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立:民主與憲政關係之我見

——致楊光先生

李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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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2日訊】拜讀楊光先生大作「談憲政與民主的關係」,感謝他的討論和指教,但對其「憲政與民主沒有關係」的論點不敢苟同。(該文說:「有民主未必就有憲政,有憲政未必就有民主,憲政和民主之間並不存在由此及彼的連帶關係,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對立關係。」

筆者建議:一,純粹抽像地討論民主與憲政這些政治學問題,並不適合包括筆者在內所有非專業人士以及廣大讀者和民眾,這些理論問題應留待政治學家研究。二,與其花大精力去研究討論這些理論問題,不如多研究討論中國民主化現實道路的問題。筆者所有對民主與憲政的認識,均來自於在香港和美國長期生活中傳媒輿論以及社會現實的啟發:開始我只認識到民主是憲政的必要條件(即有民主,才有憲政),後來我還認識到民主是憲政的充分條件(即有民主,就有憲政)。以下將我所看到的社會現實和體會與讀者分享,也向楊光先生請教。

一,立憲、憲政、憲法的概念:

1906年9月1日(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慈禧頒佈預備立憲詔書謂:「- – -而各國之所以富強者,實由於實行憲法,取決公論,君民一體,呼吸相同,博採眾?

L – – -,時處今日,惟有及時詳晰甄核,仿行憲政 – – -以預備立憲基礎。」在不長的一段話中同時中出現了「憲法」、「憲政」與「立憲」等三個不同的詞彙。

大陸學者韓大元認為:「從本體意義上看,詔書中的憲法、憲政和立憲三詞彙與當時西方社會所實行的憲政等概念之間存在著根本差異,這裡出現的「憲法」指的是形式意義上的憲法,即以法律形式出現的成文的憲法文件;「仿行憲政」指的是參照外國的制度,建立憲法制度,並從官制等方面進行改革;「立憲」則指制定憲法。而西方學者則認為:憲法(constitution)是調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關係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處於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政(constitution government)則主要指以憲法為依據的民主形式,就其實質而言是體現「有限政府」的制度或理想。在政府與公民的相互關係中,政府權力受到法律規範的約束,而公民權利人權價值得到保障。」(1)

現今中國學者對此的認識,已與一百年前的清政府大不相同,而與西方學者一致,比如王鐵群認為:「憲政也稱「憲政民主」(或)「立憲政體」,是指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憲政的本質是限制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其作用是防止政府濫權,維護人權。憲法與憲政有別,憲法是文本、宣言;憲政是實踐、制度。有憲法未必有憲政,有憲政必然有憲法。」(2)蕭公權認為:「關於憲政的概念 , 西方學術界通常有以下幾種理解 : 1.認為憲政強調憲法的權威 , 承認憲法是” 法之法 “; 2. 憲政的道德價值取向是人權 ; 3.憲政權力來自於” 合法 ” 和 ( 人民 )” 同意 “; 4.憲政是一種制度安排。」「立憲亦即制憲,憲政即是行憲。」(3)

「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一些憲法,雖具有成文憲法的形式,但憲法本身沒有自覺而全面地反映人權的理念。清末立憲時,人們談論的立憲是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制,把社會改革的希望寄托在皇帝個人身上。因此,立憲一詞的使用需注意分析其特定的含義與歷史條件。就兩者的關係看,憲政所指不僅制定憲法,同時指通過憲法治理國家。無論何種意義上的立憲,從立憲到憲政並不是一個自發的演變過程,它需要一種普識性原理的概括和提煉。憲政雖以立憲為條件,但它本身又高於立憲本身的價值。孫中山先生曾對立憲作過如下解釋:「立憲者,過渡之時代也,共和者,最終之結果之。」」(1) 大陸學者普遍認同,「憲政就是民主政治」(4)毛澤東1940年說:「憲政是甚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5)

由此可清楚看出,民主不但不是與憲政無關,相反,關係非常密切,甚至互相交融。這樣,筆者就很不同意楊光先生下面的這段話:「李大立先生對邵建及梁啟超先生「 立憲」一詞的理解有錯誤,梁氏之「立憲」,並非單指制定一部徒具形式的成文憲法,而是指建成一個真正的立憲政府、實踐一套規範的憲法政治。)」很顯然,楊光先生已經把「憲政」的概念誤解成「立憲」了。

二,民主是憲政的必要條件(即沒有民主,就沒有憲政)

道理很簡單,筆者在拙文「民主才是根除專制的致勝法寶」(見3月10日《民主中國》 )中說過:「如果一個國家的統治者,他的權力來源不正當不合法,不是來源於人民的授權,而是來源於超自然(自稱天子或君權神授,如民國之前的各朝各代)或者來源於暴力(戰爭或戰爭威脅,所謂「槍桿子裏出政權」,如中共政權),他們必然對人民大眾無所敬畏,對人民大眾為所欲為,他們總以為權力是上天給的,或者是老子打下來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人民大眾只不過是「屁民」,不過是一群奴才,頤指氣使,予取予求,「民可使由之」,人民大眾只配乖乖地做順民,根本沒有資格過問國事。由這些人來掌握政權,必然會實行專制,不是君主專制就是獨裁專制。既然實行專制,憑什麼他們要制定憲法作繭自縛?即使東施效顰地「立憲」,不是在憲法裏規定君主獨攬大權,國會形同虛設,民權幾乎沒有(如晚清的「欽定憲法大綱」),就是祗說不練的裝飾品(如中共的四部憲法六次修改)。更不要說實行憲政了,因為如上所說「憲政的本質是限制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一旦執行,就等於交出政權,還政於民,獨裁專制者如滿清和中共肯嗎?不用筆者囉嗦,事實早已給出答案。

三,民主是憲政的充分條件(即有民主就有憲政)

在同一篇文章裏,筆者還說過:「相反,如果執政權來自於全體公民定期的選舉,來自於人民大眾的有限授權,他們必然要對全體公民負責,他們的施政必然會以民意為基礎。為了防止執政者為所欲為,或者有時「好心辦壞事」,在這種國家,人民大眾早已設定了分權機制,不管誰上台,都必然要受到民意機構的制約和輿論的監督。在這種制度下,無論誰上台執政,都不可能獨斷專行,重要議題必須議會通過,而議會裏仍然有反對黨的代表。選擇統治者的權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可以通過定期的選舉,將不稱職的執政者趕下台,這就是民主憲政。」很難想像一個民主國家,人民已經有了選舉執政者的權利,卻在選舉後放任自流,任其為所欲為。這些國家的人民必然在實行選舉的同時,實行民主憲政,嚴格規管執政者的權力,防止任何濫用權力的情況出現,一旦出現必然有相應的法律機制處理(如彈劾、罷免總統;解散國會,提前大選等)。同時,既然這些國家的最高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必然會制訂憲法保障自己的人權和自由。要保障自己的人權和自由,除了要限制執政者濫權之外,還必須要建立法治社會,規?全體人民的行為,保持社會秩序,防止罪惡發生,這就是憲政。這也是為什麼所有西方民主國家,同時也是法治國家;而所有專制國家,必然是人治國家。因此,筆者認為有了民主,必有憲政。

四,楊光先生「有民主未必就有憲政」舉例不當之處

楊光先生文中舉例說,古希臘雅典城邦有民主,但沒有憲政。筆者認為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他們有民主但沒有法治。因為他們「全體公民大會及其附屬的五百人議事會和民眾法庭等民主機構」祗是最原始的憲政機構,還未認識到法治對民主社會的重要性,所以才會出現侵犯人權的事例。貢斯當在《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中所指出的:「雅典城邦民主,是通過廣場民主制實現的直接民主,僅僅有個人分享集體權力的權利而無個人獨立自由之權利。」更何況,當年古希臘城邦民主局限性很大,這種直接民主只適用於小國寡民(古希臘分為許多獨立的城邦),且並不公平,祗限土生土長的成年男性公民才有公民權;婦女,外邦移民和奴隸都沒有,加上民主權利是按照個人的財產來決定,公民越富有,享有的民主權利越多。所以現代東西方學者均將古希臘城邦民主稱為「原始民主」、「初級民主」和「直接民主」,早已不適用於現代民主國家,與現代民主的概念相差已經很大,因此楊光先生用作「有民主未必就有憲政」的例證,並無多少現實意義。

楊先生又舉法國大革命為例,筆者認為同樣也不能說明問題。因為雅各賓派靠暴力革命上台,執政後雖然也頒佈憲法,成立國會,但完全流於形式,根本不起作用,所以才出現恐怖和濫殺。兩百年後的中共與他們一模一樣,兩者都根本不是民主選舉上台的,更從沒有實行過民主憲政(他們的憲法都是一紙空文),兩者都和民主根本不沾邊,怎麼能用來證明「有民主未必就有憲政」呢?具體情況,筆者在拙文「也說英國光榮革命和法國大革命」已有敘述,在此不贅。法國大革命錯不在革命本身,錯在革命後背叛了革命的初衷,沒有堅守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從而走向反面。

楊先生再舉「近代許多伊斯蘭教國家、一些非洲和拉美國家,特別是極端組織哈馬斯在巴勒斯坦大選中憑選票獲勝」為例,說他們「有民主沒有憲政。」筆者認為,楊先生之所以舉例不當,是因為對「民主」的理解太偏狹。民主不但指有普選,而且指有民意機構制衡和輿論監督執政者。楊先生所舉的例子只能說明這些人由選舉上台,但上台以後並沒有相應的憲法制度加以約束,沒有議會等民意機構制衡,沒有社會輿論監督,全憑個人或小團體說了算,就像當年的希特勒法西斯政權,因此,他們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權,而是獨裁專制。

最能說明問題的是亨廷頓的見解:「若干拉美國家和前蘇聯東歐解體轉型國家,由選舉產生行政首長,卻常常流於專擅和以非民主方式行事。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在於西方選擇的民主乃建立和根源於自由主義政治傳統,這個傳統的核心便是人權與法治。儘管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走向民主化,但其中也有很多屬於「非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6)。」台灣著名評論家南方朔先生最近在香港《明報》上評論吉爾吉斯、泰國的騷亂,以至台灣的議會爭吵內耗,著重說明這不是民主制度的錯,而是公民民主素質和法治水準跟不上民主的發展。

五,關於「多數暴政、暴民專政」和「民主的專制」

多數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又稱為多數人暴力,意謂簡單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損害少數人的利益。現代民主社會早已解決了防止產生「多數人暴政」的方法,那就是:一個實行議會制的民主政府,會透過憲法向議會作出權力制衡,及在議會民主制中應用「權利法案」,從而阻止出現「多數人暴政」。西方學者艾因.法蘭在《客觀主義》中說:「防止民主走入多數人暴政歧途的根本保證是他的孿生兄弟人權和法治,憲政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基本人權的強調和保護,因此在真正的憲政民主下,多數人的暴政已成為不可能。」

西方憲政學者麥迪遜說:「很多人會想,如果簡單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可能發生很多可怕的事情:比如大多數人會不會沒收少數人財產?會不會像法國大革命一樣不經司法程序就判處某些人死刑?會不會因為看不慣一些奇怪的服裝而立法禁止穿這樣的衣服上街?會不會因為看不慣某個少數民族的飲食方式而命令他們改變?會不會因為要建鐵路而責令規劃線路上的住戶搬家?會不會祗讓多數人發言討論而禁止少數人發表意見?……現實中的社會是一個多元的社會,價值衝突和利益衝突永遠是不可能避免的,多數或少數總是相對存在的。真正的民主,是以一系列制度要件為前提的,至少包括:尊重人之權利的法律制度,充分的自由表達制度等。在一個共和國裡,保護社會成員不受統治者的壓迫固然重要,保護某一部份社會成員不受其他成員的不正當對待,同樣重要。」看看英美等西方民主國家的現實,就會發現在真正的民主國家裏,麥迪遜所說的這些情況都不會發生。恰恰相反,多數人暴政只會發生在專制國家裏。麥迪遜說:「因為專制制度下沒有民主,沒有新聞自由,沒有言論自由,也沒有民主制度上的多數決定,當然也沒有所謂多數暴政。而憲政制度至少包括政黨輪換制,代議民主制,分權制衡制,法治與司法獨立等精神和原則。祗有這樣的民主,才是完善的民主,才能有效地維護公民生命和財產、自由和追求幸福、免於壓迫和奴役的權利,才能防止其他諸如直接民主等形式民主對實體民主的顛覆,才能防止對任何人權的侵犯。」(7)

民主和專制本身就是兩個截然相反的概念,《大英百科全書辭典》:「民主:國家主權屬於全體人民,以普選和代議制直接間接管理國家。」「專制:由最高統治者(君主或獨裁者)憑個人意志一人獨自操縱政權,獨斷專行。」因此,「民主的專制」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被人諷為如同說「貞節的妓女」)。台灣著名憲政學者桂宏誠引用孫中山先生的話說:「余之民權主義,第一決定者為民主,而第二之決定為民主專制必不可行,必立憲然後可以圖治。」桂先生問道:「難道在孫先生的觀念中,還存在一種既民主又專制的「民主專制」制度?」(4)楊先生及邵建先生引用的兩個四川民工被趕下車的事例,只能再一次說明多數人暴政只存在於專制國家,因為這些國家既沒有政治民主,更沒有人權和法治。企圖用這個例子來證明民主制度不可行是牛頭不對馬嘴,枉費心機。

四,楊光先生「有憲政未必就有民主」舉例同樣不成立。

楊先生舉英國、美國和香港為例,關於英美兩國,筆者在其他文章中已經述及,在此不贅。唯英國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就是約翰王被貴族們的軍?

包圍在泰晤士河邊的倫內美德,戰敗之下6月15日被迫簽署的城下之盟,從那一天開始,已結束了君主制度,轉為君主立憲,國王已退居無實權的象徵性地位,亦即民主的開始。其後數百年,君權逐漸減少,民權逐漸增大,祗是民權中一直保留貴族在上議院的特權,直至近年才打算徹底取消。西方學者曾經將英國和西班牙、德國、日本等列為君民共治國,而非美國、法國等民主國(中國則被列為君主國)。所以不能說「民主之於英國,則是若干個世紀以後的晚近才有的事情。」

美國也不是如楊先生所說的「先有良好的憲政、後有逐漸擴展的民主」。筆者推薦雲兒「美國民主的源流」,該文一開首就說:「一些網友以為,獨立前的北美13個殖民地,跟1990年代以前的香港差不多,自由是有的,民主卻談不上。這種看法大錯特錯。」據該文說,美國獨立之前150餘年就已經有了民主制度。早在 1619年7月30日,在維吉尼亞殖民地詹姆斯城,由11個移民區17歲以上全體男性公民投票選舉出的22位公民代表,組成了新大陸上最早的代議制機構──維吉尼亞議會。 1620年11月11日,五月花號船上的一批清教徒,懷著創建一個新制度的理想,早在靠岸以前,就制定了《五月花公約》,決定按照多數人的意願來進行管理。這個《五月花公約》,與前一年的維吉尼亞議會,共同構成了美國民主的兩大基石。」

說到香港,筆者可能有更多的發言權,因為筆者父母都是香港人,筆者幼年和成年在這裏也生活了二十幾年。趙紫陽時代大陸有些自由派學者倡議所謂「威權政治」,主張學習新加坡政治專制,經濟自由,還拿香港作例子。如楊先生所說香港「幾乎沒有什麼民主、卻保持著良好的法治秩序、且維持了基本的憲政架構。」用以說明祗要自由,可以沒有民主,或者沒有民主也可有憲政,其實大謬不然。

香港民主派學者對此曾經反駁說,儘管作為殖民地,港督由英國委派,早期的立法院議員由港督指定(七十年代開始引入民選議員,八十年代民主高潮期港人要求八八年直選,九十年代港督彭定康大力推行政治改革,為期已晚,被中共指為陰謀論而半途夭折),但不要忘了其宗主國英國是民主國家,這些學者說「英國有直接民主,香港也有了間接民主」,因為港督在香港必然要實行宗主國的民主制度而非專制制度(港督也受到廉政公署監督,個人並無任何特權),表現在香港人享有高度的人權、法治和自由,這些都是民主國家最基本的民權,所以不能因港督不是民選,就肯定香港沒有民主(選舉行政首長祗是民主的其中一項內容)。

九七回歸後由港督推行的民主改革進程驟然停止,現在香港處於一種畸形的半民主顟B:整個香港政府處於中國大陸專制政權管制之下(失去了宗主國民主),但中共還不敢於剝奪香港一百五十年來形成的自由人權和局部民主。現時立法會祗有一半議員由直選產生,另一半是功能組別小圈子選舉。而且香港立法會祗有撥款審議權和不完整的立法權(因為中共設置了分組點票等種種限制),而沒有其他民主國家所有的人事任命權(特首任命政府部門長官不需經立法會批准)。此外,特首由八百人的所謂「選舉委員會」小圈子選舉產生,他有權「組閣」,任命行政會議員及各級政府官員。這些和西方民主國家的憲政架構相比還差得很遠,因此還不能說有「基本的憲政架構」。

筆者曾於07年11月18日「民主論壇」發表拙文「民主和自由一樣重要」,表示不同意張鶴慈先生「中國:自由先於民主」的意見。拙文說過:「香港回歸十年來的現實,最清楚不過地向世人展示了:如果沒有民主,自由和人權就沒有保障,最後必然落空。這十年來,北京不斷地暗中蠶食香港的自由和人權,拒不兌現基本法規定的「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莊嚴承諾,至今民主普選仍遙遙無期;北京政府甘冒天下之大不諱,四次強行「釋法」,動搖作為香港核心價值的法治基礎;數月前,「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居然蠻橫地宣稱:「香港擁有所有的權利,全部來自中央,中央授權多少,香港才擁有多少,不存在任何剩餘權力……」,完全漠視具普世價值的天賦人權準則,漠視愛好自由是人類的天性,視香港的自由人權為恩賜,他們根本不懂得所有的權力都來自人民。北京在香港扶植左派勢力、滲透傳媒影響輿論、發動言論圍剿、敵視民主派、用經濟手段收買大商家……中共的所作所為,無不告訴我們大家:沒有民主的保障,自由人權隨時都會被剝奪。因為現在的香港特首不是經過一人一票的普選產生,沒有經過人民的授權,毋須向選民負責,只需取得北京的歡心,就可以穩坐特首寶座,怎麼可能指望這樣的特首去保障香港人固有的自由和人權呢?而立法會迄今為止只有半數議員是經一人一票普選產生,他們雖然竭力代表民眾發聲,但未能取得絕對多數,有心無力。如果實現全民雙普選,讓香港率先實現民主政制,儘管香港仍然在北京專制政府的間接統治下,但只要民選的政府和特首領頭抵制北京的干預,有了香港七百萬人民的支持,至少香港人已有的自由和人權會得到更多的保障。至於香港人擁有終極的自由和人權,則有賴於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因此,筆者不同意楊光先生「香港沒有民主也有憲政」的觀點,這也是為什麼回歸後香港發生數次五十萬人遊行示威要求雙普選的根本原因。

以上是筆者的個人對民主和憲政的理解和體會,不當之處,請楊先生及廣大讀者指正。因為筆者不是政治學者,純理論問題討論恕不奉陪了,筆者希望大家更多地關注和討論中國民主化現實問題。

附註:
( 1) 韓大元「簡論憲政概念的憲法學意義」
(2) 《炎黃春秋》2009年2月號王鐵群「坐失機遇:預備立憲百年祭 」
(3) 蕭公權《憲政與民主》(清華大學出版社)
(4) 桂宏誠《中華民國立憲理論與1947年的憲政選擇》
(5) 毛澤東《新民主主義的憲政》
(6) Huntington:《After twenty years:The future of the third wave》
(7) 麥迪遜《聯邦黨人》第五十一篇
(寫於2010年4月9日至4月12日,修改於4月15日)
(www.davidyung.blogspot.com)
(首刊於4月21日「民主中國」,轉載請註明出處)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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