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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訊】即將提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案”建議,擅自侵入他人電腦或安全系統盜取資料的”黑客”,可被判處至少25万零吉的罰款或4年監禁或兩者兼施。黑客在盜取他人資料后出售給別人,將面對不超過20万零吉的罰款或少于3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同時﹐付給受害者的賠償金中,也涵蓋了在情感上所受的傷害。這項草案己提呈給總檢察署。
在企業方面,假使一名職員触犯此罪行,該企業的首席執行員、總裁、經理及秘書也必須負有責任,除非他們能夠證明此事是在他們是不知曉的情況下發生。
此外,他們也必須證明他們有采取預防措施,以避免盜取資料并出售的事件發生。
出售他人資料也犯法
据《南洋商報》報道,在這草案下,任何人士如果出售他人的資料給別人,也會被視為犯罪行為。
馬國副首相阿都拉巴達威日前表示,政府會盡快推出關于保護個人資料的法令。
他也說,從1997年8月至今年3月,共有1713起擅自入侵資訊科技系統的投報。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處理資訊科技方面的個人資料時,政府能提供一個合理、安全和隱私的環境給電腦用戶,恢复消費者及使用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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