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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新闻

北京学者:中国限制突发事件报导不合理

【大纪元7月20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日电)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五十七条有关限制新闻报导的规定不尽合理,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只要媒体不作虚假报导和假新闻,新闻媒体不需要谁的批准,应当及时准确报导突发事件情况,这是媒体的权利,也是责任。

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六月下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报导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政府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香港“大公报”引述姜明安说,“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五十七条对于媒体被处罚情形的规定含糊,到底是法律法规还是行政机关规定?如果是指法律法规,那是为了避免信息不真实和维护社会稳定,是有必要的;但如果是行政部门的规定,那就缺乏明确度,因此首先应将条文的规定明确化。

对于草案提出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讯息,姜明安表示,如果发生突发事件,政府不让媒体发布新闻,社会大众无法知道,就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例如二零零三年的“非典”(SARS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事件。

中国部分官员原本隐瞒SARS疫情,经媒体披露后,中国中央才正视这个问题。

姜明安说,他没有想到有什么情况不应该向社会公布,如果真的有个别情况,那么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就应当向社会公开。

他认为,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必须严格限制,如果不加以限制,很多情况新闻工作者将无法报导事件的真相,因为相关规定可处最高十万元罚款。而草案颁布后,在学术界引起一些异议,学者认为将会干预新闻自由。

姜明安表示,目前法案还在一读阶段,中国法律一般要经过三读,希望在审定时对五十七条加以严格限制。

姜明安说,目前涉及政治权利的法律除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外,都还没有立法,例如“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

虽然“新闻法”十几年前讨论过,但至今尚未推出,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还不够,应加紧制定“新闻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强化新闻工作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