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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税
【大纪元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电)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在市面稽查发现某酒庄产制酿造酒市售标示容量与核准产品登记容量不符,涉嫌申报不实,而对该酒庄该批查获酒品及日后出厂者予以补税,并依烟酒税法第19条规定处罚。
国税局表示,依烟酒税法第2条规定,酿造酒类是指以榖类、水果类及其他含淀粉或糖分植物为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酿制的啤酒及其他酿造酒。
另外,依烟酒税稽征规则第8条第1项规定,产品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事项,包含产品名称、规格、烟酒类别、酒精成分及添加物;制造过程及使用原料。
国税局指出,由上述规定,可知酒类的课税客体并未排除其内含添加物及使用原料,因此,酿造酒若内含果粒,也应包含果粒重量的酒品总容量课征烟酒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