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19日电)陈姓女童在高雄县一所托儿所上课时,攀爬摇椅不慎摔落夹断右腿求偿案;全案经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驳回女童家长上诉,维持一审判赔近新台币18万元判决。
陈姓教保人员在民国95年8月16日间,带领女童全班在托儿所内从事室外活动时,疏于注意照顾,致女童攀爬所内摇椅并摔落座椅下,右脚遭座椅下方铁杆夹到,造成右侧胫腓骨骨折。女童家长因此向陈姓托儿所负责人与陈姓老师求偿。
二审承审法官认为,陈姓托儿所负责人既身为雇主,应对女童所受伤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1审依两造身份、地位及经济状况,以及女童伤害程度,判赔医疗费、看护费用及精神慰抚金共计17万9,248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