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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取得奖励金 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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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五日电)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吴自心表示,身心障碍者参与依法设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所提供以协助身心障碍者参与社会为原则的支持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奖励金,免纳所得税。至于身心障碍者参与支持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所取得报酬,提供劳务取得报酬为薪资所得,应课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62条规定设立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提供身心障碍者日常生活照顾与训练,以教导其制作面包、餐盒、手工艺品等方式,使身心障碍者能参与社会。

财政部指出,像这种协助身心障碍者参与社会为原则的支持服务活动,是提供身心障碍者生活自理训练、技艺陶冶及休闲活动等,并非以“就业”及“生产”为目的,且身心障碍者与身心障碍福利机构间并无劳雇关系,依其学习成果发给的奖励金,可免纳所得税。

不过,像在心路基金会、喜憨儿烘焙坊服务的身障者是否符合上述免税规定?赋税署官员指出,这要看其聘雇契约的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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