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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电和舰案罚500万 经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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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联电和舰投资背信疑案,经济部认定联电违反两岸条例,裁罚五百万元,经提出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认为经济部无法证明联电用自有资金投资,依两方条文来看,也应属技术合作,判决联电胜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是将经济部处分、诉愿决定撤销,全案尚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经济部主要依据新竹地检署起诉书,指出联电代表人曹兴诚与宣明智、郑敦谦…等人,于九十年间在中国成立和舰科技公司,由联电提供建厂、设备规划、生产技术解决等协助,换取和舰十五%的股权,作为回馈。

经济部认为,联电虽于九十四年间的董事会、股东会追认,但已违反我国两岸条例,以及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裁罚五百万元,联电虽诉愿但也遭驳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此行政诉讼,合议庭认为经济部未能提出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联电违反两岸条例的从事投资行为,另从两方条文内容来看,应属“从事技术合作”范畴,进而判决联电胜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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