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企首引用「王室豁免權」 港法律界表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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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香港高等法院在今年初處理一宗民事索償案時,裁定大陸國企於九七後可引用殖民地時代的「王室豁免權」,引起法律界嘩然,上訴庭日前將案件押後。有法律學者指案例影響深遠,擔憂矮化了香港法院和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案件涉及有「亞洲第一吊」的中共交通部屬下廣州打撈局被控欺詐索償,打撈局代表律師提出源於皇室豁免權的「官方豁免權」,獲法官接納。雖然打撈局最終因未有及時提出申請而不獲豁免,但裁決引起港大三名法律學者質疑。

負責研究的其中一位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教授指出,有關裁決影響深遠,「無論在法律觀點上,我們覺得很值得去研究,另一方面從實際上對香港法院的地位、對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或者是一般的商業運作上都有很深遠的影響。特別是有關的問題其實是涉及到普通法的角度和中國憲法的角度看問題。」

矮化香港法院地位

張達明表示,高等法院今年4月原審法官的裁決,確認一個很古老的普通法之下的「王室豁免權」,法官認為可以在97年之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或是其轄下的機構去繼承,換句話說,中央政府和其轄下機構就會承襲一個很古舊普通法之下的「王室豁免權」的特權,他指出如果這個論點是正確的,影響很深遠,將會矮化香港的法院。第一,香港法院的地位就比國內的其它法院更加低,因為國內的法院沒有類似「王室豁免權」的概念,「所以同樣廣州打撈局幾年前在內地法院接受它被人告,但是反而它能在香港法院申請豁免,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之下,反而香港法院的政治地位還遜於內地法院。」

張達明續說,不單如此,還會令香港法院的地位也遜於海外的法院,因為基本的國際法原則,純粹涉及商業和民事的問題,即使是國家機構都不可以申請豁免權,所以如果香港法院認為自己無權審理一些國家機構在香港或是其它地方進行的商業行為,這樣的情況下,香港法院的地位又會差過國,差過海外的法院。「因為同樣是廣州打撈局或者是類似我們稱為中央的企業或國營企業,如果它們在一些商業的問題上,一般海外國家都不會承認它們有豁免權。」

張達明並指出,今次判決也引起法律界很大的關注,「很多國際律師樓和各地律師樓,他們都特別去警告有關的客戶,因為這個案件之後,如果要和國家企業國營企業進行交易,它們的風險會增加,因為這些企業可以在香港法院申請豁免權,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律師都向其客戶指出以後如果要進行交易時,你要冒的風險就大了。」他續說,這就會影響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有的律師就會建議客戶,如果以後你和一些有國家背景或者是國營背景機構合作的時候,你要花多一些錢和時間去查清楚是否由國家控制的。」

九七後豁免權已消失

基於上述原因,張達明和另二位法律學者共同研究得出的結論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有很值得商榷的地方,因為適用範圍太廣闊,不僅是中央政府機構,還包括其轄下機構組織,「以香港來講是新華社或是中聯辦這些很明顯是國家機構,但是還有不少是國企或是央企,有時候我們都搞不清楚它們究竟是不是由國家控制之下。」張達明續說涉及的不僅是商業的糾紛,有些可能是因為某些疏忽所引起的損失。

張達明說明事實上,在1950年香港已經透過立法,基本上已經取代香港的殖民地政府可以申領豁免權的保障,但是這個法律是針對殖民地政府而非英國皇室,所以名義上英國皇室仍然有這個普通法的豁免權。

所以他認為香港在九七回歸後,中央政府沒有理由繼承這個豁免權,「我們的看法就是在九七之前,沒錯在名義上英國的皇室在香港享有豁免權,雖然事實上他沒用過,但是九七開始這的豁免權應該隨之消失,就不應該可以由中央人民政府去替代。」

張達明又說《基本法》22條訂明,由中央人民政府部門,或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所有辦事處,均須遵守香港法律。如果香港法院對中央人民政府轄下機關沒有司法管轄權,那麼《基本法》這規定便只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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