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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电)许多民众为减少利息支出,房贷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因应。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提醒,为证明新贷款与购屋借款有关,纳税义务人应提示转贷相关证明文件,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清偿证明,贷款缴息证明及建物登记誊本等影本供查核。
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举扣除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如因换约或贷款银行及贷款金额变动,则仅能就原始购屋贷款尚未偿还额度内所支付的利息列报扣除,而非减除新贷款的全部利息支出。
例如,2001年购买自用住宅贷款新台币 400万元,至2006年底贷款余额 240万元,2007年为减少利息支出,以借新还旧方式改向另一家银行贷款 360万元,若2007年全年度借款利息为13万2000元,则96年度可列报的自用住宅贷款利息仅能就2006年底余额 240万元比例计算(13万2000元×240万元/360万元=8万8000元),申报自用住宅购屋贷款利息支出 8万8000元,并非以新贷款 360万元利息13万2000元来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