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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交部得设机场公司 政府独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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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国营国际机场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交通部得设立机场公司。为防范不明资本,条文明定“机场公司由政府独资经营”;此外,现有公务员权益不受影响。

立法院院会下午三读通过国营国际机场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交通部得依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设立机场公司,并本企业化精神经营,以促进国际机场园区与航空城共荣发展及提升国家竞争力为目的。

条例对民航局及所属航空站现职员工,明定转调机场公司等相关规定。为保障编制内公务员转调机场公司,从条例施行日起,其任用、俸给、升迁、退休、保险、抚恤等公务员相关权益不变;但可在5年内选择是否改依机场公司人事规章,不适用公务员法令规定,一旦变更后就不能再回复公务员身份。

朝野党团考量机场公司是国家门户,为防范不明资本入股机场公司,朝野协商后在第二条增列第二项,“机场公司由政府独资经营”。

至于机场公司未来是否朝民营化方面思考,民进党籍立委、交通委员会委员叶宜津说,交通部表示不排除将来可能民营化,但没有时间表,因此,目前机场公司仍以国营为主。

交通委员会初审时,原同意机场公司成立时,不受预算法第25条,有关政府未编列预算动用公款投资的相关限制,及机场公司成立当年度预算,可准用预算法第88条规定补办预算。

不过,朝野协商后决议,交通部以民航事业作业基金资产投资,仍需受预算法规定。有关当年度创业预算,比照营业基金预算编列方式,“该创业预算并应于公司成立4个月前送立法院审议”,意即机场公司仍受预算法相关规定,没有例外。

条例明订机场公司设董事会,置董事13人至15人,置监察人3人至5人。

机场公司若执行投资或转投资事项、以机场公司财产为担保或借款、资本额调整及股票发行等,都应报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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