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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 7日电)岁末又到结婚旺季,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父母在子女婚嫁时所赠与财物,总金额不超过新台币 100万元者,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课征赠与税。
国税局提醒,自民国95年度起,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已调高为111万元。即赠与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赠与111万元免课赠与税权利。
不过,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嫁时所赠与的财物免课赠与税金额仍为100万元,并未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