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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5日訊】 廖良興是福建第一個嘗試使用電視競選村民委員會主任的農民。令廖想不通的是,此舉不僅無助于他的競選,他反而因此被勒令罰款。
據福建經濟快報報道﹐原是閩北延平區樟湖鎮溪口村村委會主任的廖良興,在去年底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謀求連任。他想起以往村干部通過村閉路電視發表講話可以做到家喻戶曉,效果很好。于是就請人拍攝了競選演說錄像帶,通過閉路電視系統播放,將自己在任3年的政績和假如連任后的打算告訴選民。沒想到,播出后的第二天,鎮里就派人收繳了錄像帶,區廣播電視局也以“擅自制作電視節目”為由對他罰款1万元。
廖認為自己的做法符合《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手冊》中有關“正式候選人的自我宣傳介紹可以采用村民小組會議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競選欄、閉路電視、有線廣播、走家串戶等形式進行”的規定。他不服處罰,將區廣電局告上法庭。中國青年報報道,一審法院認為,根据《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放自制電視節目和錄像片,對私自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放自制電視節目和錄像片的,可處以警告、兩万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同時沒收播放設備。但被告未适用上述規定,而适用《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原告擅自制作廣播電視節目予以處罰,适用法規錯誤。据此,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延平區廣電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适用法規錯誤,應撤銷對廖良興的行政處罰決定。
延平區廣電局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今年5月,南平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延平區廣電局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規正确,程序合法,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維持延平區廣電局的處罰決定。
至此,廖良興的敗訴几成定局。但是,人們對于廖案的爭議卻沒有結束。
許多人對廖良興被罰款的遭遇頗為同情。因為現在一些大的工厂、學校乃至鄉鎮村街多半都有閉路電視系統,經常播放本單位領導重要活動的錄像,這些錄像都不是法定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出來,而是由本單位職工拍攝的,但此前還沒听說有一家單位和個人因“擅自播放”、“擅自制作”電視節目而被處罰的。這說明,社會上認可只要錄像帶內容健康,在鄉鎮、村街、學校、單位等小范圍的閉路電視系統中播放是可以的。
對此,延平區廣電局負責人解釋說,目前法律文書上還沒規定什么是“電視節目”,按廣電系統不成文的看法,如果錄像帶沒有在公眾网上播出,就僅是音像資料,但一經公眾网上播出,就屬電視節目了。而國家對廣播電視節目是有管制的,對什么人、什么單位有權制作,如何播放都有嚴格的規定。目前還不允許村一級制作節目在公眾网上播出,包括村干部的講話、通知等。福建省民政廳印發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手冊》允許候選人通過閉路電視進行競選,与現行的法律法規有相抵触的地方。
延平區民政局負責人則認為,利用電視等先進手段參加競選是大勢所趨。不過,候選人競選活動必須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下進行。廖良興沒有經過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許可,私自播放競選錄像是違規的,其演講是無效的,但不應該對他進行罰款處理。
負責指導全省村級選舉的福建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建設處負責人明确表示,電視競選的辦法比暗箱操作好。因為它可以讓選民更好地了解候選人,防止拉選票、買選票等不正之風。如果說電視競選与現行的某些法律法規相抵触,那說明我國有關選舉的法律亟需完善。這位負責人認為,只要不是拉票、賄選,只要候選人沒有誹謗、惡毒攻擊,只要有利于調動選民的積極性,用什么形式競選都行。
從事憲法研究的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會長游勸榮針對此案發表看法說,應該從更本質的意義上看待這個案件。我國憲法保障公民當家做主的權利,一切旨在促進憲法完善,增加和開辟選民与候選人溝通渠道的努力,都應該得到鼓勵,相關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應隨之作相應調整,以保證憲法原則得到更快更徹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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