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一日电)通缉要犯辜仲谅、陈由豪等被告,在所涉案件侦结前或判决有罪后潜逃出境,使司法正义形象受到损害。相关司法机关除应戮力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外,负责执行的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单位也应做好监控机制,防止类似事件一再发生。
近年来,多名刑案被告在案件侦办中或法院判决有罪后,随即弃保潜逃出境;因中兴银行违法放贷案被判有罪的前中兴银董事长王玉云、前台凤公司董事长黄宗宏近日内相继失去踪迹,也让司法威信备受打击。如何确实监控被告行踪,成为检警调机关的必要课题。
法务部指出,台湾都市人口稠密,海岸绵长,对特定人士长期监控实属不易,检警调所设法网有其极限,斧底抽薪的方法应是研议引进德、美先进法制国家的“有罪羁押”制度,防止被告逃亡,才能避免类似案例一再重演。
不过,“有罪羁押”制度在司法院及司改团体、学者、立法委员考虑有违反人权及“无罪推定原则”之虞,相关修法程序尚未通过,相关机关仍须循着现有体制,防范未然。
目前检调防逃的法律依据为“防范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联系作业要点”,但检警调在执行上仍有不少困难。不愿具名的调查局官员指出,调查人员依规定只能从外围进行探访,无法采取如通讯监察等强制性或侵入性的侦查作为,因此,在掌握重大罪犯的动态行踪上,仍不容易。
调查局官员表示,调查人员若在案件定谳前或定谳后到案服刑前,发现相关被告有潜逃迹象,而径行围堵或拘提,将涉及违法问题,而在确定判决前,法官是否愿意签发拘票交付司法警察人员执行,也是问题。
至于检察机关方面,检察官在案件侦查阶段,可依案件情节向法院声请羁押或交重保,并限制出境,避免被告潜逃。这部分成绩较为显着,但仍有辜仲谅、王又曾、王金世英、蔡雪卿等被告,在检察官展开侦查动作前便避走海外,成为检方遗珠之憾。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检察机关必须在判决定谳后,负责被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执行。法务部曾要求地检署在案件起诉后即建档列管,如果案件上诉三审,则由最高检察署与最高法院连系,一经判决确定即电话通知最高检察署,立即发交一审执行。
法务部官员指出,案件如在审理阶段,一、二审莅庭公诉检察官随时注意被告言行表现,充分掌握状况,发现异常现象时,应提高警觉,必要时声请法院羁押或再加重保,以及限制出境。各地检署也须依实际状况,通知海巡、警察、国安、调查系统注意防止脱逃。
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严密监控,一年来被告弃保潜逃事件较过去确有减少的现象,但仍未完善。调查局日前建请法务部,为有效掌控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行踪,应运用科技器材(如电子脚镣)限制活动范围。法务部目前正就此研议中,并希望“有罪羁押”制度尽速修法通过,以遏止相关事件一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