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部:最低税负移转订价不会造成台商外移
【大纪元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九日电)对于实施最低税负与移转订价是否会造成台商研发活动外移,财政部今天表示,目前法令对于在台从事研发的跨国企业提供相当丰厚的租税优惠,况且,跨国企业如未从事不当租税规划,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税负也达10%,不致于受最低税负及移转订价制度影响。
财政部指出,为鼓励台商企业根留台湾,发展高附加价值产业,政府对于厂商从事研究发展,向来积极辅导。租税部分,除于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6条提供公司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支出得适用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外,并将“研究发展服务”纳入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适用范围,提供产业5年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或股东投资抵减租税优惠。
为鼓励公司运用全球资源,进行国际营运布局,政府也于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70条之一营运总部租税奖励中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达一定规模且具重大经济效益的营运总部,对国外关系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或研究开发所得、自国外关系企业获取的权利金所得、投资国外关系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处分利益,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为鼓励企业将高附加价值的研究与发展活动留在国内,政府提供颇为丰厚的租税优惠。
况且,移转订价为国际化的所得税制度,近年来已成为亚洲国家的共同租税改革风潮,跨国企业无论在何国,均面临相同规范,台湾参照国际惯例订的规定,不会干扰跨国企业研究与发展基地的选择。
尤其,最低税负制度是为减少租税减免使用过度,甚至不用缴税的情形,让公司或高所得个人,都至少能缴纳最基本税款的规定,目的在于使有能力纳税者,对国家财政均有基本贡献度,以维护租税公平,确保国家税收。
营利事业最低税负的税率订在10%,已考量其他实施最低税负制国家的状况,与邻近国家相比较,韩国企业至少须缴纳13%的最低税负,未实施最低税负制的中国,虽给予企业2年或5年免税,但仅限于新创立事业,且免税期限届满后仍须至少按规定税率 (33%,含地方税)的5成缴纳所得税,香港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7.5% 、新加坡公司所得税税率20%,台湾最低税负10%,仍相对具有竞争力,不致影响投资的租税环境,并有助于租税公平的落实。
财政部强调,跨国企业如未从事不当租税规划,且缴纳一般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税负已达 10%,其实不致受最低税负及移转订价制度的影响。