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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达人? 消保会:小心遇不合法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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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二十九日电)不少旅游网站透过部落格,以“旅游达人”、“玩家”名义自我标榜,招揽游客,不过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小心碰到不合法业者,权益难获保障。

消保会日前邀交通部观光局、旅行业全国联合会、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等开会,并整理出网站招揽或贩售旅游产品相关态样。

消保会指出,台湾未取得旅行业证照之旅游网站,其态样包括以个人部落格、玩家、旅游达人及旅游工作室等内容,刊登贩售旅游产品;虽取得公司登记,但无旅行业合法执照,却于网站招揽或贩售旅游产品;以筹备处名义经营旅游之业者等3种。

至于国外旅游业者网站,消保会指出,尽管以繁体中文方式架设网站之国外业者多为上市、柜公司,但其主机与服务据点均位于国外,交易方式又多为订约时即需刷卡付款之预付型交易,因此发生争议时,观光局、旅行业全国联合会,以及品保协会皆无从协助处理。

消保会表示,国外旅游业者依法可在台申设分公司或代表人,惟应在台取得旅行业执照或设置办公处所,否则不得招揽、行销旅游产品。

消保会指出,上述网站业者均未依法取得台湾旅行业证照,倘于网站招揽、行销或贩售旅游产品或机票,均属无照经营,若经主管机关观光局查获违法,将依“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第3项规定,处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唯因其是非法业者,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品保协会亦难介入,协助消费者争取权益。

另外,旅行业全国联合会及品保协会提醒,近来发现部分恶性倒闭旅行业负责人,于风声歇息后,即另起炉灶。消保会表示,已建请观光局,就旅行业负责人及重要干部之资格予以限制;并对恶性倒闭之旅行业负责人加重其法律责任,一并研议纳入“发展观光条例”修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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