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1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昨天审查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企业盈亏互抵年限,由现行可扣除“前五年”亏损,放宽为“前十年”亏损;此外,个人各项债票券及证券化商品利息所得,自2009年1月1日起改按10%分离课税。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陈金鉴说明,所得税法第39条有关营利事业盈余得扣除前五年内亏损的规定,自1989年底修正至今已超过17年,其间台湾历经多次产业转型,对于需投入大量资本或研发成本,以至于营业初期亏损期限较长的产业,现行前五年核定营业亏损扣除规定已不合时宜。
陈金鉴指出,包括法国、德国、新加坡、英国、香港及爱尔兰等国,其亏损扣抵年限都没有限制,美国限制20年,日本则是七年;为提高台湾企业竞争能力,因此决定参照其他国家做法,将原本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得扣除“前五年”亏损,放宽为“前十年”亏损。
举例而言,某企业在2003年出现亏损,若依现行规定,其亏损可扣抵年限只到2008年止,但放宽为可扣除“前十年”亏损后,其2003年出现的亏损,一直至2013年都可以扣抵。
修正证券利息所得课税
行政院昨天也审查通过,个人持有短期票券的利息,及取得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的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的利息,其分离课税扣缴率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修正为10%。
至于个人以各种债券、短期票券及证券化商品从事附条件交易的利息所得,自2009年1月1日也改为分离课税10%;但营利事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得上述各项利息所得,则应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课税。
此外,陈金鉴并指出,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不论加征的营所税有无适用投资抵减,都一律按获配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的10%作为抵缴税款的计算基础,造成国库补贴国外投资人的情况,将修正该抵缴的税款应依实际缴纳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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