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iloveguava.com)
【大紀元7月31日訊】 專訊】一名商人不滿記者在卡拉OK門外拍攝﹐於警員在場期間﹐仍向記者施以拳打腳踢。由於事主不追究責任﹐商人最終獲撤銷控罪﹐自簽守行為三年。
明報報道,裁判官練錦鴻昨日判案時向被告解釋記者的工作﹐「記者的職責是要影相﹐他影相是合法的」﹐並警告被告﹐即使記者有侵犯之處﹐他仍不得自行執行法例﹐應該報警求助。
被告為報稱商人的劉少樞﹐三十餘歲﹐被控以普通襲擊罪﹐指他襲擊一名《東方日報》的羅姓記者。由於劉接受控方提出的簽守行為令﹐獲撤銷控罪﹐以現金三千元自簽﹐守行為三年﹐並繳付堂費二千元。
事主不追究 官感疑惑
裁判官昨日對於事主不追究事件亦大感疑惑﹐指被告的身型壯健﹐足以令事主造成相當的痛楚﹐「你這麼『大隻』﹐打落去都好痛﹗」
事發於今年六月十四日晚上十時卅分﹐事主接報前往採訪一宗襲擊事件﹐並在尖沙嘴帝國中心一間卡拉OK門外拍照﹐警員及其他報館的記者其後亦抵達現場。
此時﹐劉少樞偕同其他不知名男子突然跑向事主﹐劉一語不發地掌摑記者的面龐﹐再揮拳打向事主的頭部﹐事主隨即不支倒地﹐並感覺到有其他人踢其胸口。劉當場被警員拘捕。
記者遭武力對待個案增
另據明報報道,香港記者協會總幹事劉少蘭表示﹐近日有關記者被武力或不禮貌對待的個案有增加趨勢﹐記協或須採取行動跟進事件。
劉少蘭批評﹕「打記者是不可能的事情」﹐加上案中記者當時只是拍攝卡拉OK外貌﹐若不是「兜口兜面」拍攝某些人物﹐更不應使用武力。
她承認記者採訪時容易引起衝突﹐尤其當事人不願被攝入鏡頭﹐而記者卻因工作關係必須拍下有關人物的正面照片。不過﹐由於記者在肖像權問題上並未負有法律責任﹐故有關行為仍屬合法﹐惟闖進私人地方拍攝便是於理不合。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