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四日电)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今天签订空运、海运、食品安全与邮政协议,协议接下来应依法送到立法院备查或审议,在时程、法律见解与程序上却仍有部分争议,亟待行政、立法机关寻求共识,圆满解决。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协议内容若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否则协议办理机关就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即备查或审议前提在于协议内容是否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
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说,四项协议都不涉及修法,但立法院法制局长刘汉廷认为,仅海运协议中部分规定,就应修改商港法或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行政、立法机关已有不同见解。
对行政机关而言,备查程序与难度远低于“审议”,但对国会来说,监督行政机关对外签署的协议内容是法定职权之一,立法院长王金平就认为,这是“天经地义”。
另一项争议在于协议内容明订“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但若协议或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审议时,只要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提案朝野协商,议案就进入一个月协商期,届时若无法于四十天内完成审议或修法程序,两岸两会可能面临履约争议。
即使协议只需送到立法院备查,但目前未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条例”相关机制,仍有很多情况待厘清。刘汉廷举例,应送立法院备查的协议内容,若立法院准备改交审查,协议可否视同行政机关送来立法院备查的“行政命令”处理?
此外,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傅栋成透露,空运与海运协议涉及直航,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应经立法院决议。
不过,条文仅规定主管机关于实施两岸直接通航前,应经立法院决议,但应由行政院发动,并请立法院决议,或由立法院主动撰写决议文,条文没有规定。王金平也质疑,立法院决议应在两会协商前或协商后,都还有争议。
两岸两会跨出历史一步,朝向和解路途迈进,但协议后续的备查、审议,甚至是立法院决议程序不可或缺,也是行政、立法机关应妥善处理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