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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协商初步共识 限缩欠税限制出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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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达初步共识,限制出境欠税额度维持初审条文,个人由新台币五十万元放宽到一百万元,营利事业由一百万元放宽到两百万元,但限缩限制出境法律要件,删除“隐匿或移转财产,有或事实足认有逃匿之虞”,并经法庭裁定准许规定。

现行法规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由司法机关或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为营利事业者,得限制其负责人出境,个人与营利事业负责人欠税额度分别为五十万元与一百万元。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五月二十九日初审通过条文除放宽个人与营利事业负责人限制出境的欠税额度,还加上“纳税义务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有或事实足认有逃匿之虞,且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由财政部声请纳税义务人住所地之法院裁定准许后”,限制个人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不过,立法院朝野协商删除上述但书条文,与会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伟哲会后转述,司法院代表认为,法官一般从事事后审判,不宜事前预审,而行政机关代表则认为,不易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否有“逃匿之虞”,既然条文形同具文,与会协商立委都认为不如删除。

此外,朝野协商也增订“限制出境之期间,自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条文,并增加附带决议,条文修正前已因欠税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税金额未达条文修正规定的标准者,财政部应于条文修正生效后,解除其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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