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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訊】有人稱人類是宗教性的受造物。《圣經》說,人是按神的形象和樣式造的。神造人時,把生命之气吹入人的鼻孔里,使人成為“有靈的活人”。我們常說“人類是万物之靈”,大概就是這個意思。雖然人類始祖對神的叛逆使人類与神的交通受阻,但人心中的靈使人類不能從物質世界得到真正的滿足,要去尋找那位超自然的造物主,響往永恒。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從最原始的部落到最發達的國家,凡有人的地方,就有對神的敬拜。按照我前面的認識論的觀點,不少學者曾推斷,人類最初是多神崇拜,逐漸演化為現在的一神崇拜。可是,近年的研究結果与此推論恰恰相反:人類最初是單一神崇拜,然后才產生多神敬崇。這個發現与《圣經》的記述相符,很有啟迪意義1。
且不論別的國家,我們中國從遠古開始就敬拜單一神。我國常稱神為天(“一”加“大”),我想意即一位至高至大者。《書經》和《詩經》對“天”都有詳盡說明。《書經》曰:“惟神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有人誤以為“上帝”是西方人的神。其實,我國自周朝起,就常把“天”与上帝互用2。東漢學者鄭玄說:“上帝者,天之別名”3。在北京天壇的祈年殿內,也赫然刻著“皇天上帝”四個大字!
儒家創始人孔子也是虔誠敬神的。据記載,孔子的父親叔梁紇為朱國的大夫,娶顏氏小女征在為妻,久未生子,夫妻遂往尼丘山(現山東省曲阜縣東南)求拜神,因而怀孕生孔子。為念神恩,為孔子取名曰丘,字仲尼4。孔子雖說過“敬鬼神而遠之”,這并不表明他不信神。孔子說:“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論語’先進第十一)?又說,“子不語怪力亂神”(倫語’述而第七)。因此,孔子說,“務民以義,敬鬼神而遠之,可謂知也”(倫語’雍也第六)。可見他覺得自己無力洞察上天之事,于是不求天道退而求人倫道德。但在日常生活中他很虔誠。如,“子疾病,子路請禱。子曰,丘之禱久矣。”當人告訴他說桓 要謀殺他時,孔子說,“天生德于予,桓 其如予何!”顏淵死時,孔子則說,“天喪予。”孔子認為人的命運是掌握在神手中的。他還說,“吾十有五而志於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 距”(倫語’為政);“知我者,其天乎”(倫語’憲問第十四);“朝聞道,夕死可矣”(倫語’里仁)。他一生都順天安命,渴慕真道。
人類良心、道德律的一致
由于社會制度、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兩國人民的長期隔离,赴美前我曾擔心能否与美國人相處好。到美國后我立即發現自己的擔心是多余的。我与美國老師、同學、朋友、鄰居相當融洽。他們的熱情、率直和真誠給我留下深刻印象。出人意料的是,美國人的道德觀念与我們的十分相似,都崇尚勇敢、勤奮、謙遜、誠實、樂于助人等美德。地理和制度的隔絕為什么產生如此的相近的道德標准呢?我找不到答案,而歸之于人的“本性”。
我們常提到“良心”,也确實感到良心的存在。可“良心”又是什么呢?人們生气時會質問:“良心賣多少錢一斤?!”使人無言以對。后來,我在《圣經》找到了答案。神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里面,寫在他們心上”(耶卅一33)。“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里,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并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5)。神放在人心中的律法,使人能明善惡,成為人類共同道德標准和良心基礎。
有人會問,在那些殺人成性、無惡不作的強盜、慣犯身上,如何體現這种道德共性呢?我的看法是,第一,這种人或遲或早、或多或少也會受到自己良心的譴責。第二,看一個人的道德標准,不僅要看他如何欣賞發生在別人身上的事,更要看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他自己身上時他的反應。如果這些強盜、慣犯自己或親友被殺、被辱、被搶時,他們的切齒痛恨、怒不可遏才是他們內心深處的道德律的真實反映。
唐崇榮牧師在《智慧的人生》中講到一個事例。一對住在澳大利亞墨爾本的年輕夫婦,一次口角后,丈夫一气之下把妻子殺死,并碎尸滅跡,遠逃到西海岸,下決心重新開始,并与當地一漂亮女子結了婚。數年后,事業有成,妻賢子孝,被推崇為模范家庭。不想一天男方突然失蹤,妻子十分焦慮。后來女方被叫到警察局,告之她的丈夫在那里,她大為惊訝。見到丈夫后,男方告訴妻子關于殺前妻的事,并說他主動自首:“二十五年來,我天天受到良心嚴厲的譴責。如果我被處死,也心甘情愿;如果我不自首,我的神經會完全崩潰的”5。
德國思想家康德(ImmanuelKant)在《實踐理性批判》的序言中說過:“有兩件事使我愈來愈感到害怕:第一是閃著星光的天空,第二是在我心里說話的良心”6。神正是借著他創造的大自然,和他安放在人心里的靈啟示著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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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1.馬有藻,“需有棄假歸真的勇气”,《中信月刊》,(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頁10-13。
2.李美基,鮑博瑞与唐妙娟著,《上帝給中國人的應許》,台北:道生出版社,1996,頁8。
3.同上,頁16。
4.張郁嵐著,《認識真理》,美國:《使者》大陸文字事工部,1996,頁60。
5.唐崇榮著,《智慧的人生》,台北:校園書房,1990,頁96-97。
6. Immanual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New York: The Liberal Arts
Press, 1956.
(轉自彩虹之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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