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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訊】最近,圍繞著中國政府打算向加拿大政府要求引渡遠華案主要嫌犯賴昌星回國受審以及賴昌星在加國申請政治庇護一事,在海外引發了不同意見的爭論。
有的朋友在加拿大爲賴昌星一案作證時說:朱容基對賴昌星的免死保證,正好陷於兩難,與司法獨立精神相悖。因爲如果他的保證是有效的,則中國法律便被淩駕得無效,如果中國法律是有效的,則朱容基的保證無效,因爲不能未審先定罪,並就刑期做保證。
上述這一批評,乍一看去在邏輯上無懈可擊。然而這些朋友是否考慮過,如果麥克維(奧克拉哈馬聯邦大廈爆炸案主犯)逃到加拿大,美國政府應該怎麽辦呢?美國政府難道不會陷於同樣的兩難嗎?
美國有死刑,依照麥克維所犯之罪,如被確定,很可能處以死刑,可是加拿大是個廢除死刑的國家,它要求別國政府在引渡該國嫌犯回本國審理時必須做出免死保證,否則不允引渡。如果美國政府拒絕做出免死保證,美國政府就不可能引渡麥克維回美受審,如果美國政府要引渡麥克維回美受審,它就不得不做出免死保證;而美國政府一旦做出免死保證,它就和上面批評的中國政府一樣陷於兩難,違背了司法獨立的精神。你叫人家怎麽辦才好呢?
同樣的兩難也會落在未來民主中國的政府頭上。事實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國家在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在本國犯有重大罪行的嫌犯時都會陷於同樣的兩難。這和該國政府是民主還是專制,和我們支援還是反對該國政府都沒有關係。
進一步思考便可發現,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兩難困局,問題的根源不是出在要求引渡的國家,而是出在加拿大。是加拿大政府向別國提出了一個兩難的問題。加拿大政府要求別國在引渡該國逃往加國的嫌犯時必須預先做出免死的保證,否則不允引渡。這就是要求別國政府在“未審先定罪,並就刑期做保證”,這就是干涉別國司法,要求別國政府違反司法獨立原則。加拿大政府的這一要求本身就是個陷阱,它使得別國政府橫也不是,豎也不是,橫豎都不是,橫豎都是錯。如果別人拒絕作免死保證,其結果等於讓嫌犯逍遙法外,躲過審判(因爲加國政府並不會去審理該嫌犯在原住國所涉及的案件)。如果別人做出免死保證,那又違反了司法獨立原則。在這裏,如果我們要怪誰,那就該怪加拿大。本來也是,一個國家的政府憑什麽要別國政府在對該國嫌犯尚未審判之前就對嫌犯的判刑和服刑作出某種保證呢?
分析到這一步,問題就清楚了。其實,加拿大政府完全可以向別國政府提出引渡嫌犯時要求給與免死保證。這僅僅是預先排除了一種特定的極端的判決方式,因此並不算干涉他國司法獨立。在要求引渡嫌犯的這一方面,爲了使案犯歸案,從而使審判得以進行,在一定的情境下也可以作出此類保證。畢竟,這比起使案件僵在那裏無法審理要好得多。
不久前讀到一則消息,幾個涉嫌犯有重大罪行的人被警方追捕,無處逃遁,綁架了一車遊客當人質與警方對峙。警方爲保護人質生命安全,向嫌犯提出,如果你們釋放人質,束手就擒,可免於死刑。這中間的道理不是和上述事例很相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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