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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事故造成伤亡 七月起厂商需主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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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二十三日电)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研订“商品事故通报办法”,预定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商品报验义务人必须在获知商品发生使用意外,造成消费者伤亡的3个工作天内主动向标准局通报,违者最高可处新台币10万元罚锾。

国内外各类商品使用事故频传,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标准局依去年修正的“商品检验法”,研订商品事故通报办法,作为搜集商品事故资讯,以利后续处置依据,预定今年7月起正式实施。

这项办法课以商品报验义务人(厂商)主动通报责任,报验义务人需在获知商品发生燃烧、爆裂或因使用商品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发生死亡、重伤害(需住院治疗)、永久性残疾或永久性伤害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标准局通报商品名称、厂牌、型号、事故情形与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已知消费者受害状况等。

报验义务人必须在获知消息起15天内补充报告造成事故商品的商品序号、产地、销售地区、数量、销售通路、拟采取何种矫正措施等资讯。

标准局表示,厂商若未依法进行通报,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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