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割舌案”受害者李綠松出庭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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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訊】中共某些司法機關利用職權﹐大肆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鬧得沸沸揚揚的“山西割舌案”就是一例。

  据中新網6月8日消息:2001年3月下旬﹐涉嫌對受害人李綠松刑訊逼供的嵐縣公安局副局長吳容光﹑干警楊四成一審被輕判一年零六個月﹐還緩刑二年。

  令人感到慶幸的是﹐國內許多媒體對此事給予了極大的關注。不可想象﹐離開了這些媒體的支持﹐今天的李綠松將會是什么樣子。

  6月6日﹐山西省嵐縣公安局副局長楊旺元狀告本報及其他共12家媒體侵權案﹐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6月7日出版的南方周末發表該報記者余劉文的追蹤報道《山西割舌案庭審紀實:“就是他﹗”》。

  下文是該追蹤報道的全文﹕

  2001年6月6日﹐山西省嵐縣公安局副局長楊旺元狀告本報及其他共12家媒體侵權案﹐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楊訴稱﹕12家媒體在報道“山西割舌案”的過程中﹐刊登受害人李綠松的控詞對其造成了名譽侵權。楊稱﹕1999年12月11日﹐他帶領本局兩個警員將李綠松“帶回局里”之后再也沒有接觸過李綠松﹐更不可能參與刑訊逼供割其舌頭。楊要求12家媒體賠償其精神損失72萬元人民幣。

  這12家媒體是山西青年報社﹑齊魯晚報社﹑羊城晚報社﹑南京周末報社﹑法制日報社﹑滇池晨報社﹑每周文摘報社﹑山西晚報社﹑家庭生活報社﹑163網易﹑農村醫藥報社及本報。

  本報政法記者﹑法律顧問劉學兵在法庭上的答辯意見﹕根據被害人李綠松的指控和其父親李存德的証言﹐楊旺元參與了對其刑訊逼供。6月6日﹐李綠松在法庭上繼續指控楊旺元割了他的舌頭。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的鑒定結論也明確指出﹐李綠松的舌頭創傷為銳器切割所致。今年﹐山西省興縣法院已經就原嵐縣公安局副局長吳容光和干警楊四成濫用職權罪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作出了刑事判決﹐但該判決并沒有對割舌這一傷害行為作出認定。而這一犯罪行為顯然已構成獨立于上述兩種罪名之外的故意傷害罪。

  劉學兵向法庭建議﹐根據刑事優于民事的原則﹐法院應當停止對此案的審理﹐提請檢察機關對割舌行為進行在案偵查﹐待偵查終結后﹐繼續本案的審理工作。

  答辯意見稱﹐綜觀上述12家媒體的相關報道可知﹕山西割舌案系列報道的主體是刑訊逼供﹐所謂“割舌”是刑訊逼供的一種手段而已﹐李綠松一案已經被當地檢察機關控為刑訊逼供﹐嵐縣警方也承認在處置該案過程中犯有不可推卸的嚴重錯誤。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文章所反映的事實基本屬實﹐沒有惡意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劉學兵提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楊旺元這一荒謬的訴訟請求。

  山西青年報社﹑羊城晚報社﹑法制日報社﹑南京周末報社﹑163網易﹑滇池晨報社等單位的代理人﹐也分別在法庭上陳述了相關的答辯意見﹐均認為山西割舌案的報道沒有構成對原告楊旺元的名譽侵權。

  受害人李綠松的父親李存德出庭作証時﹐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對割舌這一犯罪行為立案偵查﹐將凶手繩之以法﹐為愛子伸冤。

  記者在法庭見到李綠松時﹐這個青年已經完全麻木﹐不說話(僅能微微點頭)﹐對外界的刺激已經基本上作不出正常的反應。到他作証時﹐當被問及“到底是誰割你的舌頭”﹐他突然指著坐在原告席上的楊旺元大呼﹕“就是他﹐就是他。”此后一直喃喃自語﹐其狀甚是可憐。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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