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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訊】 關於“高薪養廉”的問題,在中國已經提出了不止一天兩天。現在的關鍵問題在於:這“薪”要高到社會一般水平的多少倍才能讓公務員們主動不貪污腐敗?就公務員們做出的社會貢獻相比,這“薪”高得是否具有合理性?
筆者認爲,考慮在中國實施“高薪養廉”的廉政策略,先得弄清楚幾個問題:
第一,公務員“薪水”的高標準,不應該用國際社會中發達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作爲參照系,而要用本國其他各階層社會成員的工資做參照係數。同時還要考慮我國公務員除了表現爲貨幣形式的薪酬之外,還有大量非貨幣收入,如住房、醫療、各種社會福利等等。這可是計算生活水平的恩格爾係數的幾個非常重要的指標。如果考慮到上述幾個基本因素,中國公務員的貨幣收入與非貨幣收入的總和其實已遠遠高於其他社會階層。按國際慣例,各國公務員的工資收入與生活水平,其參照係數也只是社會大多數成員的中上等收入,而不是該國的巨富、金融證券等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因爲這些人口畢竟在哪個社會都只不過是社會成員當中的極少數。
第二,必須爲公務員職務犯罪進行“成本核算”。這個成本並不複雜,用公式表示,就是:犯罪所得=成本(受懲罰概率+服刑期+社會聲譽)
一般來說,如果職務犯罪所得遠遠高於受懲所花費的成本,那麽職務犯罪就會呈增大趨勢。根據我國現在已曝光的貪污腐敗案件來看,正是犯罪所得與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導致職務犯罪率居高不下。因爲根據中國國情,大多數官員貪污所得(只是被追繳部分)也往往是其顯性工資收入的幾十倍、幾百倍,甚至是幾千倍。其收益往往是整個家族,而受懲者往往只及於一人,尤其是不少官員們貪污犯罪的動機早已不是讓本家族成員在本國過上富裕生活,而是要送子女出國上學,甚至包括今後在國外生活的基本保證,如住房、外國銀行的鉅額存款等。如果考慮到滿足貪欲的目的包含著這些讓中國占人口90%左右的人無法企及的物質目標,本身就具有不可滿足性,這高薪要高到什麽程度才能讓公務員們“滿意”得不去貪污腐敗?所以有民諺雲:“砍頭不要緊,只要金錢真,殺了我一個,幸福幾代人”,指的就是家長冒受懲危險去貪污腐敗,子孫們想方設法將財産轉移出去,到他國享受幸福生活這一“資本外逃”的社會現實。
第三,國力的承擔問題。我們是“大政府、小社會”的政治社會管理模式,公務員基數相當龐大,社會負擔本來就重。據一個粗略估算,負擔一個縣長、縣委書記的年開銷總和是200萬~300萬元,一個鄉長鎮長年開銷總和爲50萬~100萬元之間。除此之外,還有擔任其他各種職務的數量龐大的公務員。近20年來多次精簡機構的結果,是被精簡者在不久以後又以各種形式回流到機關事業單位。自從1993年宏觀調控以來,由於市場疲軟,就業形勢日益嚴峻,黨政事業機關的“鐵飯碗”早已是備受青睞的各種職業首選,求職比爲150:1。僅以目前的水平來看,地方一級財政擔負養地方一級黨政事業機關已是不堪負荷,不少經濟發展水平稍低一點的地方早已出現拖欠教師工資的問題,個別地區甚至已拖欠公務員工資。所以“高薪養廉”在目前多方羅掘政府財力尚顯支絀的時期,應該說只是“紙上談兵”,不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公務員們的報酬與社會貢獻之間是否對稱的問題。如果就各地披露的情況來看,目前的公務員們總體素質偏低——不是指文憑標識的素質,而是指包含道德素質及社會管理能力在內的綜合素質。社會各界對此現象早已不止是頗有微詞,而是釀成民怨的一個主要源頭。
第五,如果要實行“高薪養廉”,政府還得計算各地區以及各部門公務員之間薪酬的差異,比如現在“職務含金量”高的海關、國土、工商稅務、計劃審批、公安司法等部門,肯定與其他清水衙門的公務員的實際收入大大不一樣,難道還要按貪污腐敗發生率高低確定各部門公務員的工資等級序列?如果不爲他們按職務含金量確定“贖買貪污腐敗的工資序列”,那麽可以贖買某清水衙門官員不貪污的“高薪”,到了“職務含金量”高的部門,又不成其爲“高薪”了,這“廉”又如何才能養出來?
總之,認爲公務員們貪污腐敗成風是因爲收入不夠高,提出“高薪養廉”是對我國當前的腐敗根源缺乏正確認識的“皮相之論”。因爲我國當前腐敗泛濫的原因之一在於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目前這種“同體監督”機制很難做到有效地反貪污腐敗,因此應該逐步培養異體監督的反腐敗機制。
除了這種根本性的制度建設之外,還有一些短期內可以奏效的措施:
1、取消一些容易滋生腐敗的公共專案,目前一些公共專案的運行狀況非常糟糕,有如一部專門爲政府官員生産賄賂的機器,取消這樣的專案可以消除依附於這些專案而産生的腐敗動機;2、改革公共專案的操作方式。國家應該關注公共專案的內在結構及其蘊含的腐敗機會,而不僅僅是政府規模的大小;3、強化懲罰力度,一是提高逮捕和懲罰的威懾作用,二是獎勵那些掌握腐敗證據並能站出來舉報的人,必要時還要提供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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