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7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七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工保险条例,考量进入高龄社会及少子化趋势,建立劳工保险年金制度,所得替代率为百分之一点五五,保险起始费率为百分之七点五,最高调至百分之十三。
劳保老年金原本一次给付,未来将改为年金化,可按月领取,至于领取数目的多寡,与所得替代率、费率以及平均月投保薪资的高低有关,但朝野对所得替代率、费率有不同看法。
经过院会表决,国民党以多数优势,否决民进党团提案的起始费率百分之六点五。三读通过的劳工保险条例明定,所得替代率百分之一点五五,保险起始费率为百分之七点五,最高调至百分之十三。
条文规定,劳保年金起始费率百分之七点五,费率由第三年起调高百分之零点五,其后每年调高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十当年起,每两年调高百分之零点五,上限为百分之十三。若以明年起实施计算,约在2027年达到上限。但条文也规定,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二十年保险给付时,即不调高费率。
条文规定,劳保年金及老年一次金给付的平均投保薪资计算方式,以被保险人加保期间最高六十个月的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参加保险未满五年者,按照实际投保薪资的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老年给付部分,三读条文规定,对于年满六十岁者,年资满十五年,可领老年年金给付;年资未满十五年者,则请领老年一次金给付。但在本法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也可以选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
因此,目前投保的劳工,退休时仍可保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老年一次金给付,也可选老年年金。
除此之外,老年给付请领年龄,由本法施行日起,第十年提高一岁,其后每两年提高一岁,以提高至六十五岁为限。若以明年起实施计算,约在2026年达到六十五岁才能请领。
不过,对于被保险人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的工作,只要保险年资合计满十五年,年满五十五岁,并办理离职退保者,即可以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遗属年金部分,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时,除有丧葬津贴外,配偶、子女等还可领取遗属年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可以按照平均月投保薪资的百分之一点五五计算。
失能给付部分,修正条文规定,被保险人为身心障碍,经评估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可以领失能给付。给付标准依被保险人的保险年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平均月投保薪资的百分之一点五五,金额不足新台币四千元者,以四千元发给。
劳委会说明,当劳保改为年金制时,政府会希望劳工按月领取的老年给付,能占退休前投保薪资一定的比例,再将所占比例除以投保年资,转换成所得替代率。
例如:劳保年金所得替代率为百分之一点五五,劳工退休时每月领取金额是以“年资”乘“所得替代率”乘“最高六十个月平均投保薪资”,若以劳工投保三十年、最高投保薪资四万三千九百元,退休后每月可领两万四百一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