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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訊】迄今國務院僅在去年底公布一份《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各省市遵守,這就是當前外商投資大西部的唯一政策準則但這份《通知》並非法律外商所要求的,是一整套經過國家權力機關正式三讀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全國上下中外均要嚴格遵守的法律規範,任何一方不遵守,均構成違法並要負起民事或刑事責任,而非需要一份初一十五月亮不一樣的「政策措施」。
西部大開發已掀起空前熱潮,百名富豪風塵僕僕後,應該是策劃實際投資的時候了,但古代行軍,必須糧草先行。竊以為,今天到一塊陌生地方投資,必須先探問一聲,當地是否有法律,尤其在中國這一塊從來以人治和政策統制的國度,地區要開發拓展,必須法律先行。遠的不說,就以近年率先開發的經濟特區及沿海城市為例,正是從無法到有法的鬥爭中建立了經濟繁榮的。由於初期缺乏經驗和規範,摸籲石頭過河,吃了不少大虧。
回想當年筆者在美國律師事務所擔任中國法律顧問時,一接待有意投資中國的外商客戶,他們劈頭第一個問題,不是要你回答投資中國會否賺大錢,而是要你先說明中國是否有法律保障。外商這種投資先尋求法律保障的信念,牢不可破。因此,他們在中國投資,都簽訂了一整套比較完整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以致今日經營較為順利,反觀港台商人,早年入大陸做生意靠關係,不重視合同,結果導致今日紛爭不斷。
沿海開發前車之鑑
前人覆轍,我們是否還要重蹈呢﹖
從中央來說,目前還是按照開發沿海東南地區的模式來發展西部,例如對先行建立法制、制訂法律這個關鍵性項目,並不積極進行,有之也只是停留在口頭上的宣傳,即使全國專家學者,連篇累牘呼籲首先應該建立法制,當局仍然無動於衷,拚命推銷硬件。
迄今國務院僅在去年底公布一份《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各省市遵守,這就是當前外商投資大西部的唯一政策準則。眾所周知,政策是靈活的指導原則,可以隨時變更,不遵守也毋須負法律責任,包括賠償、懲罰,甚至刑事責任。
完善法制仍欠奉
這份《通知》並非法律,不能當投資貿易的規範,不符合外商的實際要求。外商所要求的,是一整套經過國家權力機關正式三讀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全國上下中外均要嚴格遵守的法律規範,任何一方不遵守,均構成違法並要負起民事或刑事責任,而非需要一份初一十五月亮不一樣的「政策措施」。
去年十月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曾培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的《關於談論西部大開發戰略工作情??的報告》中,並沒有強調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可見中央對制訂開發西部法律並不熱心和積極。
綜觀香港代表團訪問陝西等西部城市時,雖獲熱情招待,但當地領導人的發言,並沒有把法律制度當作頭等重要的項目。儘管其他林林總總的基礎設施、農林業及中小企業講得天花亂墜,但若沒有法律先行,沒有法律保障,也是建立不起來,更會陷入無止境的紛爭中。
沒有保障紛爭不斷
過去建設沿海地區的經驗教訓正是如此,而最早起步投入西部開荒的港商也有這種感受。例如,五月十八日《明報》報道﹕投資西部八年的港商王敏剛先生指出,西部官員法制觀念薄弱,欲在西部投資須做足法律準備。外商十分重視法律環境,偏偏西部缺乏法律保障,外商必然趑趄不前,這一點,中央應有充分認識。
我們希望,今年應有一套開發西部法律出台,以吸引更多外商共同開發。
原載《明報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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