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兆奇: 《中國基層法院的觀察與思考》讀後隨想

程兆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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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訊】 最早出自董必武之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經,長期以來一直被奉作「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這裏,「有法」自然是法治和法制的前提。但在相當長的時間裏,大量的「法」並不出自立法機構,而是黨政機關的命令、決定,甚至是當權者個人的言論。在一些非常時期,這種當權者個人的言論還被作爲「最高指示」,具有超越憲法的最高效力。毛澤東在文革晚期說的「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既是內心的表白,也是實情的寫照。所以董必武的話長期以來只是一句空話。

如果要例數這些年來中國大陸的法制進步,大量法規的制定,也就是說使無法變成「有法」,恐怕是最顯著的。在神田的中國書店翻翻那些近年制定的法規的彙編,會讓你感到真是上天下地無所不包。「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先決條件,有了這先決條件,才能談「有法必依」。但「必依」和「可依」之間並不「順理成章」。一句很白的成語「一紙空文」,對許多人來說都是平凡的日常經驗。不少詞書在解這句白話時用了一條相同的書證,即梁啓超在《立憲法議》中說的:「苟無民權,則雖有至良極美之憲法,亦不過一紙空文。」誠哉斯言!任公所言越有道理,生民處境就越是不幸。

楊支柱《中國基層法院的觀察與思考》展示了今天大陸「執法」(司法)的一個側面——從地域上說是一個局部,從層次上說是最近草根的基層。雖然如此,它卻是鮮活的,真切的;不身曆其境,僅憑書本中的推斷和想當然的「觀察」,是體會不到的。作者出身於北大法律專業,有過律師經歷,也親嘗過枉法之害,所以對法制完善的追求和弊端的痛惡就多了一份焦灼之心和切膚之痛。正因爲此,文中有些超出考察範圍的全稱判斷,或者說作爲考察物件的「A市」和「B縣」的情況的普適性,還是值得充分的認識——雖然我們應該力求避免以偏概全。

前年回國,正值「奧姆」案發,一位在法院工作的朋友詢及審判進展,我說「這種案子沒有十年八年怎麽判得下來」。這位朋友感歎道:「真要嚴格依法辦事,取證、審證等工作就不能計日程功,否則就免不了出冤假錯案。但話又說回來,用於司法的預算就那麽些,案子又那麽多,這個『國情』就是『特殊』一點。」當時腦子裏不由就想到了「積重難返」一詞。這個詞,在文革剛結束時用得相當頻繁,隨著經濟情況好轉,現已不再有人提及。而幾十年的宿弊,哪有可能澄清於一旦的?《觀察與思考》說到的「A市」和「B縣」執法不能完全依法,不論從人的意識上說還是從物的條件上說,都有長期欠賬的因素在。

大的方面比較難講,比如司法的尊嚴,改革開放後雖也說「司法工作的獨立性」,但首先強調的是「在党的領導下」。這自然有別於「司法獨立」。而司法不獨立,也就爲種種干擾預留了通路。「小」的方面,比如一些現實困難,則確有歷史的因素在。《觀察與思考》原文較長,現在刊出的是請作者壓縮了的刪節稿,被刪的部分有一節專述「法院的窮」。其中說到:「以B縣法院爲例,共有編內幹部職工八十多人,卻只有一楝住宅,只能住二十四戶人家……要蓋另一棟住宅樓,財政撥了款,法院自籌了部分資金,可錢不夠,蓋了三年也沒竣工。」辦公條件也很糟,「每個庭室只有一至兩間辦公室……至於原被告隔離休息室和證人隔離休息室,那更是白日做夢。」「整個法院只有一部電話。沒有空調,當地的氣溫在七八月份經常高達三十八、九度,坐看不動也大汗淋漓。」如果不是前幾十年的大搞“革命”,何至於落到這種田地!

可歎的是,改變這種狀況的徵兆,我們今天還看不到。「B縣財政每年給法院的撥款是人民幣四十萬元,而法院幹部職工每年的工資和補貼總額是四十一萬餘元」。真是令人難以想像!如此這般,最高法院明文禁止的搞承包,要求取締行政執行法庭……怎能不成爲具文?!至於被刪部分所說的「法院極少傳喚證人到庭,目的便是逃避給證人以誤工補貼和交通費」,「廢止陪審制度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就在於法院不願給陪審員出庭一天五塊人民幣的誤工補貼」以及民謠所謂「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有法不依乃至枉法的現象,反而讓你覺得是「事出有因」「不無理由」了。如果B縣法院的情況並非「秀出班行」,不過是家常便飯,那遍及南北的亂收費、官辦企業、權錢交易等的無奈,就有了可以理解的一面。

而這「可以理解」的一面,本來是最不可理解的。像B縣法院那樣辦公費甚至工資的一部分都要靠自籌,那與其說是給枉法和腐敗開了方便之門,還不如說是在制度上的逼良爲娼!海外比較注目於《觀察與思考》也提到的計劃生育案、反革命案和「嚴打」時期的刑事案。其實若從普遍意義上講,這種由制度的缺陷造成的枉法,問題更大。

海瑞巡撫南直隸,從結果看並沒有甚麽政績,焦裕祿領導蘭考縣,蘭考的面目仍是一窮二白,不過他們都留下了清廉的聲名(海瑞還多一些剛直的秉性,焦裕祿據說有親民的作風)。「清廉」不是不可提倡,但起作用只能靠內心的覺悟,被迫的效果十分有限,已有充分的可證經驗。前些年曾有過「高薪養廉」的議論,當時不知怎麽就浮想起普惠帝的「何不食肉糜」,覺得這實在是不解世情的書呆子之見。今天想來它至少在一點上還有可取,即:試圖從制度上來解決腐敗。制度作用的有限,本刊前期刊出的《分權制衡的失敗嘗試》(虞雲國)已有生動的論述,但舍此還有更有效的憑藉嗎?恐怕沒有。

二月十七日

(節選自日本《中國研究》一九九七年三月號編後記,文題爲本版刊出時另擬。楊支柱《中國基層法院的觀察與思考》詳見《中國研究》一九九七年三月號或《問題與主義》網刊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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