政,陽奉陰違,取不出拆遷許可證需要五個要件,缺一不可,套用徵收徵地屬於知法犯法。福州執政者為了政績陞遷和土地財政,不管農民的疾苦,更不顧國辦發 [2006]29、31號文件關於「必須以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規定。動用武裝力量,來對數百農民「依法拆遷」的要求進行殘酷的鎮壓,以20元等的價格掠奪房屋。

我們被迫害了,沒有陽光,只有在黑暗中受苦!在絕望中相信了溫家寶並向中國群眾表明:「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 「中南海的大門永遠面向廣大群眾敞開的」,到了中南海的大門,得到的是府右街派出所、馬家樓,幾十回關押著。然而我們理性地寄了幾百封信,卻石沉大海。於2007年5月9日終於有了回音,想不到的是向「中南海投遞上訪懇求書」,被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局分局以莫須有「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拘留10天告終結。押訪福州,再進行無故拘留我們,違反《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 。

時逾四個月後,福州晉安分局再次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事發地的公安機關才具管轄權。北京公安機關有管轄權,福州公安機關無權管轄,要處罰也是北京公安機關處罰。興師動眾,對我持槍綁架,再以立即勞教。搶劫本人的車輛、魚具、重要證據,至今還未交還本人。

我被關押期間,政府派警察李福泉、書記陳齊富等人,於07年12月12日,砸開門侵入我們的祖宅,抄走我家的財物,其中一箱珍貴的壽山原石,至今下落不明。對於我家人的報案,警方玩忽職守,推諉拖延,不但不偵破此案,反而嘲笑我們,盯梢我們。

在胡錦濤「依法治國,以人為本」的宣傳中,憲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法》第245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從重處罰)。在這裡無法見效,掠奪者犯下惡行安然無恙,有的還陞官發財。毀滅了我們溫馨舒適的祖屋、庭院全部被強行拆光,母親兄弟姐妹幾家人都無家可歸,財物被屢次洗劫成一貧如洗,至今六年,他們不糾正錯誤,還大張旗鼓地加害。


福州冤民:我們冤上加冤(知情者提供)


今天到了五一廣場不見政府來人,不見司法機關。無可奈何的訪民們只能將如此「依法治國」的景象拍攝下來,留作紀念,表示為「法」申冤。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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