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五日电)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六一六号解释,指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之一第一项违宪,财政部对此表示,遵照办理,正式收文后,将于期限内进行检讨。
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未依限办理结算申报,但已依规定补办结算申报,经稽征机关据以调查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征百分之十滞报金,滞报金金额不得少于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营利事业违反规定,未依限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但已依规定补办申报,经稽征机关据以调查核定其未分配盈余及应加征的税额,应按核定应加征的税额另征百分之十滞报金,滞报金金额不得少于一千五百元。
范光群表示,根据释字第六一六号解释,纳税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报义务,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作制裁,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第一百零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中,纳税义务人已缴纳应纳税款,却仍须依纳税额固定的比例加征滞报金,又没有合理最高额限制,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和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
对于大法官会议的决议,财政部官员认为合理,将遵照办理,将于正式收文后,在期限内根据解释文进行检讨与调整,例如设立上下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