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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4日訊】 我看《遠華案黑幕》一文發表之後,有友人來了電話,提出了幾個疑問。由於提出的問題牽涉到更深層的問題,電話上講不清楚,筆者在此與友人再次商榷。
提問一:海外民運過去十年來都說李鵬是六四殺人犯,民運分子爲何不對李鵬採取“無罪推定”原則?
答:從司法程式來說,我認爲,李鵬的確仍不能被叫做“六四殺人犯”,要是能對李鵬起訴的話,在審判定案前,李鵬在司法程式過程中,應該被叫做“六四鎮壓主謀嫌疑人”。
提問二:你的看法,是否因爲你認爲賴昌星是好人?
答:我提出的是,要爲每個個人的權利呼籲。與賴昌星是不是好人無關。即使賴昌星真的是罪犯,我們也要堅持他應該有一個公正的審判。
提問三:戴厚英在國內被搶劫後殺死。中共司法制度不健全。你是否因此主張不把殺戴厚英的兇犯送上中國法庭?
答:這個問題問得好。首先,在中共的法庭上,的確有成千上萬的冤枉判例,這是連筆者的友人都會承認的。那么我們是否一律反對中共法庭處理任何刑事案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筆者主觀上,當然是非常希望中國的司法制度儘快健全起來,但是,在它尚未能夠健全起來之前,中國作爲一個沒有民主制度的社會政治現實,社會運作仍要由中共主導和控制,這是無法選擇的無奈。
那么,爲什么我現在反對將賴昌星的案子交由中共法庭審理?道理很簡單。賴昌星要是今天在中國,我們沒有辦法。正如我們沒有辦法爲國內千千萬萬早已發生了的冤、假、錯案一一說話一樣。我們沒有辦法讓國內早已被槍決了的人再活過來一樣。但是,今天賴昌星人在國外,我們就有了一個爲他爭取受到公正審判的機會。要是我們有可爲之事,而不爲,那么,我們仍然能夠算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權鬥士嗎?
有人一邊責難他人做可爲之事,同時又責難他人沒有做千千萬萬無法爲之事。聽起來好象原則一致,邏輯通順。其實,在更全面的思考當中是站不住腳的。現在有不少人對把賴昌星交給中共審判非常執著。不知他們對其他在逃的成百上千的中共高官,及其妻子、子女、七姑、八姨們是否也同樣感興趣,因爲,這些人才是非法榨取人民財富,並逍遙在外的真正犯罪嫌疑人。只是,中共政府不會對他們中的任何人提出起訴,要求引渡。
提問四:你建議說,讓賴昌星在第三國受審。你其實明知道行不通,還這樣提。那你爲什么不提把李鵬送到海牙法庭去受審呢?
答:筆者清楚地知道,把賴昌星交由第三國審判是很難的事,因爲他牽涉到的是一個被中國政府指控在中國犯下的刑事案件,與任何第三國無涉。要不是他現在人在加拿大,而又在加拿大申報的難民身份,否則他的案子與加拿大也無關。筆者不是學法律的,提出來這個想法,只是希望能夠抛磚引玉,以期引起法律界的人士提出更好的意見。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筆者贊成寧願錯放一個走私嫌疑犯,也不能同意把一個可能被不公正地判死刑的人,送到中共的司法黑洞中去。
反而,由筆者友人提醒,我認爲,把李鵬送到海牙法庭是一件可行並有先例的事。六四鎮壓是政府公開用大規模的軍事武力對赤手空拳的老百姓犯下的嚴重反人類罪行,而且是在世人眼睜睜看著的情況下發生,正是國際法庭所要處理的事。多謝朋友的提醒。李鵬經常出國旅行,是有可能碰到智利強人皮諾切特相同的遭遇的。
最後再強調一點,筆者在“我看《遠華案黑幕》”一文中,多次用的是“我們社會大衆”這個說法。用意是:我們作爲一個普通的個人,人人有責爭取與維護人權。倒不是因爲筆者是民運的一份子。當然,作爲民運的一份子,更應該爲人權說話。
我不明白,友人爲什么會馬上就把社會大衆應做之事,看作是民運份子爲走私犯辯護這一高度上來。這的確是有點上綱上線的味道。要是由於我在用詞與寫作角度上不嚴謹,這一點我是可以接受批評的。例如我說:希望盛雪此舉,是大家爲人權說話的一個開端。我被問道:那么當年“北大”朋友們爭取競選人大代表的辯論就不是一個開端了嗎?筆者深表同意,那的確也是一個十分值得重視的爭取人權的重要事件。只是筆者在寫作該小文時,沒有想得那么深遠、全面。在此意義上,司馬遷受宮刑,是我所能夠想到的最早的,爲他人辯護地例子。當然,說不定還有更早的呢。只能希望朋友見諒。也希望朋友相信,筆者在寫作該文時,並無心針對任何人、任何派,純粹是就事論事。我還是那么一句話:我們社會大衆應該堅持與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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