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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訊】 中國的社會治安十分嚴峻,老百姓缺乏安全感。政府有什麽對策?主要的對策就是 “嚴打”(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但自一九八三年以來,多次推行“嚴打”,治安卻越來越糟。
何以如此?因爲“嚴打”並沒有針對原因,只是企圖消除結果;而且“嚴打”本身就是一種破壞法制、侵犯人權的行政行爲。
在同一時間統一行動,大規模地抓人,一個城市,一夜之間可以抓幾千人;然後是“從嚴、從快、從重”審理,召開宣判大會,街頭巷尾到處張貼刑事判決書;最後,成群結隊地押赴刑場或遣送到邊遠的勞改農場。這種做法,不是追求司法公正,而是顯示威懾力量,難免無罪錯判、輕罪重判。對犯罪分子只能按個案依法處理,而“嚴打”是搞運動;“從快”往往不顧程式法,“從重”往往不顧實體法。即使社會治安一時得以改善,卻以破壞法制爲代價,從長遠看,治理國家更無法律保障。
中囯共產黨執掌政權以後,一直是靠運動治國。按照權利中心發出的指令,層層動員,造成聲勢,“指到那裏,打到那裏”。運動不斷,至“文化大革命”而達于頂點,連“親自發動、親自領導”的毛澤東都駕馭不了啦,如果他不死還停不下來。粉碎“四人幫”,宣告“文化大革命”結束,中國領導人聲稱以後不再搞運動,並提出加強民主和法制建設。如今江澤民大講“以法治國”,口號很響亮,實際上還是運動治國。且不說“清除精神污染”、“反自由化”、“掃黃”等等,清理整頓公司也是搞運動,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搞了三次;“嚴打”更是年年打。過去的運動治國與計劃經濟是相適應的;按指令生産是按指令運動的經濟基礎。現在計劃經濟已被打破,運動治國與市場經濟是根本不適應的。
近來,中國制定和頒佈的法律有好幾百。法律是有了,但缺乏法的精神。法律本身並不能産生法治,要看法律如何實施。法治是以法的功效治國(Rule of Law);如果在法律上或之外存在著某種意志,可以左右法律,法律成了某種意志的工具(Rule by Law),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運動治國正是以法律作爲實施法律之上的某種意志的工具;具有某種意志的人,無論怎樣以法律裝飾合法的外觀,還是人治。“嚴打”,根據一時需要,可以“從嚴、從快、從重”,完全是視法律爲兒戲,哪有什麽“以法治國”?
維護社會治安是必要的。治安不好的原因何在?原因在於吏治敗壞,行政機關失職、瀆職;警匪勾結,賄賂公行,貪贓枉法,更是滋生犯罪分子的土壤。“嚴打”不過是“割韭菜”,割了一批又長出來,就因爲根子還在。根本的辦法是整頓吏治。整頓吏治的關鍵是以法律制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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