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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选委会:投票小抄不得在投开票所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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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思瑞台南县四日电)民主进步党台南县党部为候选人印制俗称“投票小抄”的“投票指示卡”,引发是否能够携带进入投票所的争议。台南县选委会主委孙重辉今天在选监检警联系会报中作出裁示,不得在投开票所三十公尺范围内亮出投票指示卡,选务人员若发现将予以劝阻;另若将投票指示卡投进票匦,依规定将处以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台南县选委会日前向中选会请示,投票指示卡是否能带进场,中选会昨天正式行文通知指出,“文宣品有无亲自签名或选举人是否利用于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虽应以具体事实认定之,惟其携入投票所极易与选举(公投)票纸混同者,自应予以制止,不予携入”,选委会监察小组今天将中选会的解释提交选监检警联系会报讨论。

台南县选委副总干事陈明合指出,选委会内部讨论后,认为应比照前年的三合一选举模式,以劝导为主,选民若在投票当天携带“投票指示卡”,在入口处就应先加以劝阻,一旦携入投票所后,从口袋中拿出作为投票参考,选务人员应避免选民趁机将选票携出,或将“投票指示卡”投入票匦。

他说,选民若将领得的选举票或罢免票携出场外,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将选举票或罢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领得的选举票或罢免票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台南地检署检察长蔡瑞宗表示,他认为“投票指示卡”印有政党与候选人图腾与号次,明显属于文宣品,理应不能携入投票所,选委会应明确作出决定,避免发生争议。

中选会巡回监察员庄胜荣说,依规定前往投票的选民需携带身份证、印章、投票通知单,不应再带其他物品,否则接下来总统搭配公投的选举,还是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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