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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九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达成初步共识,会计师进修时数不足,须在通知后三个月内完成补修,否则将被停业;若遭停业一年仍未完成补修,主管机关最重可依法废照。另外,修正条文赋予会计师公会拟订“合理酬金”标准,避免削价恶性竞争。
财政委员会上午初审会计师法修正草案,就部分条文达成初步共识。会议主席、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江昭仪(彰化县)表示,为强迫会计师不断进修,修正条文明订会计师应持续专业进修,进修相关事项办法由“中华民国会计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简称全国联合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订定发布。
修正条文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师持续专业进修科目或最低进修时数不符前项办法之规定者,全国联合会应通知其于三个月内完成补修,届期未完成补修者,应报请主管机关停止其执行会计师业务;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内已依规定完成补修者,得洽请全国联合会报请主管机关回复其执行会计师业务。
江昭仪说,若一年内仍未完成补修,依第十四条规定可废止会计师执业登记;虽然条文订得较严格,但并没有会计师表达反对意见。
修正条文第十条明订,会计师在决定酬金之金额或费率时,应整体考量受托案件所需人力、时间及风险程度,不得采取不正当之方式,延揽业务。而应整体考量之事项及不正当之方式,由各会计师公会拟订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变更时亦同。
修正条文是否赋予会计师公会较大的“合理酬金”认定权限?国民党籍财政委员会立委费鸿泰(台北市)认为,草案赋予的是会计师的“参与权”,因为政府人力有限,会计师公会可协助分担部分业务,订定实务上合理的酬金标准,避免削价竞争。
江昭仪也表示,草案并没有扩大公会权限,而是采授权自理、业者自律精神,不必事事都由政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