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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訊】 在中國農村,前几年的熱點是村民自治,這几年的熱點是抗稅抗費。近來海內外媒体對這一動向的報道也越來越多。
如果村民自治落實到位,農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他們何必豁出性命和鄉村干部過不去呢?如果村領導真的維護自治,鄉鎮領導真的尊重自治,他們又怎會如此狠心盤剝農民?中國實施村民自治以來,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有增無減,其權利和利益遭受侵犯的嚴重程度和普遍程度怵目惊心。其中原因之一是,村民自治仍然停留在紙面上。那么,哪些因素妨礙了村民自治的實現?
從法律上看,村民自治有其名無其實。1998年11月正式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第三、四條規定:中國共產党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党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幵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該法雖采用了自治一詞,但同時也把對村民事務的干預和置村委會于屈從地位加以合法化。
從縱向的權力關系看,村委會本應屬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由村民會議授權,衹對村民會議負責。但是《村組法》以及各省的相關法律都規定,鄉、鎮政府有權指導村委會工作。在實際生活中,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完全是領導与被領導關系。鄉鎮長与村長、村委會主任從來就是上下級關系。當鄉、鎮政府指導工作的內容与村民利益發生沖突時,村委會無力因其自治性而抗拒這樣的干預。通過行政系統,鄉鎮一級可以對村務在”指導”的名義下通過下達种种任務和指標,任意進行干預。
從橫向的權力關系看,村党支部是村級組織的中心。中共中央頒發的1990年十九號文件和《村組法》明确把村委會置于村党支部的領導之下。村党支部是政治上的和法定的權力中心。在村一級机构中,就算村委會是自治的,村党支部卻顯然不是自治的。作為党支部的領導對象,作為鄉鎮一級党委和政府的下屬机關,村委會哪里有”自治”的空間?事實上,村內事務的大政方針由党支部決定,村委會衹是執行村支部的決定。就算選舉是真實的,選舉產生的也不過是村党支部的一個下屬机构和鄉鎮一級的下級机關。如果一個地方的領導人是上一級任命產生的,其下屬是選舉產生的,那么下屬能獨立于上級而自治嗎?
在目前的中央集權体制下,村民委員會在實際上扮演著既辦理政府事務又辦理村民事務的雙重角色,承擔著延伸國家行政權力和行使村民自治權力的雙重功能,更多是充當替中央收錢收糧的經紀人和實行政治控制的排頭兵。其結果是村委會變成村党支部和鄉鎮一級政府的附屬物与延伸物。在人們的觀念中,村級組織就是作為鄉鎮政府的下級而獲得其合法性存在的。從這种意義上,人民公社時确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仍然在中國的鄉村占据主導地位,衹有說法有變化而已。
目前,中國的村民自治所表現出來的种种局限性,恰恰是村民還沒有實現自治,是自治的缺位所造成的。目前的村民自治形式還沒有与更深層、更徹底的政治秩序重建建立起互動關系,遠未成為一股強大的,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政治秩序的推動力量。前瞻性地看,真正的村民自治的确代表了一种不同于傳統的、由下至上构建政治秩序的方向,并有可能突破數千年以來由上至下的、由官僚統治百姓的政治秩序格局。關鍵問題是如何把這一方向變成現實。
原載《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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