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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学者:辜家持股 不应采计中寿持有开发金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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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报导】 (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一日电)中寿3年前支持中信集团辜家入主开发金控,并成为开发金董监事,但政策早已确定保险法修法方向,保户资金投资股票,不得支持特定人参选董监事。有立委、学者认为,财政部要求辜家对开发金持股逾15%,不应采计中寿持有开发金股权,至少不应再支持辜家参选董监。

财政部公股小组要求中信集团辜家对开发金持股需达15%以上,公股才会退出,否则将继续加码开发金,甚至征求委托书和辜家争董监席次。但据媒体报导接近辜家人士透露,财政部未将中寿持股加计,辜家持股才会未达标准。事实上目前辜家持股到底有多少,并没有对外公开说明,实际数字还是罗生门。

立法委员刘忆如强调,3年前中信辜家入主开发金即违反保险法第146之1、146条之6规定,中寿投资开发金部位超过法定“短期投资”额度上限,但财政部却开方面之门,改以“长期投资”认定,让中寿过关。

刘忆如说,财政部事后发觉让中寿保户资金超过上限投资开发金不妥,已表达仅中寿一案通融,其他保险业者将不得造次的看法,方便之门“为他开、为他关”。因此财政部公股小组要求辜家加码开发金至15%,不应采计中寿对开发金持股。

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文宇表示,财政部检视辜家对开发金持股水位,当然可以政策因素不采计中寿持股部位,但究竟该怎么做应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惟不论财政部要求辜家对开发金持股15%,是否采计中寿持股,开发金今年改选董监事,中寿不应再支持辜家出任董监事。

在政治大学法律系开课的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林国全认为,财政部要求辜家对开发金持股15%,是否采计中寿持股,得与保险法规范分开处理,由主管机关认定。但开发金改选董监事,则应依法处理。

辜仲莹与陈敏薰争取开发金经营权之际,中信集团用保户资金当选开发金董监,更进一步取得经营权,却对当时担任开发金董事长的陈敏薰大声疾呼,不要用开发工银持有母公司开发金7%股权,支持她参选董事长,采取两套截然不同的标准。

依据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发布函令,未参与金控公司的券商,得以自有资本或净值其中一项计算,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投资金控股票,中信证券却明显超过10%违规买进开发金股票,支持辜家入主开发金;事后遭主管机关质疑,才将财务报表的投资目的由“短投改列长投”,避免违规。

刘忆如指出,当年中信集团以中寿保户资金、中信证券投资开发金,都超过法定“短期投资”上限规定,却能例外通融,得以顺利入主开发金。因此,不论财政部要求辜家持股达15%,或是今年开发金董监改选,都不应采计中寿持股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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