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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仁
【大纪元6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五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强调,依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及国家机密特权。司法官训练所教务组组长陈瑞仁今天表示,去年并未以证人讯问总统陈水扁,纯粹出于查明犯罪情形及有无共犯,是否因此影响证据能力,他尊重大法官的解释。
陈瑞仁指出,他在去年八月七日与十月二十七日以嫌犯身份讯问陈总统,由于这些证词可能在陈总统卸任后成为对他不利的证据,若以证人身份讯问,恐有“以证人身份套取被告自白”嫌疑,所以他在讯问前与总统办公室秘书电话联络中,均有明白告知“得选任辩护人在场”,这些做法完全基于保障陈总统权益。
陈瑞仁强调,他对陈总统的两次讯问,均经过陈总统同意,他在去年七月三十一日持函到总统府会计处调取国务机要费原始凭证时,陈总统即透过总统府秘书长表达愿意主动说明之意。
陈瑞仁表示,他两次以嫌犯身份讯问陈总统,纯粹出于查明犯罪情形及有无共犯必要性,并尊重陈总统的自我辩解意愿及基本人权,应未造成总统尊崇与职权行使的损伤或妨碍。至于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是否会影响到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应由法院依据解释文与理由书认定,他绝对尊重司法判决。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依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得抛弃,就刑事司法程序范围而言,包括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解释文另指总统享有国家机密特权,对认为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而为国家机密者,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