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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
【大纪元4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六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审查“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修正草案”,研议是否应加重酒驾罚则与增订刑责,但朝野对于是否应调高酒驾者的罚锾额度,以及有没有必要于原条文中,另增订刑责规范,朝野意见纷歧,会议主席、亲民党籍立法委员沈智慧裁示择期重审。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谢国梁(基隆市)上午提案说明表示,近年来政府虽加强取缔、列管酒后驾车者,但从二00一年至二00五年,酒驾肇事案件仍有增无减,建议比照欧美国家,加重酒驾累犯达三次者即科以刑责之规定,以促使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
包括交通部路政司专门委员卓遵饷、司法院刑事厅法官李锦梁、内政部警政署交通警察大队组长何国荣,均赞同立委提案增订刑责的规范。
但法务部政务次长李进勇指出,酒驾发生交通意外,致人于死或意外伤害,可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与两百八十四条论处,无须于第一百八十五条另增订刑责规范。
卓遵饷表示,未来酒驾者违法刑法移送检察机关论处后,不另依道交条例处罚,未避免违规情节重大裁定处罚却不符比例原则情形发生,应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原处“三万元以下罚金”,修正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但法务部代表指出,从七月一日起,罚金计算方式将从银圆改以新台币为单位,建议立院修法“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应改为“六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以符合新制。
不过国民党籍立委高思博(台南市)表示,如此即形同七月一日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换算为台币十八万元至四十五万元,分明不合理。
沈智慧(台中市)裁定,因朝野意见纷歧择期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