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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
【大纪元5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九日电)财政部高市国税局表示,税捐的征收期间是自缴纳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五年,但若于期满前已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则不受五年的限制。
国税局指出,为维护租税公平正义,国税局对纳税义务人滞欠快满五年的税捐,都会积极清查义务人可供执行的标的或财产,再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区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
有些纳税义务人常问国税局滞欠超过五年的税捐是否已经注销,例如遭限制出境何时可以取消,国税局表示,依据税法规定,税捐核课期虽是五年,但于征收期间届满前,若已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或已依强制执行法规定声明参与分配,或已依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尚未结案等三种情形者,就可不受五年征收期的限制。
国税局指出,任何人不要心存侥幸,以为逃过五年,欠税就会被注销;其实只要有移送执行等情形,即使欠税已超过缴纳期限五年,依法还是不能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