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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测值0.92获判无罪 检方将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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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四日电)陈姓男子去年九月酒后骑车,被警方拦检酒测值达零点九二毫克,警方移送法办后,检方依公共危险罪嫌将他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以检警只以酒测超过标准值将被告起诉,却没有举证被告不能安全驾驶,判决陈姓男子无罪,引起检方错愕。台北地检署将研议再提上诉。

全案被告提起上诉后,合议庭找来当时拦检陈姓男子的沈姓员警询问,发现警方根本就没有其他检测作为足以证明被告反应迟缓、驾驶判断力欠佳,仅凭吹气酒测就把被告移送法办,检察官也没有提出更多证据证明被告“已不能安全驾驶”。

判决指出,法务部参考德国、美国标准,认酒精浓度呼气达零点五五毫克以上,即已达不能安全驾驶的法律标准,“只是统一建立执法机关移送之准则”、“尚无拘束本院见解的余地”。

因此合议庭法官认为,被告虽然酒测值超过零点五五毫克的标准,但却通过警方所做酒后生理协调平衡检测纪录,警方还在检测认定栏内勾选“能安全驾驶”,认定被告并未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的规定,判决被告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检方得知判决后感到错愕,认为已有许多医学文献证明高酒精浓度含量者确实不宜开车上路,将就判决书判理由提起上诉。

至于全案被外界认为是争议性判决,法务部检察司司长杨治宇认为,刑法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的构成要件是服用酒类、药品、毒品等以致不能安全驾驶,因此这项判决并非不合理,反过来说,如果警方拦检的酒测值低于标准,但驾驶人无法通过生理检测,显然代表不能安全驾驶,此时就算酒测过关,但照样触法。

此外,法界人士指出,以陈姓男子这个案例,就算最后被判无罪,不用被科以徒刑或刑事罚金,但违反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的行政罚罚锾仍然要缴,金额就要看当时构成哪条条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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