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2月24日訊】
控告人:
何顯平:女,40歲,中專文化,高級農民技師
身份證號:51023069042780
地址:重慶市大足縣郵亭鎮烈火村17組
名稱:何顯平養殖場
手機:15010935346
被控告人:
(一)江濤男大足縣縣委書記
(二)北京大興交通支隊
控告目的
一、因非法拆遷、濫用職權,搶劫大型養殖專業戶導致何賢光一家流浪他鄉(京城),含冤九泉。被害人何賢光之死並非一起普通交通事故逃逸案,而是一起有預謀的殺人案,請求中央有關部門依法查清死因;依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安全。
二、何賢光死於一個假交通肇事逃逸事故,2009年7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做出覆核結論。責令大興交通支隊重新調查、認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大興區交通支隊作出(2010)第150號的錯誤認定,又以交通事故逃逸來掩蓋故意殺人移屍的事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請求中央有關部門將幕後黑惡勢力凶手緝拿歸案,繩之以法。
事實與理由
(一)濫用職權搶劫大型養殖專業戶,僱凶殺死戶主並移屍,打擊報復死者親屬。控告人因大足縣縣委書記江濤等行政逼迫信用聯社造假案起訴借款;還有行政判決令把養殖場視為「普通民房」來掩蓋事實真想:經組織黑惡勢力、強佔房產3,068平方米、種豬35頭、仔豬310頭、種鵝880只、種鴨620只;養殖設備139,457元;再用40萬僱凶殺死老父何賢光並移屍。屍體凍結在北京大興區誠盛仙殯葬服務中心(想毀屍滅跡)。
1、死者何賢光男1940年出生膝下無兒子,只有四個女兒,長女何顯平中專畢業即返鄉創業,1994年開始發展規模養鵝,1996年被重慶市人民政府正是認定為養鵝專業戶,並頒發了帶頭致富奔小康的大獎牌。1996年名載中央農業部《英才譜》,12月大足縣人民政府命中科技示範戶,媒體紛紛為此報導,至此得到了國家的優撫款9萬元,其實至今我們分文沒得;1998年大足縣政府發展種豬,有我們個人來墊付來餵養,一年半後不付分文用欺騙手段擄走38頭種豬,只給5.2萬元至今也未兌現。
2、2005年大足縣政府開始非法徵用土地(沒有任何合法徵用土地手續)不但不按國家規定給付養殖場拆遷補償、安置費,還無辜地把我們經營13年的規模型養殖場定位普通民房拆遷,把圈捨定「違法搭建物並罰款20500元」,為此產生糾紛。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該法院以沒有收到再審申請為由來竄案、窩案、拖案不辦,共同達到搶劫的目的來掩蓋事實真相。他們先出動大批「黑警力」把我們全家人全部抓到鄉政府關押起來。後把養殖中心種豬35頭、仔豬310頭、種鵝880只、種鴨620只;全部擄走。強佔房產3,068平方米、養殖設備139,457元拉派出所後院銹爛,把當時養殖的所有種豬、仔豬、種鵝、種鴨竟以11萬元的低價賣給餐館,就這樣公然地把這個勞動致富。名震一方的「帶頭羊」、名載中央農業部《英才譜》的養殖能手一日之間淪落成一個一無所有、負載纍纍的乞丐。迫使我們一家三代不得不來北京上訪。
3、2009年1月25日,我父母及兩個妹妹被重慶市駐京辦關押在北京通州的一個黑監獄內,並逼迫七旬老人何賢光同他的女兒一起給地方接訪僱的打手下跪,四天後被接回大足縣並被朱淑華強行收走父親一代身份證,然後父親又辦了第二代身份證快件派出所不給。當時信訪主任李長春威脅我妹妹說:「你們繼續在北京上訪,就會死在上訪路上,我們會動真格的……」此後我們全家不管誰出門都得看時間,以防不測。
4、2009年兩會前夕,大足縣郵亭鎮派出所長在北京陶然橋北(343車站)看見何賢光並對其進行了跟蹤,45天後,何賢光就不明不白的死在北京,移屍到公路上……
5、2010年除夕(控告人生小孩10天前)被駐京辦接出關進安元鼎黑監獄後,被北京警察送到北京醫院。
6、2011年2月2日(除夕夜)控告人一家四口上了救助車被送到北京久敬莊接濟服務中心,然後被駐京辦接出關進北京黑監獄7天(未滿週歲的幼兒無奶粉,七旬老人沒飯吃,有病的小妹冷的不行),半夜扔到公路邊……。
(二)不服行政僱凶殺死戶主並移屍,由2002號交通事故來掩蓋,經2009地134號假屍檢。不服再經興公交認字(2010)第15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009年4月15日,我年邁父親何賢光早上吃完早飯出門到信訪部門上訪,出門時間是5點10分(因為怕出事父親每次出門我們都會看時間),有母親和小妹何顯慧為證,還有環衛工人證明父親大約在5點35分左右從其身邊經過,當時其還聽見父親哼著歌走過(接警時間於事實不符)。可他這回一走就再也沒回來。直到六天後,在知道父親永遠離開了我們。屍體凍結在北京大興區誠盛仙殯葬服務中心。
一、大興舊忠路德眾堂大藥房西並不是何賢光死亡第一現場
2009年4月15日早晨5:06分據報案人聲稱舊忠路紅星醫院路口北側路上躺著一個人可能是被撞了,在當時報案人也不知道何賢光是甚麼時間被撞躺在路上的,沒人肯定一個準確的時間是怎樣發生的。所以,我們認為此交通事故現場不是案發的第一現場。(何賢光此時還在家中,早晨5:10分才出門)
1、現場照片明確顯示,所謂的事故現場前後既無剎車痕也無死者血跡。
2、現場照片顯示明確,案發時間的此路段並非行車高峰—–幾乎無車輛行駛。
3、現場照片顯示明確,何賢光背包平放在胸前,令人不解的是頭頂部受傷,背包卻平放在胸前,傷如何形成???包又如何平放???
4、根據現場照片顯示交警出警時天黑沒有太亮(警車的車燈是亮的、路邊的門面房的燈也亮著),在天沒有太亮的情況下,報警人如何看出何賢光當時是死的?又如何能看出何賢光死於車禍?(現場既無血跡也無任何剎車痕跡)為甚麼當時出警的是交通警察而不是110公安民警???
5、根據京大公物證(病理)字(2009)第134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認定:何賢光除右肩(後)背部見挫傷5.5CMX5.1CM外。身體後面的其它部位沒有異常(青紫、瘀血等),然而現場照片明確顯示,被害人何賢光躺在馬路時腿下還壓著一索納塔轎車的前臉,死者何賢光除了丟掉性命外,其骨頭及身體其它部位包括肉皮在內都沒有明顯撞傷痕跡,更為可疑的是轎車前臉被撞掉而且撞壞了,在此情況下為甚麼對死者何賢光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傷???
二、不服興公交(2010)第1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依法撤銷
1、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中報警時間與死者何賢光實際離家時間不符(何賢光實際離家時間4月15日早5點10分按平常走路時間計算從家到事故現場起碼是5點40分左右)
2、事故認定書中明確的事故發生時間為4月15日5點05分缺乏事實依據(現場勘查筆錄中沒有證人證言可證實何賢光於5點05分發生車禍)。
3、事故認定書沒有明確肇事車輛從何方向而來?
4、事故認定書沒有明確死者何賢光是從正面被車撞的還是從背面被車撞的?
5、不服交警不以移屍現場痕跡來鑑定,以本人上告材料來定性。
6、不服北京興公交認字(2009)第2002號上告經第031號複合,重新認定經大足縣買通後拒絕破案,有證據證實經領導批示造假。
7、不服再經(2010)第150號確定某某為全部責任,何賢光為無責任,請問是大足縣僱凶殺人還是駕駛員?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法規,北京市大興區交通支隊應依法撤銷(2010)第150號原交通事故認定書。
綜上所述事實足以證明,大興交通支隊認定何賢光死於交通事故不但漏洞百出,而且在程序上也明顯違法,老父何賢光被大足縣行政僱凶殺死後,用錢買通交警三次造假使我們冤上加冤。
為此今特向中央有關部門及領導提出:
懇請中央有關部門親自督辦老父命案,使大足縣政府依法儘快解決因黑惡勢力而非法搶劫大型養殖專業戶僱凶殺人移屍所造成的一切損失二千萬元,還我養殖並依法追究江濤等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控告人何顯平
2011年7月12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