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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
【大纪元5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台北报导〕最高检察署今天上午将召开检察长会议,讨论首长特别费的法律见解,据了解,最高检目前已收到过半数地检署书面报告,基层检察官的意见相当分歧,最高检归纳出四大观点,将在今天逐一讨论,由于时间紧迫,加上意见众多,今恐难有定论。
据了解,除意见分歧外,也有许多检察官不愿对特别费性质表达看法;部分检察长为求慎重,未提出地检署统一的法律见解,而是将各种说法俱陈书面报告上。
检方高层表示,特别费性质究竟属于公款或私款,四大讨论意见分别是,首长特别费不论是否须检具单据,客观上均属公款,与个人薪资完全不同,而实务上并非每位首长每月都请领全额特别费,故主观上无误认为变相加薪可能,所以请领特别费而无实际支出者,构成贪污罪。
其次,特别费在预算上虽属公款,但一般首长误以为无须检附单据部分是变相加薪,由于欠缺违法性认识,所以领取后未用于公务而纳为己有者,不成立犯罪,但须检具单据部分,因无类似行政惯例,若以他人发票请领者,构成贪污罪。
第三,首长特别费属变相加薪,符合“实质补贴”逻辑,即首长领取特别费后纳为己有,不构成犯罪,就算以他人发票请领无须检具单据的特别费款项,顶多只触及伪造文书罪,不涉贪污罪。
第四,首长特别费性质是法律问题,必须参照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意,或误认特别费性质及欠缺违法性认识,应由承办检察官依具体个案认定,不宜以法律座谈或开会讨论作出结论。
今天会议除各地检署检察长,也邀请审计部与主计处派员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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