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日电)今年地价税将于十一月一日开征,想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等优惠税率得在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请,民众若未能及早申请,待收到税单后恐怕只能大叹“为时已晚”;学者指出,虽然税征机关有税务行政成本考量,然而,在成本与便民之间,仍应尝试做点改进,以免损及纳税人权益。
十一月一日地价税即将开征。根据规定,若要申请适用优惠税率,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应于开征前四十日,也就是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请。至于地价税纳税义务基准日则是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也就是说,当天地政机关土地登记簿所登记的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就是纳税义务人。
然而,根据现行税捐稽征法规定,地价税税单只需在十一月一日,也就是开征日前,寄给民众即可。财政部官员表示,十一月一日开征,通常应该是十月上、中旬会收到税单。
换言之,民众收到税单时,早已超过九月二十二日期限,若那时候发现自己可适用优惠税率却未申请,已经来不及更改,只能等明年再申请适用。但是,地价税一般税率是千分之十、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只有千分之二,税额差距高达五倍。
对于现在这样的征收方式是否不便民,财政部官员以大法官解释文说明,税征机关有依职权善尽调查的责任,但纳税义务人也有协力申报的义务,若期限过后又要变更,恐造成稽征成本过高。
台北大学财政学系教授黄世鑫认为,这是税务行政成本的考量,当然纳税义务人也有纳税的责任,若要做到完全公平,恐怕要面临是否一年之内若使用方式有变更就得用不同税率计算的问题,如此一来,稽征成本恐过于高昂。
相反的,民众也有可能从自用住宅变成非自用住宅而不通知税征机关,直到被税征机关发现,黄世鑫说,这件事的主动权在于民众,也有可能是纳税义务人占便宜。
为此他认为,如果要做得很精准,必须随时更动税率,稽征机关也要随时查核,但社会与稽征成本未免太高。
不过,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财政税务系副教授黄耀辉指出,稽征成本固然是重要考量,但时间上与人力上如果允许,的确可考量该怎么改进这种造成纳税义务人权益损失的问题。
他表示,税法相当专业,本来在资讯上,纳税义务人与税征机关就站在比较不平等的地位。所以,税征机关应尽力让纳税义务人了解与保障他们的权益。
至于是否可提早寄出税单,或在十一月一日开征前,让纳税义务人有可更改的机会,不至于等到开征后才去改,稽征成本恐怕过高,不妨在成本与便民之间,找寻一个平衡点。
此外,稽征机关也应尽量让纳税义务人了解自己的权益,例如在税单上以醒目的字眼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优惠税率有多大不同,或者在九月二十二日之前,透过各种管道尽量宣传,让纳税义务人有更多机会了解自身权益,降低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