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诗婷、郑琪芳/台北报导〕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所得税法第11条条文修正草案”,将承揽、委任(纯佣金制 )的保险业务员增列为“执行业务者”,但本法二读前须先经朝野协商;财政部对此已表达坚决反对的立场。
领衔提案的国民党立委丁守中指出,现行财政部施行细则规定,执行业务者固定额度扣除额为20%,若以年收入20万元、没有底薪的保险业务员为例,他可以先扣除4万元的执行业务所得,剩下的16万元再课税。他表示,包括美国、日本、韩国都早已将保险业务员纳入执行业务者,台湾比照办理自无不妥。
不过列席的财政部次长林增吉在财委会审议该法时,当场声明反对,强调若财委会强行修法,未来其他行业恐会要求比照办理,后果难以想像。与会的民进党立委郑运鹏也建议本法应适度“排富”,以免年薪千万元的“超级业务员”因此获利,反扩大贫富差距,违悖立法美意。
若此修正案通过,粗估税收损失最多可能高达67亿元,财政部昨晚提出四大理由,表达坚决反对的立场。
财政部坚决反对的理由如下:一、保险业务员从事的业务,毋须投注资本,亦不承担经营的风险,与执行业务者有别;二、保险业务员是提供劳务赚取报酬,属于薪资所得;三、所谓“纯佣金制”,仅是提供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之一,不能作为认定所得类别的依据;四、保险业务员招揽保险业务所发生之相关费用,属保险公司之营业费用,不宜认定属于保险业务员之薪资。
财政部赋税署说明,我国保险业务员虽因在外招揽业务、按绩效计酬、无加班费及工作时点具弹性等特点,而状似执行业务者,但保险业务员是凭借保险公司制定的商品招揽保险,其介绍产品及行销方式虽不受限制,但仍须依照公司所制定之作业程序完成工作。
此外,财政部赋税署指出,保险业务员还要接受保险公司办理的教育训练,并不得再雇用他人招揽保险,而且工作中须自备的工具与一般从事行销工作的薪资所得者类似,不须投资自有资金、不必自负盈亏及对保险公司之经营无最终决定权等,因此,保险业务员提供劳务之执酬,仍属薪资所得,不应视为执行业务者。
寿险公会指符合世界潮流
〔记者高照芬/台北报导〕针对“所得税法第11条”修正案在立法院初审过关,寿险公会昨日表示,保险业务员纳入执行业务者,对业务员及保险公司均属双赢,国外不乏将保险业务员佣金收入以执行业务所得认列,此一作法符合国际潮流,且对政府税收的影响极为有限。
寿险公会秘书长洪灿楠指出,日本、英国、香港是采认定为业务员业务上所需花费者,均可扣抵费用;而美国、韩国及中国采取收入的一定比例,做为可扣抵费用,因此保险业务员收入扣除执行业务费用的作法,并非我国所独创。
据寿险公会以2005年度登录于寿险公司的业务员220,750人中适用承揽制者约八万人计算,保险业务员招揽费用列为执行业务所得,减免之税收金额不超过7.4亿元,对政府税收的影响极为有限。
保险业务员收入结构主要分为佣金、各种津贴及奖金等项目,若属于固定给与的部分,认定为薪资所得并无疑义,惟对于有业绩才有收入的佣金也认定为薪资所得,也使适用承揽关系的保险业务员权利义务遭到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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